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军
编者按:20Dg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调对裁员问题的规范。其中,第(九)项要求就是:“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知颁发3个多月以来,对这一规定,社会各界是有着不同的解读,有些甚至是严重的误读、误解,比如一些媒体和企业就简单的理解为是限制甚至是禁止企业裁员。本文对此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廓清,能够帮助企业正确对待裁员问题。
国务院下发的《通知》题目已经十分明确,目的也极其明晰,即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而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通知》的主旨就是解决怎么保就业、保民生从而保稳定和未来的发展问题,因此《通知》第(三)项明确“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