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什么

2009-08-17 03:34周义程
探索 2009年3期
关键词:类别民主概念

周义程

摘要:民主应当被视为人民的统治,具体包含全体公民的直接统治、全体公民的间接统治、多数公民的直接统治、多数公民的间接统治四种情况。民主的类别主要包括:直接民主(内含古典参与民主、发展型共和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当代参与民主、统合性民主和直接协商民主)和代议民主(内含自由民主、权威型民主、司法型民主、合法型民主、保护型共和主义和代议协商民主),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关键词:民主;概念;类别;类型学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3—0047—06

只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思考民主是什么,这一术语理解上的困难和复杂很快就会被我们意识到。现实中,关于民主概念和类别的理解存在着显著的多样性和混乱性。在这方面,常识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多少有价值的东西。人类在不断地谱写着自己的历史,今天的现实必将成为明天的历史。假如人类不会消亡的话,那么这一现实与历史的更换就会持续不断。对民主而言,亦是如此。今天对民主的理解不完全相同于昨天的理解,明天的理解又可能不同于今天的理解。遗憾的是,在中国学界,民主经常被视为一个太过熟悉而无需做过多思考的术语,民主的概念和类别也往往很少被深入探讨。有鉴于此,为了对民主的概念做出既尊重历史又符合现实的界说,对民主的类别做出既是规范研究层面的又是实证研究层面的、遵循系统思维的划分,就需要在侧重从民主概念和类别方面对经典文献加以概要性回顾的基础上,立足类型学维度,对民主的概念和类别问题做出尽可能准确和全面的解答。只有如此,方能避免把对民主概念的某种诠释和对某种类型民主的理论阐释作为永恒不变的真理来看待,也才能防止我们因对民主概念和类别的错误认识而危险地错过了对我们有益的东西,并在不经意间得到了对我们有害的东西。

一、经典文献之概要性回顾:以民主概念和类别为侧重点

学界一般认为,民主产生于公元前508—前507年,即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克里斯提尼时代。在古希腊,民主通常仅仅指暴民或穷人的统治。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持此种观点。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果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在古希腊之后,君主制和贵族制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直到十六世纪,人民主权的思想才初步显现,标志着民主理念的复活。弗兰西斯·霍特门、乔治·布坎南、卢梭、潘恩、杰斐逊、康德都是人民主权论者。霍特门认为:“有可能只有人民而没有国王……但无法想象只有国王而没有人民。”布坎南指出:“法律比国王有权,人民比法律有权……人民为法律之父母,为其制定者……上帝不是为了君主才造了人民……相反,是为了人民才造了君主。”卢梭认为,为了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个体的人身和财富,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人们的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结合者组成的集体被称为人民,每个单个结合者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时就叫做公民。既然如此,那么必然的逻辑结论就是人民主权。在卢梭看来,主权是不可代表的。人民的议员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这样一来,卢梭就必然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潘恩同样将民主理解为人民主权,认为人民是主权的所有者,“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每一个公民都是主权的一分子。”在潘恩看来,与人民主权相对应的政府形式理应是代议民主制,因为它可以把世袭制的愚昧和不稳以及简单民主制的不利一扫而空。与潘恩同时代的政治思想家杰斐逊强调,政府只不过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而建立起来的,政府的建立是经由人民的同意的,人民对政府拥有完全的权利。这样,他就走向了人民主权。杰斐逊还看到了代议制对人民主权原则可能造成的冲击,他虽然没有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但强调了加强和完善选举制度的必要性,认为警惕地维护人民的选举权是一种温和而又安全的矫正弊病的手段。康德也是坚定的人民主权论者,他认为,民主政体是构成公民社会的所有人掌握统治权力的统治形式;每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只能由人民代表的系统构成,这种代表系统是以人民的名义建立起来的,并由已经联合起来的所有公民组成。康德更拥护代议民主制:凡不是代议制的一切政权形式本来就是无形式,因为在同一个人的身上,立法者不可能同时又是自己意志的执行者,但在民主制中,因为所有的人都要做主人,所以就从根本上排斥了采用符合代议制体系精神的政权方式之可能性。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政治就是人民自己决定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最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是国家全部政治生活的决定性环节。他的这些观点正是人民主权的真正意义所在。由于在马克思看来,民主是有阶级性的,包括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所以他所理解的民主是政治民主,他所说的人民只是指一部分人。

