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中的公私合作

2009-07-30 05:55朱晓莉
文教资料 2009年11期
关键词:公私公共部门教育领域

朱晓莉

摘要:随着各国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挥。市场机制逐步向各个领域延伸。进入教育领域后,实践证明它有效地提高了各国的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教育教学效益。本文作者通过对教育领域公私合作的理解,谈了自己的粗浅认识,提出公私合作在教育领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公私合作对我国的教育发展能有些裨益。

关键词:教育领域公私合作办学

所有国家都在寻求增强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方法途径。竞争从传统的制造业和农业产业服务向更先进的制造业和注入更多产业一知识密集型与产品附加值的方向发展。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竞争力的关键就在于科技水平,但本质就在于教育体系。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教育从停滞中复苏并获得较快的发展实现大众教育计划是在上个世纪。当前,各国都在纷纷寻求重振教育的途径,就在这样一个氛围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面临着新的重大挑战,经济和社会的适应性,以及竞争投资需求。作为重要基础的教育来说,寻求并使用合适、合理的教育投资亦是各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教育领域公私合作

公私合作关系是一种介于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目的是为了利用私人部门的资金和技术,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项目产品或服务。传统观点认为公用事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因而私有部门不愿插足,政府垄断公用事业成为公共产品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事实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逐步完善,中国社会正在向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目标前进,社会管理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政府部门将从提供多种公共服务职能中解脱出来,逐步将其向社会转移,其中重要的载体就是私有部门。我国公众对教育资源需求上升,但政府公共财政紧张、效率低下等已严重困扰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而引入私营资本,实现公私部门合作,有效利用资源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服务,将政府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者将是一个十分有效的解决途径。伴随市场机制进入教育领域发挥作用,英美等国政府正逐步从政府办教育,以公立学校为主的模式逐步向多元化制度安排转变。在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这种形式走向了更规范和更高效的道路。教育领域公私合作的实质就是教育领域内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合作双方共享管理权利,并通过多种管理手段与方式达到共同分享责任与义务、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在教育领域中,公私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合同承包、特许学校、补助、凭单、教育券、独立学院、改制、股份制学校、独立学院等办学形式。

二、公私合作管理方式的转变

公私合作模式区别于传统行政管理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公私部门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利益,在合作中共同分享管理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政府从公共产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合作者和规制者。长期以来,政府集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于一身,而在公私合作中,政府要以合作者的角色把办学权交出,不再是靠单纯的行政命令或手段办学,而私有部门也利用合作享有的权益充分地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的优势与公共部门一起做出决策治理学校,合作方优势互补,弥补各自缺陷,实现办学管理手段的多样化,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效益的提升。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给教育领域带来了活力,同时不可避免地将其自身缺陷带人教育领域,从而影响教育领域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人才,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共同治理办学的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要注重协商机制的使用,要给学校和教师充分的自主权,对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及时作出反馈,不能使教育教学管理目标和教育目的相背离。

三、公私合作办学应注意的问题

1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是公私合作基础

教育领域中引入市场机制让很多人认为教育在走市场化的道路,既然如此,就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一致,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因而将现代教育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等同起来。事实上,现代学校制度关注的是“教育制度”而非“经济制度”。在现代社会的转型变化中,应将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的合作引入市场机制,但不能简单地把现代企业制度移植到学校中来。我们所要建立的现代学校制度是与我国实际相切合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是一种以学校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教育管理专家经营为表征,以学校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及新型的政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学校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现代学校必须建立法人制度并从法律上保证国家所有权与宏观调控权分离,学校股东所有权与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经营权的分离得到规范。政校职能的分开使得学校有充分的自主权管理学校相关事务,董事会则把学校日常工作交由校长机构去组织实施,实现学校管理的专业化。独立的法人、明确的目标、科学的管理给予公私合作办学形式以活力。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各得其所而能充分利用资源,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这对于由国家大包大揽办教育的格局是一个极大的突破和提高,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极大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

2明确公私合作中的公益和营利的平衡

公私合作办学的教育,就其性质来说,它的价值取向还是取决于控制和领导它的国家或政权的性质。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公私合作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它的性质,并且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我国建设所需人才,促进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指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就要求办学者不能把教育作为手段去赚钱,不能以营利为办学动机和宗旨,不能背离国家教育方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能营利。不营利就没有投资者,没有资本,教育的投入、办学条件的改善、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都无从谈起。公办教育的投入是由政府全权打理,因而它的收益理应归国家所有。但是公私合作教育中。究其资金来源是多方面合作办学,其收益增值部分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和其它相关费用后,私有部门理应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是公私合作教育继续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社会资金更多地向教育事业投入,并且保证教育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才能保持教育自身的活力。教育的长期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以短期的纯经济行为指导,双方只能满足一时之需,结果将可能最终损害双方的利益。教育领域中的公私合作无论何种形式,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都要注重双方的利益所在。

3进一步完善加强公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的公共服务部门尤其是教育一直被视为公益性事业,公共服务部门的价格改革滞后,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制定、调整机制。没有规范的教育收费,特别是在政策的“真空期”,则很难界定何为乱收费行为。例如国家明确规定从2009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的收取,但这还需各地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才能真正取消,否则出现“浑水摸鱼”乱收费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因此一个设置合理的价格机制规范各地的办学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在开展公私合作过程中对私有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使私有部门的利益驱动机制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和普遍性要求保持一致,而规制能否实现这一宗旨,取决于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的规制能力的强弱。在公私合作办学中,由于受到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或是个别主管部门的“一专多能”的影响和干涉而忽视合作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贯彻,影响双方的办学效益和积极性。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能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和公平性。为避免公私合作办学中因人员流动频繁而造成教育教学质量的降低等问题,对于在职在岗人员的薪资待遇等安排,调动他们积极投身于教育的积极性是学校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前提,因此,合理有序的保障体系必不可少。它是公私合作办学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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