答读者问

2009-07-01 03:27李小平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09年6期
关键词:冯某治安管理姐夫

李小平

编辑老师:

冉某、洪某、廖某是朋友,又和我的姐姐、姐夫是同事。在姐姐、姐夫结婚的婚宴上,三人喝得酩酊大醉。随后三人结伴在马路当中行走,身后有一外地货车司机鸣笛叫其让路。三人生气,将司机拽下车后一顿猛打,司机无奈报警。没想到,当110民警到达现场后,他们又与民警厮打起来,还咬伤了一名民警。随后民警将他们扭送到派出所。酒醒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均后悔不已。请问: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否要同样受到治安处罚。另外,请他们喝酒的人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 二十一中 张治国

张治国同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与不醉酒的人同样的处罚,绝不会因其醉酒而减轻处罚。因为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他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能预见醉酒之后的行为,所以不能以醉酒为理由免除法律的制裁,否则就会纵容、姑息违法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因此,公安机关对本案中的冉某、洪某、廖某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他们在你姐姐、姐夫的婚宴上喝醉酒而闹事,作为宴请者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你的姐姐、姐夫无法预见和控制他们酒后的行为,同时他们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编辑老师:

陈某(25周岁)邀请冯某(20周岁)、孔某(14周岁)一起去盗窃,冯某、孔某同意。某日深夜,三人窜至某中学校园,冯某在外面望风,陈某、孔某潜入校长室,盗取电脑一台、现金2000元,随后三人逃离现场。请问,他们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 × 中学 何青石

何青石同学:

陈某和冯某属于共同犯罪,孔某不属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这个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①必须是二人以上。就自然人而言,这里的“二人以上”是指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如果陈某只带着孔某去盗窃,就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陈某单独犯罪,其原因在于孔某只有14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②在客观方面,要求每个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了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并且结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③在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出自故意,而另一人是出于过失,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陈某和冯某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在主观上具有一起盗窃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虽然冯某只是望风,对盗窃行为的完成起的是辅助作用,但这只是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由于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各自的行为都是整个盗窃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都与财物被盗这一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陈某和冯某的盗窃行为成立共同犯罪。陈某属于主犯,冯某属于从犯,孔某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猜你喜欢
冯某治安管理姐夫
“这二十四年,我活得好累”
男子网购饲养鹦鹉被罚四万元
强拆后政府成“摇钱树” 频闹访自导“敲诈门”
姚明代言成被告
新形势下推行治安管理社会化的问题研究
漫长的收买行为
社会治安管理防控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喝醉的代价
你昨晚在哪
捉迷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