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认为,纯粹的民主政体是指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会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联邦党人所说的民主政体实际上是实行直接民主制的政体。在他们看来,将审议权或司法权全部或部分地委诸于人民的集合体,可能会造成错误、混乱和不稳定,而代议制民主则是克服直接民主制的危险之良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代议民主制的集大成者。在他看来,由于代议制政府既能吸收人民的美德和智慧,又能促进人民的美德和智慧的发展,所以是理想的政府形式。

如果说前述思想家仅仅将民主限定在政治领域,那么托克维尔则给民主充分赋予了社会和经济的平等之含义,从而使其扩展到了广泛的社会领域。托克维尔通过对法国过去700年间所发生的大事之回顾,试图证明贵族制度的衰落和平等与民主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托克维尔曾充分肯定了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决不像在某些国家那样隐而不现或毫无成效,而是被民情所承认,被法律所公布的;它可以自由传播,不受阻碍地达到最终目的。”可见,托克维尔是人民主权的拥护者,他所指的“人民”已经是每一个人,而且他初步划分了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

精英主义思想家奥尔特加·加塞特将人划分为少数精英和大众两大类。前者居于少数,他们严于律己,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富有理性并进行严格的自我训练,大众则如同被宠坏的孩子,缺乏责任感和独立思考能力,满足于现状。他将民主区分为大众民主和自由民主,并竭力反对前者,积极赞同后者。

马克斯·韦伯、约瑟夫·熊彼特等精英民主论

者对民主做出了与众不同的界定。韦伯认为,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就如同市场,是一种淘汰最弱者的机制,它使最有竞争能力的人通过竞争来争取民众手中的选票和权力,并使在竞争中获胜的被选择者获得合法性和富有效率。受到韦伯的观点之影响和启发,熊彼特提出了“竞争政治领导权的理论”。该理论强调程序方法,把民主视为那种为了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做决定的权力。既然人民的任务首先在于产生政府或其中介体,政治家通过竞争选民手中的选票,获得了实际统治权,那么他的民主理论就必然属于精英民主。

多元主义民主在20世纪西方政治理论中特别引人注目。罗伯特·达尔是其集大成者。他认为,麦迪逊式民主试图成功地在多数人的权力和少数人的权力之间,以及所有成年公民的政治平等和限制其主权的需要之间,达成某种妥协;平民主义民主将民主同政治平等、人民主权等同起来。他在批评这两类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多元主义民主:选举和政治竞争并不以任何颇具重要意义的方式造成多数人的统治,但极大地增加了少数人的规模、数量和多样性,领导人在做出决策选择时必须考虑他们的偏好……正是在选举的这一特征——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中,我们一定会找到专制和民主之间的某种基本差异。达尔给出了多元主义民主的要义,即“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在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提出不久,当代参与民主和强势民主理论就出现了。参与民主和强势民主都是在批评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卡罗尔·佩特曼是当代参与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佩特曼认为,民主理论并非完全是经验性的,也应当是规范性的。从规范层面看,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地参与到整个政策过程中的民主。麦克弗森也对参与民主做出了肯定,认为其有助于使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运用自己的能力,实现自己的充分发展。本杰明·巴伯提出了“强势民主”,并将其定义为“参与模式中的政治,它是在缺乏独立理据的情况下,通过对正在进行中的、直接的自我立法的参与过程以及对政治共同体的创造,将相互依赖的私人个体转化为自由公民,并且将部分的和私人的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从而解决冲突”。简言之,强势民主以公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主题,追寻“社群”和“共识”等基本理念,试图将市场社会中的个人重新连接到一起。

20世纪后期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既是对参与民主理论的重要发展,又是对代议民主的理论推进。协商民主是公民亲自或委托其代表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它属于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民主治理形式。它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补充和矫正而非完全替代。协商民主存在着直接协商民主和代议协商民主两种类型,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毕塞特、曼宁、库克、科恩、瓦拉德兹、米勒、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协商民主理论中的协商是指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这种形式注重理性的观点和说服,反对操纵、强迫和欺骗。

1989年,福山在《历史的终结》一书中指出,资本主义民主是人类政治和经济制度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最高阶段。虽然资本主义民主还没有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但它是所有发展中的和现代化中的社会所希望实现的目标。在福山的论述中,民主被区分为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前文对经典文献中涉及民主概念和类别的相关内容做了一个概要性回顾。现在的任务是以前述文献为基础,运用相容性列举法、归纳法等具体方法对民主的概念和类别加以厘定。

