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特征及其法律保护

2009-07-05 07:38谢振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客体知识产权

谢振华

摘要知识产权的特征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在犯罪构成上表现出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截然不同的特征。本文通过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的分析,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对策,以期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犯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69-01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特征的嬗变

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使网络信息的复制与传播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易被发现,这就直接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网络的高速性、广泛性也对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对其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实体性弱化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等。它本身是无形的,但它总是与一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表现在纸面上或者具体的产品上。在网络环境中,由于知识等智力成果是以字节流的形式存在的,以讯号的形式传播,整个过程都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中,它的实体性比传统更加弱化。这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缺少必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比传统形式下更困难。

(二)可复制性强化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即知识内容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与印刷、照相、录音、录像、电视、复印等传统复制方式相比,数字化技术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复制,呈现出高速度、高质量、低成本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载的复制, 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等,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甚至正演化为极易复制性。

(三)地域性淡化

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输的无国界性,使得传统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又受到了极大的削弱。

二、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变化使得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表现出不同特征。

(一)犯罪客体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他人依法所享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科学技术及其它知识成果。这些知识成果共同构成网络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内容。如前所述,我国法律明确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都是对上述权利的侵犯和破坏,其危害的主要结果是造成权利人对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丧失,但权利的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的同种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同样也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更易被不法分子侵犯的知识产权,需由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和破坏,同样是对国家管理知识产权制度的妨碍和破坏。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犯了以上两种客体,还同时侵犯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犯罪客观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侵犯其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这种行为必须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其次,行为合法的知识产权受刑法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具有时间限制。再次,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主观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多数是由故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可以由过失构成。对故意犯罪而言,尽管不能排除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贪利型目的,但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的是,许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主观上不具有直接的“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成为该种犯罪的必要要件。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性质必须具有明确的认识,如明知是他人经过注册登记的专利或者是在法律保护期限内的著作权,而行为人正是在明知的前提下实施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有的表现为积极的追求,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追求违法利益,使他人信誉丧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等等;有的表现为听之任之的放任,如网络服务商在认识到某一行为可能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理不问的间接侵权。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

(一)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保护网络专利权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刑法》增加惩治计算机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都体现了我国对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强。在网络信息环境商标权的保护方面,企业被抢注域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进行反抢注申诉。已有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中的一些相关原则和条款同样适用或可以作为网络立法的重要参考。

(二)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

中国信息化建设正在向纵深发展,但知识产权立法滞后,跟不上国内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应该在网络域名注册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国际联网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互相渗透、配合,实现网络信息环境的有序化、法制化,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立体防线,并借鉴国际上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管理,加快我国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立法,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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