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运用

2009-07-22 10:12袁国明郭建新
法学教育 2009年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分子办案

袁国明 郭建新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往往因其证据获取难、口供突破难、干扰阻力大而困难重重,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学历高、见识多、关系广而具备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在侦查过程中甚至在检察机关开展初查时就进行串供、毁灭证据等反侦查活动,更是增加了案件查处的难度。但辨证地来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留下蛛丝马迹,如被涂改的帐册、退掉的赃款、串供的证言或电话记录等,只要侦查人员能及时抓住相关证据、巧妙应对,有时反而会给案件的侦查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和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些在侦查过程中新产生的证据,是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的,我们将之称为再生证据。

一、贪污贿赂案件再生证据的特点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是指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犯罪分子或利害关系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和真相而做出的客观上能部分或全部地再现贪污贿赂犯罪真相的一切反侦查活动事实。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非常态性,使得这部分事实成为一类极为特殊的证据,但其在反贪侦查中却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再生证据除了具有合法性、相关性等一般证据所具备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再生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所以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如果没有能客观反映、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原始证据,也就谈不上再生证据的产生;

2、再生证据形成的行为本身,以及目的均具有违法性,表现为隐藏、毁灭罪证等形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3、具有不稳定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是相当隐蔽且迅速的,一些再生证据在瞬间可能灭失;

4、与作案时留下的原始证据不同,它是由犯罪分子反侦查活动产生的,针对的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形成于案发后的侦查活动过程中;

5、它能部分或全部地再现贪污贿赂犯罪真相,与一般的反侦查活动证据不同,它具有反证性;

6、它首先能够证明犯罪分子反侦查活动的客观性及伪证的虚假性,同时能部分或全部地再现贪污贿赂犯罪的真相,能和伪证一起形成一个证明犯罪分子有罪的证明体系。

二、结合再生证据的特性和反贪污贿赂侦查的司法实践来看,根据其所形成的具体目的不同,可以将再生证据分为以下几种:

1、伪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处于被侦查境地,多会竭尽所能,与知情人、关系人联系、沟通,采取各种形式干扰侦查,掩盖犯罪事实,形成伪证性再生证据。

2、毁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视赃款赃物等证据为“定时炸弹”。为防止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与其接触后,多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隐蔽、转移或销毁,形成毁证性再生证据。

3、刺探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询问举报人、知情人,刺探侦查秘密、情报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时,都渴望了解侦查人员手中掌握的证据和犯罪情况的真实底数,以便谋划反侦查对策。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多会四处活动,打听有关消息,形成刺探性再生证据。

三、再生证据在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的实际运用及其意义

从理论上对再生证据的特征、分类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点,从而提高办案人员发现、收集以及运用再生证据的意识,并正确搜集和运用这些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笔者结合案例,说明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再生证据。

1、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避免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即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时,办案人员要尽量在第一时间里获取、固定其作伪证串供等的证据,并要适时运用这些再生证据,使其无法自圆其说,无法抵赖抗审,从而达到揭露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如某地检察机关在查办一国有企业经理贪污贿赂案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侦查人员岔开话题跟其闲聊一阵后,突然问其家庭中明显大于全家人收入的那部分资产的资金来源,嫌疑人没有思想准备,狡辩说是借款,并随口说出几名亲友,侦查人员不露声色地如其所述形成笔录,并让其签字认可。隔了一段时间、换了一组审讯人员,又提出了同样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信口又报出了几名借款人。如此三次以后,侦查人员将前后三份带有嫌疑人亲笔签名的笔录扔到其面前,嫌疑人一看,其在三份笔录中所说的借款对象、借款时间、金额等大相径庭,十分尴尬,最后不得不交代了其贪污受贿数十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等的事实。

2、运用毁证性再生证据,弥补案件中原生证据的不足,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即在办案中利用再生证据的反证性,一旦掌握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反证其狡辩和翻供事实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如某地检察机关在侦查一乡镇财政所所长陈某(女)贪污贿赂案中,陈某在案发前将涉及其贪污贿赂记录的财务资料单独放置在办公桌内,并告知其丈夫说“这些资料很重要”,在陈某被带走谈话后,其丈夫领悟到陈某所说的资料可能藏有犯罪证据,遂利用星期日公休时间潜入陈某办公室,取出那些帐册、凭证,正在烧毁时被人发现、制止,这些未完全焚毁的财务证据反而为侦查机关指明了侦查的方向和重点,陈某再也无法抵赖、狡辩,不得不交代了其利用财政所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撰改会计凭证等手段贪污贿赂公款6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3、运用刺探性再生证据,搜集和发现新的线索,深挖犯罪。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都渴望了解办案人员是否掌握其犯罪证据以及犯罪的真实底数,以便谋划反侦查对策。因此,他们多会四处活动,打听有关消息。办案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将计就计,从而深挖余罪漏犯。

因此,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再生证据对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扭转侦查工作中取证难的被动局面,深化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认识再生证据的规律,可以帮助我们拓宽侦查工作思路,扩大证据的搜集渠道;巧妙运用再生证据,有利于发现犯罪分子新的犯罪线索,从而开辟侦查工作的新途径;同时也有利于攻破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推动讯问工作的深入;及时搜集再生证据,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对诉讼活动的干扰,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再生证据的证明效力和收集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办案人员所收集的反映犯罪分子作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及犯罪分子制作的伪证都是贪污贿赂犯罪事实的外在表现形式,贪污贿赂的事实则是这些证据的内在本质,经过核实作案证据从正面揭示犯罪本质,伪证则是以否定的反面形式表现犯罪本质。再生证据与作案证据一样,都可以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效力,它不过是在证明犯罪事实时和其他证据所处的角度不同罢了。因而,收集再生证据与直接收集各种作案证据同样重要。

由于再生证据多形成于案发之后,且具有依附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首先,在侦查中应树立较强的搜集再生证据意识。这是收集和运用再生证据的前提条件。办案人员只有具备这种意识,并将此转化为一种自觉性的习惯时,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才能完全有效,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其次,再生证据的收集应及时。否则,错过了时机,该证据可能永远无法再取到;同时,运用要适时。在侦查过程中掌握火候的运用,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收集和运用再生证据要合法。严禁用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否则,即使收集到再生证据,也不能起到指证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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