二、什么是民主:概念的厘定

基于类型学视角对经典文献中的相关论述加以检视、比较和归纳即可发现,关于民主概念的理解大致可归并为七种:(1)民主是指暴民或穷人(平民)的统治。这种观点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2)民主是指人民主权。弗兰西斯·霍特门、乔治·布坎南、卢梭、潘恩、杰斐逊、康德、托克维尔、马克思、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均持此种观点。在卢梭那里,民主中的“民”是指全体个人,而全体个人形成的结合者所组成的集体就是人民。在潘恩那里,主权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而且其中每一个公民都是主权的一分子,因而根据他的理解,民主中的“民”就是指人民,即所有公民的集合体。在康德那里,人民包括所有公民。在托克维尔那里,“人民”已经是每一个人。在马克思那里,人民只是一部分人,资产阶级被排除在外。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那里,每个公民都是主权者,所以民主中的“民”就是每个公民。不难看出,人民主权论者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人民”中“民”的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马克思将人民中“民”的范围理解为一部分人,而卢梭、潘恩、康德、托克维尔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等人则将其理解为所有公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呢?在我们看来,或许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马克思在研究民主时,进行的是实证研究,做出的是事实判断,而前述五位思想家中除了托克维尔,其余四位都在规范意义上理解“民”的范围,做出的是价值判断;二是马克思使用的是阶级分析方法,而那五位思想家都忽视了这一方法,抹杀了政治民主的阶级性。(3)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直接统治。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等人都持这种看法。在他们看来,民主意味着人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即人民的直接统治。(4)民主是指让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做决定的权力而实行的一种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此时,民主被等同于民主方法或程序。熊彼特就持这种观点。(5)民主实际上是多元民主,即多重少数人的统治。达尔为此种观点的集大成者。(6)民主应该是参与民主或强势民主。佩特曼和巴伯分别是其重要代表。强势民主与参与民主在核心内涵上完全一致,二者的区别仅仅体现在,前者仅限于政治领域,而后者则被推广到社会和经济领域。(7)民主应该是协商民主。它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的一种组织形式、决策形式和民主治理形式。

将民主理解为暴民或穷人的统治显然不符合今天的现实,这种对民主的贬低已经不合时宜。随着中产阶级人数的不断增加,将社会中的人简单地划分为穷人和富人,不仅脱离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也逐渐与中国的现实越来越不吻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走向纺锤型结构,即穷人和富人都将成为少数,中产阶级的人数将逐渐增多。不仅如此,将民主理解为暴民或穷人的统治本身就存有偏见和不够民主。穷人虽然经济上贫穷,但并不都在道德上亦是贫穷的,将穷人等同于暴民本身就体现出一种贵族式的狂傲和缺乏自知之明;将民主理解为暴民或穷人的统治实际上对民主的主体做出了固定不变的界定,这本身就是不民主的,更是有违今天对民主广泛拥护之现状的(虽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异口同声地对民主高唱赞歌,但民主成为时代的潮流并得到多数人的赞同则是不争的事实)。民主是指人民

主权的观点道出了民主的本质,但需厘清的是,人民究竟是指全体公民还是一部分人,人民是直接行使主权还是间接行使主权的?如果说人民是指一部分人,特别是指在数量上占优的多数派而非少数派,同时多数人又是直接行使权力的,那么民主就被当成了多数人的直接统治。然而,将民主理解为多数人的直接统治是存在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与多数决定规则的弊端以及直接民主的缺陷如出一辙。将民主界定为竟取政治领导权的一套方法和程序同样是有问题的:一方面,对民主概念的这一厘定仅仅从实证研究层面做出事实判断,而丝毫不考虑是否能够和有必要让民主向着更高层次迈进;另一方面,民主与民主的方法和程序不能简单地等同。实际上,民主包括民主理念、民主体制以及民主方法和程序。民主理念是指人们对民主的看法、观点和信念,尤其侧重于人们对民主的坚定信念。由于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不应采用民主制度这样的称谓。体制既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也可指某些社会分系统方面的制度,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等。我们在论及民主体制时,就是在政治体制的意义上来使用它的。机制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从机制的这一含义来看,显然也不适合使用民主机制这样的提法。民主方法和程序则侧重强调民主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门路、先后次序等操作性的技巧。此外,将民主等同于多元民主、参与民主或强势民主以及协商民主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在用特定类型的民主来等同于民主的全部,即用单一性取代多样性,从而也是不足取的。

