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对人生观的效力

2009-07-05 10:02陈相国郑小升
科教导刊 2009年35期
关键词:世界观效力人生观

陈相国 郑小升

摘要与理性合二为一后,科学开始在人的认识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但“人生信仰”却是认知、情感、意志的“合金”, 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作为一种“类存在”来规范自己行为的自觉意识,即人文精神,这决定了人生观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哲学。

关键词科学人生观哲学

中图分类号:B821文献标识码:A

关于“科学”的定义,理论界存在多种解释维度:一种知识体系、一种研究活动、一种社会建制、一种生产动力、一种方法、一种精神,等等。但是,由于人生观是一种观念形态的存在——对人生实践的概括和总结,而“主观世界并不是客观世界自动分化的结果,也不是各种‘先天范畴构成的思维之网”,所以,若要对人生观发生实际效力,“科学”须趋向两种解释维度:或也是一种观念形态的存在,因为“任何矛盾都是具体的统一体内的矛盾,矛盾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基础”;或是一种实践活动,因为,实践活动是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接触点”、“相互转化的基础与途径”,“主观世界是实践活动在人的头脑中的内化”。再进一步而言,“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是主体能量的扩大,主体能力的增强”,科学的实践活动之成果最终都要归结到科学的观念形态上,因此,在谈到对人生观发生效力时,所说的“科学”主要指的是建立在科学的实践活动基础之上的“观念形态的科学”,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与科学精神。

科学知识与科学方法主要指向客观世界(包括客观存在的人类社会)的各种事物、现象、关系和过程,形成的是对客体的“物的尺度”的认识,因而是一种“对象意识”,对人的一部分世界观(世界观Ⅰ,指对客观世界的根本观点和看法)效力较强,会产生直接性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但对人的另一部分世界观(世界观Ⅱ,指对人与世界关系的根本观点和看法)效力稍弱;而对人生观的效力则最弱最间接,其根本原因在于世界观Ⅱ、尤其是人生观指向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人类自身的各种关系和体验,是对主体的“内在尺度”的认识,属于一种“自我意识”(贯穿其中的主线:“主观的我”与“客观的我”,或者说,“理想的我”与“现实的我”之间的矛盾),而“自我意识”才是“形成人的理想、信念、价值取向和世界观的内在基础”。尽管人生实践无法避免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世界观Ⅱ),毕竟人类世界不能脱离自在世界而存在,但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及“人与自身的关系”才是人生观的真正落脚点。

这里需要着重分析的是“科学精神”。“科学精神”随着科学价值的凸显(科学成为重要的乃至首要的生产力)而逐渐得到全人类的倡导,成为科技时代人类的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念。它首先表现为认知层面的“理性精神”,这种精神把人与其周围的世界分别开来,使人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实践活动,形成“主体”与“客体”的对峙;它进一步随着科学的社会建制化(指科学形成共同体,成为社会中相对独立的部门和职业)而拓展为科学共同体的理想化的社会关系准则,这就是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2003)提出的用少数几条更一般的“规范”(norms),如公有性(communalism)、普遍性(universalism)、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独创性(originality)、有条理的怀疑性(organized scepticism)等五种作为惯例的规则,来概括科学家感到有必要遵守的“规定、禁止、选择和赞许”,并作为一种“精神气质”(ethos)纳入到科学家个人的“科学良心”(scientific conscience),进而形成一种“超我”。尽管这些根源于“理性精神”的规范并未用明文加以规定,亦未诉诸特定的处罚以强制执行,而是依靠传统的力量并以箴言或范例的方式来传达,但是,它们毕竟表达了对于人生的一种特有的理想和追求。

这就是说,“科学精神”主要指的就是“理性精神”,它对人生提出了一种独特的要求,如果能得以长期坚持,就会对人生观产生较大的影响,科学家的人生观之形成就很受“科学精神”的影响。

确实,科学在产生尤其是成为“主要的生产力”之后,科学精神与理性精神逐渐合二为一,因为理性对人类迅速发展的实践之引导必须以科学为前提,离开科学的理性变得盲目而空洞,只能是一种主观的态度,不可能真正发挥自身通过反映客体的本质和规律以指导实践的功能,因而也不是“真正的理性”——“真正的理性是自觉的和明智的,它必定重视知识,重视知识的客观有效性。这是因为,只有依据具有客观有效性的知识,人才能真实地、有效地、符合实际地认识和改造客体,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解决人在生存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即矛盾。……使人真实地了解和理解自身的生存实践,合理地规范和引导人的生存实践。”

而理性无疑对人生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存就是以理性为内在尺度的,不仅主体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理性才能从事实践,而且理性还直接制约着人的实践能力,制约着实践的深度和广度。“正因为人具有理性,人的生存才变得有条理、合逻辑,即有自身的一致性,这种生存才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并呈现出历史的连续性。理性引导着人的生存,而人的生存正是通过理性规定并且通过理性方式才表达出来。”因此,可以说,理性是人生实践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推崇理性就必然能解决人生观问题。理性毕竟只是在人的认识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而人生观之“灵魂”——“人生信仰”却是认知、情感、意志的“合金”,不仅这三者在同一时空中未必能“统一”(指在发展程度上同步、在作用方向上一致),而且,情感与意志本身更是发挥着理性所不能替代的激发、抑制、调控和支撑等重要作用。因此,虽有“知之而行之”的现象,但亦不乏“知之而不行”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情况,甚至更有“拔一毛利天下却不为”的事例,这就是说,对“人生信仰”而言,追根到底倒主要不在于“知道什么”,而在于“追求什么”、“操守什么”,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作为一种“类存在”来规范自己行为的自觉意识,即人文精神。这就是为什么存在这样一个看似矛盾的事实:在高度张扬“科学精神”的西方社会中,自然主义人生观、功利主义人生观、宗教人生观却都能成为较有影响力的人生观基本流派。如果我们一昧苛求理性来解决人生观问题,其结果恐怕真如孙伏园先生(1894-1966)在“科玄论战”中所说的那样:“如果凡属思想都要受科学的支配,那么许多文学美术上极有价值的空想,都要宣告死刑了。如果各个人的人生观都要统一起来,那么思想没有自由发展的余地,人生只是呆板的干燥的单调的动物生活罢了。”

总之,“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从根本上说,人生观问题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来看待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发挥哲学在解决人生观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否则,不仅不能真正解决人生观问题,还会人为地加深科学与人文之间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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