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社区矫正比较

2009-07-05 07:3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监禁罪犯矫正

任 焕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如何确立适合我国发展要求的社区矫正制度,并非易事。本文通过中美社区矫正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社区矫正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64-02

社区矫正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英、美等西方国家,这种社会化行刑方式能克服监禁矫正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利于罪犯顺利地适应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它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而其最终将带动刑罚制度走向恢复性司法的理性阶段。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征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1.刑事制裁性,即在确认个人实施了犯罪之后,由审判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判处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它以个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采取措施的基本前提,惩罚性多体现在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管理和监督、一定程度限制人身自由和行动、对某些特定权利的限制及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

2.非监禁性,即强调矫正实施的社区性,正因为其执行场所的不同使之也成为社区矫正的根本特征之一,也是区别于传统的监狱矫正、剥夺自由刑罚的根本所在。

3.社区参与性,即指社区矫正的执行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中的社会生活密切结合,犯罪人在社区中有接受监督和帮助的时间延续过程,这也是社区矫正区别于非监禁刑的重要特征;同时国家也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收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志愿者共同参与、协助开展社区矫正。

二、美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目前,英、美、澳、加等国家的社区矫正非监禁刑比较成熟,这些国家已经建立以社会服刑为塔基的金字塔形的服刑结构,监狱服刑位于金字塔的最上端;而我国的服刑结构是菱形的,中间庞大的是监狱服刑人群。据资料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达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70%以上,韩国和日本也超过50%。在美国,每年有600万的犯罪分子被处以社区矫正。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相对成熟,社区矫正项目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前释放、缓刑、假释、审前转处、监督释放、电子监控、家中拘留、社区服务等。另外,美国还建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培训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三、我国社区矫正现状

我国的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适用为17%。由于我国长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致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认识的偏差,同时由于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上的不健全,因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缓慢。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六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实践探索的序幕。第一批试点省市已有35个区(市)310个街道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4年下半年,又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12个省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在其具备条件的辖区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这5种类型。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模式呈现的是相对稳定封闭的三角形结构。即人民法院依法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犯罪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具体由镇街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中美社区矫正比较

(一)相同点

目标相同:调动社会及社区的力量来共同预防犯罪,帮助犯罪人尽快从“犯罪人”回归“社会人”,与社会结合;同时节约司法成本。

(二)不同点

1.适用范围不同。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审前释放和转处、缓刑、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方案和假释。其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相当宽泛。这一点从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的人数比例中就能看得出来。如2000年,在美国,被监禁的罪犯人数为1933503人,而同期处于社区矫正的缓刑和假释罪犯人数高达4565059人,是监禁人数的2.36倍。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但总体而言,监禁刑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仍占主导地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社区矫正的形式不同。由于美国的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较广,其对应的社区矫正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电子监控、社区服务中心、家中软禁等。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形式为矫正人员矫正罪犯提供了多种矫正模式的选择,使矫正模式更适合矫正对象。

在我国,对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5种罪犯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过去在实践中对这些人采用的监管形式没有区别。

3.执行机构不同。在美国,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监狱局分管联邦的监狱和联邦的社区矫正。美国大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并形成由全国到地方的一系列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

在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与监督考察的权力统一交给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只具有法定的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

4.有关社区矫正的立法。美国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的法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1973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到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还没有有关的社区矫正的单行法律规范,只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规定。这些规定无论是在社区矫正的对象还是执行方式、人员、场所等方面,都显得欠缺或不够成熟。

5.判决前的危险性评估。美国在对罪犯审判适用社区矫正之前都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的危险性进行科学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罪犯的自身情况、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等,在对以上内容进行评估之后,社区矫正人员应向法院提交其评估结果,即认为该罪犯应适用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的建议。这一评估既避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有利于对以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而在我国这方面比较欠缺。

五、启示

虽然我国与美国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现实状况,但二者仍有诸多共同之处。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试点阶段,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因而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经验。根据以上对两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评析,结合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把部分罪犯列入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如未成年犯,尤其是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轻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罪犯;过失犯,因其主观上无恶意,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此外,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都可以是适用社区矫正的考虑对象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

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保证工作成效,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短时间内制定这样一种法律是不现实的,目前可以先制定一些地方性的社区矫正的暂行条例,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但从长远看,必须通过立法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等问题。除此之外,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还应当给地方留出相当的空间,使各个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出合适的关于社区矫正的实施细则。

(三)建立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培养专业化的矫正人员

在我国,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等都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人进行监督和考察。由于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不可能把太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对轻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等进行的监督和考察中,因此,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管方式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犯的认罪态度及遵守法律的情况设置不同的监管方式,改变目前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皆适用相同的监管方式的局面。从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型来看,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要达到矫正的目的,客观上就要求对不同的犯罪类型、罪犯不同的人格特点、犯罪的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设置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治方式,采用不同的社区矫正方法,这样才会使社区矫正的功能更有效。

(五)做好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司法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和群众监督等各个层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监狱管理机关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有关部门的合理分工和密切配合。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笔者认为虽然这种制度发端于美国等西方国家,但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治安环境和预防犯罪等方面是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虽然这种管理模式并非是包治社会百病的灵丹妙药,在“本土化”过程中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失败率,但当中国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相似的社会问题时,探索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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