无论不同的思想家对民主概念所持的观点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人民掌握着最后的权力应该是各种赞同民主的思想和概念之核心和底线。离开了这一点,民主就不成其为民主。以这个底线为基础,我们倾向于将民主理解为人民的统治。此时,又遇到了前文提及的两个问题:人民究竟是公民全体还只是一部分公民?人民是直接统治还是间接统治的?对于前一个问题,尚需做一说明:这里的一部分公民必须在数量上占多数,否则民主就成了少数人的统治了,这显然不可能是民主的内涵。这样,第一个问题就转化为:人民究竟是指公民全体还是多数公民?围绕这两个问题,可以分解出四种概念组合:民主是全体公民的直接统治,民主是全体公民的间接统治,民主是多数公民的直接统治,民主是多数公民的间接统治。那么这四个概念如何取舍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区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清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从规范研究层面看,人民应当是全体公民的集合,我们不应将任何一个公民排除在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另当别论),这也是在做出价值判断。当然,我们虽然认为人民应当是全体公民的集合,但是由于儿童和精神病人往往不具有足够的直接行使民主权之能力,所以我们主张让他们的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主权,这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并不意味着将他们排除在外。我们将人民看成是公民的集合,也不意味着我们把人民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抽象整体,因为倘若将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来理解,那么当权者就可以把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当成人民,同时他们还可假借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实际所从事的却是有悖于人民意志的勾当。正如萨托利所言:“浪漫主义的、整体论的人民观……更适合为专制统治而不是为民主做辩护。从人民是有整体的观点,很容易得出个人没有意义的结论;借整体之名可以把所有人一下子压成一团,透过‘整体就像一人一样这种说法,我们看到的不是民主制度的辩词,而是极权主义独裁制度的辩词。民主只要不驳倒这种说法,它就根本不可能开始运转”。既然如此,我们主张在学术研究和日常生活中,慎重使用“人民”这样的用语,而更多地采用“公民”这一称谓。从实证研究层面看,在民主实践中,意见的全体一致存在着很大困难,被采用得比较少,故而多数决定原则时常被采用,此时享有统治权的人民只是一部分人,而且是多数人,这同时是在做出事实判断。不过,我们此时并不能进一步推断说少数人不应当享有民主权利,更不应将他们排除在人民之外,而应当将少数人看成是与多数人平等的。之所以要抱持此种观点,不仅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少数,而且是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这样一来,我们就要坚决摈弃那种在使用多数决定原则时赋予多数无限权力的做法。在我们看来,在采用多数决定原则时,既要保证多数具有决定权,同时又必须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反之,如果我们让多数具有无限的权力,那么这个获得无限权力的多数同时必然拥有在刚开始就把自己确定为永远掌握着统治权的多数之权力。此时,民主也就不成其为民主了,而是为多数人的极权所取代。从规范研究层面看,人民的直接统治肯定更为民主,间接统治的民主性程度大为减弱;但从实证研究层面看,直接统治会受到公民人数、地域范围等因素的限制,因而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中使用,而间接统治操作起来则更容易。由上观之,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其具体存在四种情况,而每种情况都有可能,只是应用的范围、场合和程度存在差异。但是,对民主所做出的规范层面的理解与实证层面的理解这两者比较起来,前者更具民主性,同时也更为理想化,后者更缺少民主性,同时也更具现实性。民主的理想和民主的现实是有差距的,缩小这种差距而非安于描述现实中的民主才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三、什么是民主:类别的划分

从类型学角度分析,前文论及的经典文献的作者所提出的民主类别可列举如下:(1)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弗兰西斯·霍特门、乔治·布坎南、潘恩、杰斐逊、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康德、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都是代议民主的积极拥护者。潘恩认为,与人民主权相对应的政府形式理应是代议民主制。杰斐逊也是代议民主制的赞同者。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将民主理解为直接民主,而代议民主制则被他们视为共和政体。康德将民主区分为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卢梭则是直接民主的坚定支持者。(2)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托克维尔初步划分了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马克思所论述的民主仅仅是政治民主。达尔提出了将民主扩展到公司和一般经济生活中的主张,从而区分了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佩特曼也将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以及经济民主做了划分。我们以为,由于广义社会时常被划分为政治、经济、社会(狭义社会)和文化四大领域,故而民主可以相应地分为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3)大众民主和自由民主。例如,加塞特就将民主区分为大众民主和自由民主。(4)古典民主和精英民主。譬如,熊彼特在批判古典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精英民主观。(5)麦迪逊式民主、平民主义民主和多元主义民主。达尔将民主划分为麦迪逊式民主、平民主义民主和

多元主义民主。平民主义民主从含义上看,与大众民主、古典民主是可以等同的概念,而且这三者都属于直接民主。麦迪逊式民主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内部分权制衡的体制,其中包含着宪政主义意蕴,不能简单地与民主等同。(6)自由主义民主和参与民主或强势民主。佩特曼和麦克弗森是参与民主的倡导者,巴伯则是强势民主的集大成者。强势民主实际上与参与民主含义相同。(7)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马克思率先做出了这种区分,福山也做了这样的划分,并极力为资本主义民主辩护。(8)自由民主和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包括直接协商民主和代议协商民主。

