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等

2009-07-13 01:49
财会学习 2009年5期
关键词:借记营业税发票

请问企业发生委托贷款的业务,即企业将资金委托银行将资金放出去,在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如收到利息收入,在什么科目核算?(河北省王晴)

★在线专家:

如果您说的企业只是一般的工业企业,不是金融企业,那么应该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讲解,对于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详述如下:

1303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设置“1303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利息收入就应该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不单独设置利息收入科目的话,也可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

待转资产价值

待转资产价值应该为资产类账户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借方为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而贷方为转出价值,余额为待转资产价值,对吗?(湖南秦勤)

★在线专家:

待转资产价值是一个过渡性账户,在接受资产捐赠时,资产金额较大,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可以分次转入应纳税所得税,所以先计入该科目。

借:资产类科目

贷:待转资产价值

转入资本公积的时候。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

待转资产价值不属于资产类账户,属于权益性的账户。该科目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装修费处理

预付公司装修费这样做对吗?

借:预付账款——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当装修完成再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预付账款——装修费

如果一次将装修费计入管理费用可以吗?(辽宁张力谦)

★在线专家:

预付公司装修费时:

借:预付账款——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当装修完成时再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预付账款——装修费

然后进行摊销。如果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即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再计提折旧(目前实务中计入固定资产的比较多)。

如果金额小则可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用积分购物的处理

我公司是商业企业,现在存在这样的问题,给客户办理会员卡,年底搞活动,用会员卡的积分可以换东西,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怎样走收入呢?是全部计入,还是超过部分计入?(北京市李渊媛)

★在线专家:

会员用积分换东西时,也就是用积分买东西时顶一部分价款,目前实务中把顶的这部分价款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

比如会员买1000元的东西,他的积份可以顶50元,那实际上他交给商场950元就可以了,商场开发票时就按950元来开,也就是商业折扣是50元,这样企业可以少交50元对应的税款,也就是按950元确认收入。

如果会员的积分是1000元,他就购买1000元的东西,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太好办了,一般的商场是不让采用这种方式的,多少需要付一些钱,这样可以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那就得换另外一种方式来处理。

平时客户买东西时形成的积分商场可以做成下面的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客户买东西时:

借:预计负债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做对企业是不利的,企业是要多交增值税的,相比而言还是作为商业折扣比较合算,或者平时不计提预计负债,在销售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来处理。

发票真伪的鉴别

什么样的发票可以定为有问题的发票或是假票呢?(辽宁省辛欣)

★在线专家:

现在没有提供发票真假鉴别的单位,税务机构也不提供这种服务。只能从几个方面去判断:

对于普通发票:

1、看水印: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看颜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还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加了防伪暗记,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绿色荧光反应。

3、看公章: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分别刻制:“××省××市”或“××省××县”字样。“发票监制章”环内字样均为楷体。

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1、水印防伪图案,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制。如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每组图案外边由四个长33mm,宽为25mm的标准税徽图案组成的环珙,中间为正反“税”字拼音字母SHUI,左右两组图案连环构成整体画面。

2、红色莹光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红色莹光油墨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3、无色莹光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无色莹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和相应的团花图案。只有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三项防伪标记,缺一不可。

有关装修费的会计核算

我公司是新开公司,装修费5万元左右,需不需要做待摊费用?还是可以一次性计人当期费用?如果要做待摊,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青海省李家裕)

★在线专家:

如果房屋是自有的,装修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通常按5年期间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贷:在建工程

装修费用单独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如果房屋是租赁的,则需要作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贷:银行存款

按租赁期进行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出口业务

我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属生产型企业,并执行免、抵、退办法。请问,出口自产产品可享受出口退税,如我公司购进产品没有进行加工直接出口,可否享受出口退税?(福建省牛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从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具体界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你企业外购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跨年度发票的报销

(1)请问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吗?如2008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09年度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要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固定资产明细账采用哪种?(辽宁省詹林)

★在线专家:

(1)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支一定是不行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2008年列支的。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明细账采用的就是固定资产卡片账,也就是单独账页的那种。

基金投资收益涉税处理

(1)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客户购买投连险的保费(扣除一些费用后)用于基金投资,该基金投资全部属于客户的资金,所获得的收益是否缴税?要交哪些税?

(2)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自有资金(非客户的资金)用于货币基金、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投资,该类投资的买卖差价(利得)是否缴税?要交哪些税?(安徽省高君)

★在线专家:

(1)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只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法条。从原理上分析,它是金融经纪业是收取手续费或管理费方式取得收入,如您所讲的扣除一些费用,所以认为它仅对管理费或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获得投资收益,不应该征税。参考一下对基金管理人的税收分析: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债券等)获得的价差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基金管理人获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属于投资人利益。募集的基金也不属于自己的收入,只是暂时代管,因此,对这些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本身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自己从事买卖基金获得的价差收入,该《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此也作了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

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向投资人收取的一定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属从事基金管理的经营业务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分别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2)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

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所得税方面:转让收益不是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变化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发生了变化?(陕西省刘梅)

★在线专家:

它的变化仅是对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作出调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在认定管理方面,目前由于是过渡期间,暂是没有实质性变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工程物资能否抵扣进项

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否企业购买原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呢?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上海市冯小芬)

★在线专家: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进的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用于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原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物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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