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09-07-08 02:44张利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附带刑事案件

张利国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同时解决关联的刑、民事纠纷的制度,出发点和目的均是无可指摘的,但由于现行制度本身的不健全,致使其沦为鸡肋,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诟病和批判,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甚至废除的呼声也是此起彼伏。随着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诉讼价值观逐步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应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之发挥出应有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制统一的作用,方案一是扩大案件的审理范围,二是构建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的联动机制。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联动机制刑事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1-01

一、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与不足

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根据自身的司法环境和经验逐步立法构建起来的,经过多年的运行日益暴露出制度上的缺陷和与现行社会发展的不适应,其缺陷主要有:

第一,现行法律规定受理的案件,首先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其次是“物质”的损失,导致遗留了大量关联的民事纠纷,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二者的天然联系,也未将两类不同的诉讼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第二,赔偿范围仅为物质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和犯罪基础性事实的损失,对于后者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第三,实践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大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而非民事法律,使得性质一样的民事纠纷却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且审理方式也刑事化,强调国家机关的意志,忽视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和自由选择权,可能导致同样的民事纠纷因为程序的不同而出现同案异判。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或存废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废止说,主要理由是:

第一,混淆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有的人认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根本不同的,不能放在一起审理,否则是越俎代庖。

第二,司法机关对该制度的司法解释,导致了刑、民事立法之间,司法解释之间以及司法理念、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严重对立和冲突。①

第三,割裂了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忽视了其独特性,不仅导致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②

另一个是完善说,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案件赖以存在的基础性法律事实是一致的,有其关联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对同一个行为的法律评价,有其天然的关联性,不能因为法律的不同而机械地将其割裂开来。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二者性质上的差异,将两类案件分开审理。

第二,通过完善可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法制统一,使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责任具有一致性。

第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案件日益增多,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诉讼爆炸”,完善此项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矛盾。

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改革创新出新的机制来使之完善,方法是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逐步实现刑民分立。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思路

鉴于现行制度的不足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有如下两种改革思路可供参考选择。

(一) 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与损失赔偿范围

究其实质,附带民事诉讼就是要解决刑事责任行为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之目的,我们可以直接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和赔偿范围,使之成为真正的“附带的民事诉讼”。具体方案如下。

1.所有与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行为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都划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具体包括:(1)犯罪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2)作为犯罪起因的基础事实纠纷,如合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物权纠纷等。

2.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般都应当一并审理,除非案件比较重大复杂,为了防止案件审理的过分迟延,才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继续审理。

3.赋予法院程序的选择权,让法院自行选择案件是刑事民事纠纷一并审理,还是在刑事部分审理完毕之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二) 构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联动机制

该联动机制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对于案件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交由同一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来审理。该机制区别了两种案件,但又不是把相互关联的纠纷机械地割裂开来,既看到了二者的区别,又抓住了二者的联系。该机制的方案如下。

1.统一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置于刑事案件审理完结之后,即审判完毕刑事部分后再处理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2.审理组织是审理刑事部分的法院内的民事审判部门,即由同一个法院内的民事审判庭或民事法官来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3.刑事部分审判完结后,将全部案卷材料的副本提供给上述民事审判部门,对于刑事审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应当免证。

4.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和上诉抗诉等的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部分的审理程序,但应当中止审理,等待事实的最终认定。

(三)两种改革方案之优劣分析与将来的发展趋势

扩大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案件范围是对现行制度的小修小补,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缓解现在的矛盾。此方案的优点主要是维护现行制度的稳定性,只是在原有制度上的适度完善与改革,变动幅度不大,易于付诸实践。不足之处在于未从根本上解决好两类案件的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专业化,不能算作从根本上解决了现有的矛盾,仅为权宜之计。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联动机制是对现行制度的较为彻底的扬弃,基本上可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制度带来的诸多问题。该机制的优点是:1.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本质上加以区分,同时注重二者的天然联系。2.维护了司法人员的专业化,使民事案件得到更为专业的审判。3.将二者分开来审理,防止了刑事案件的久拖不决,加速了审理完结。该机制的不足之处在于: 1.可能出现刑事案件的审理节约时间的同时,整个纠纷解决的时间却延长了。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完善的诉讼期间监控制度,以期督促整个案件在必要的合理的时间内审理完结。2.可能引起新的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成本。这个矛盾的解决需要建立速决监督机制,由于依据的事实基本上都为刑事诉讼所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完全有条件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审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较为合理的发展趋势是先逐地步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赔偿范围也相应扩大。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推行附带民事诉讼联动机制,以实现民事案件的民事审理,达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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