古典民主和参与民主都属于直接民主,所不同的是,“古典民主”这一称谓侧重从时间上进行命名,主要指称的是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和卢梭等近代学者倡导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则是现当代学者对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倡导,侧重从揭示其“参与”这一特质角度进行命名。然而,由于当代参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古典民主的复兴而非纯粹原创,古典民主的基本做法和观点大都符合当代参与民主的要义,因而我们倾向于将古典民主看成是参与民主的一种,称之为古典参与民主。这样,广义的参与民主实际上包括古典参与民主和当代参与民主。自由民主属于代议民主,其侧重强调民主必须以维护个体的自由为基础和前提。从学理层面看,代议民主试图将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相结合,使精英统治获得合法性基础,同时使大众通过间接的方式维持最终控制权,但在实践运作中,并非所有的代议民主必然维护了或试图维护着自由,所以代议民主未必都是自由民主。精英民主和多元主义民主显然应归于代议民主之列。从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与自由民主的关系来看,由于它们都试图维护着自由,所以均能被视作自由民主。笔者对上述八种类别进行归并后,将民主的类别初步设定为:(1)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其中,直接民主包括古典参与民主、当代参与民主和直接协商民主,代议民主包括自由民主(含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和代议协商民主。(2)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3)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在论及民主的类别时,戴维·赫尔德的观点不能被忽视。他按时间顺序将民主划分为古典模式和20世纪民主模式,每种模式中又包含若干子模式。古典模式主要包括古代雅典的古典民主思想、共和主义自治共同体的概念(包括保护型共和主义和发展型共和主义)、自由的民主(包括保护型民主和发展型民主)、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理论。20世纪民主模式主要包括竞争性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型民主、参与型民主。民主的不同模式又可划分为两大类型,即直接的或参与的民主(一种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度)和自由的或代议的民主(一种在“法治”框架之下通过选任的“官员”来“代表”公民的利益、观点而实行统治的制度)。其中,古典民主、发展型共和主义、直接民主以及参与型民主都可划在“直接的或参与的民主”这一类型之下。保护型共和主义、自由的民主、竞争性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以及合法型民主都可归入“自由的或代议的民主”这一类型之中。

将赫尔德对民主的分类与前文中初步设定的民主的三种类型结合起来考察,民主的类别可进一步设定如下:(1)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其中,直接民主包括古典参与民主、发展型共和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当代参与民主和直接协商民主,代议民主包括自由民主(含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型民主、保护型共和主义和代议协商民主。(2)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3)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本杰明·巴伯对民主类别的划分同样不能被忽略。他从类型学角度将民主划分为弱势民主(代议制民主)和直接民主(强势民主是其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各自又存在其变体形式。弱势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变体形式有三种:权威主义民主、司法型民主和多元主义民主。权威型民主是通过使公民们服从于运用权威来追求选民总体利益的代表性的行政精英来解决冲突。司法型民主模式是通过作为代理人的然而也是独立的法官的仲裁、审判和权利保护来界定的,其中法官通过对政府机构设置限制和约束来实现间接统治。多元主义民主是通过在“自由市场”中的讨价还价和交换的方式解决冲突来界定的。它通过自由平等的个体间和群体间的讨价还价和交换来解决公共冲突。强势民主与统合性民主构成了直接民主的两种变体形式。统合性民主通过共同体的共识来解决冲突,这种共识通过使得个人及其利益认同于象征性的集体及其利益来界定。强势民主是通过对正在进行中的、直接的自我立法的参与过程以及对政治共同体的创造,将相互依赖的私人个体转化为自由公民,并且将部分的和私人的利益转化为公益,从而解决冲突。它是参与型民主的一种现代模式。

当我们将巴伯关于民主的类别划分也考虑进来时,民主类别可最终设定如下:(1)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其中,直接民主包括古典参与民主、发展型共和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当代参与民主、统合性民主和直接协商民主,代议民主包括自由民主(含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权威型民主、司法型民主、合法型民主、保护型共和主义和代议协商民主。(2)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3)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文的划分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民主的类别,例如,从民主的原则角度看,理想中的以及现实中的民主可划分为一致性民主与对抗性民主两种类型。一致性民主强调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一致同意,它的原则是平等的权利,它强调面对面的民主而不是简单的投票与多数决定。对抗性民主假设公民存在利益冲突,这种民主的主要形式是代议制、多数决定和一人一票制。

责任编辑: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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