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传播个案研究

2009-09-18 06:02张振亭
新闻爱好者 2009年14期
关键词:新闻史个案研究个案

何为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也称案例研究,只是案例数量不同而已——“是通过运用尽可能多的数据来源,系统地研究个体、群体、组织或事件的一种研究方法”。梅里厄姆认为其根本特征是:(1)针对性。“因此它是研究实际现实问题非常好的方法”。(2)描述性。最终成果是对研究对象的详细而具体的描述。(3)启发性。使人们更好地认识被研究的问题,目标是提出新解释、新观点、新含义和新想法。(4)归纳性。在逻辑推理上它属于归纳而不是演绎。①

由上述定义可以总结出个案研究的一些特性。(1)在方法论上,它属于实证主义典范,因为它操作的对象是事实而不是概念。②这里的事实可以是个体(如范长江)、群体(如大学生、女性、独龙族)、组织(如《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或事件(如“9·11”事件、1998年抗洪抢险)等。(2)在逻辑推理上,它属于归纳的范畴。在研究之前没有一个既定的理论或假设,而是通过对事实分析、研究之后才得到一个理论。(3)在研究的层次上,它属于微观研究,注重从多角度对个案进行详细、具体的描绘,以获得大量信息,并努力以此得出具有普适意义的理论问题,而不是侧重理论体系的建构。打个比方,个案研究试图通过研究“一片落叶”而达到“知秋”的目的。

个案研究法与举例论证不同

在这里必须指出,个案研究与议论文写作中常用的“举例论证”方法是不同的。个案研究是一种作为工具的研究方法,举例论证只是论证过程中展开的方法。论证过程中的举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对一定数量的例子的分析得出结论,其本质是不完全枚举法,在逻辑推理上属于归纳的范畴。它的根本依据是,在没有遇到反例的情况下,某一属性在一些同类对象中可以反复,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由于例子与结论这种或然而非必然的联系,所以有以偏概全的嫌疑,一遇到一个反例,结论就会被推倒。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就必须尽可能地多举例,并确认没有反例。二是已经有了一个判断(或命题),但它太抽象,不易于理解,通过举例子的方法来做进一步说明。在逻辑推理上它属于演绎的范畴,这时对例子的数量没有明确要求,只要一两个足以。但在性质上必须是正向的,重要反例一被发现,前面的判断或命题也同样被推翻。不管是哪种情况,例子都是论证的材料,而不是研究的对象。研究的真正对象是理论性命题或判断。我认为这是举例法中的“案例”与个案研究中的“案例”最大的不同之处。

个案研究中的“案例”是整个研究的基本对象,对它的描述要尽可能的详细。在数量上,往往只是一个,也不一定有代表性(不过,我认为研究有代表性的个案容易得出有普适性的结论),甚至是独一无二的。个案研究最应该避免的是为研究个案而研究个案,仅仅停留在个案本身。

为了进一步说明二者之间的区别,本文试举一个例子。如果某研究中有这样一句话:“神舟六号”成功发射后的第二天,我国中央级媒体都在头版作了报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这是明显的举例法。后面所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只是为了说明前面的判断,且不作具体、详细的描述。如果一个研究是以《人民日报》关于“神舟六号”成功发射的报道看科学报道如何处理专业性与通俗性的问题,则属于个案研究。这里的个案“《人民日报》关于‘神舟六号成功发射的报道”,是研究对象;要研究的问题是“我国中央级媒体科学报道如何处理专业性与通俗性问题”,需通过剖析前述个案来回答。

我国新闻传播研究应多做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在文化人类学、教育学、心理学中有着广泛应用,也是境外新闻传播研究中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在美国大众传播学和新闻学博士论文中,个案研究所占比例分别为12.58%和7%。③在我们看来,博士论文由于创新的需要,最易向体系建构的方向努力,但个案研究则占到了很高的比例。

遗憾的是,我国新闻传播研究似乎刚好相反。不管是新闻史、新闻理论、新闻业务还是传播学,概论类研究都是最多的。宏观、综合性研究太多,但大多是整合性研究,了无新意,造成当前研究无法深入、创新乏力。

针对这一现状,学界不少前辈阐述了他们的看法。方汉奇教授在1982年就主张加强对重点报刊的个案研究,“解放后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继续去做”,④时隔25年之后仍呼吁“要加强个案研究,包括个别重点报刊的历史和重要新闻界人物历史的研究”。⑤宁树藩教授认为新闻史研究深度不够与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研究方法的单一有关,表现之一就是“面上的总体研究多,点上的个案研究少”。⑥丁淦林教授认为新闻史研究“就是要多做个案研究、专题研究和断代研究。个案研究注重第一手材料,是整体研究的基础”。⑦何志武、孙旭培教授认为“我国学者热衷于宏大叙事,追求普遍的价值,常常在宏观的层面探寻‘绝对真理,一旦落实到具体的微观层面,却常常难以回答清楚‘是什么的问题”,⑧因此需“多一些个案的定性研究”。

整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个案研究除了一些时间性特别强的事件性个案研究外,以历史上的重要报刊史研究最多,如《新华日报史》、《申报兴衰史》等。除此之外,其他一些报刊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如《〈蜜蜂华报〉研究》、《〈上海犹太纪事报〉研究》等。另外,个案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所以新闻传播法、新闻自由、新闻传播伦理道德领域内的研究中个案研究也较多。如《“停止采访资格”事件评析》、《从美国媒体“华盛顿枪击案”报道看犯罪报道中的新闻道德问题》、《媒体监督的良性互动——“孙志刚事件”舆论监督分析》。最近几年,个案研究在我国新闻传播博士(后)论文中得到一定应用,如《中国晚报文化研究——作为个案的〈北京晚报〉文化》、《英国媒体的新闻价值观:以“9·11”事件报道为例》等。

如何处理个案研究的“大”与“小”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除非你研究的是关于方法的学问即方法论,任何一项研究都不能为方法而方法,更不能认为方法是万能的,它在研究中的价值是服务于“问题”。但不少情况下,同一问题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研究方法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研究取向,所研究的“问题”就会呈现出不同的面向。那么个案研究法适合于解决什么问题呢?西蒙认为,当研究者试图发现进一步研究的线索和想法时,个案研究特别有优势,即比较适合于探索性研究。⑨此时我们对研究对象的信息知之甚少,详细、具体、细致的描绘无疑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或者比其他方法,如调查,更能有效地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

对个案研究法的批评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科学上的严密逻辑,二是研究的结论普适性不强,三是非常耗时。前面两项批评主要是相对于定量研究而言的,这是由其研究旨趣所决定的。

追求结论的普适性,是所有研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个案研究也不例外。个案本身有大小、复杂简单之分,但研究都遵循“由个案折射整体”的路线。潘忠党教授所谈的一个例子也许对理解个案研究的“大”与“小”很有帮助:“我的一个学生考察了中国一家本土广告公司,并以此项研究获得了硕士学位。虽然他考察的是一个个案,但他提出的问题却远远超出了这一个案。表面上看,他提的问题是:本土广告公司如何应对4A广告公司的强有力竞争?但实际上,他远远超出了这种描述性或经验总结式的问题,他提出并力图回答的问题是:本土广告公司如何‘本土化4A广告公司的专业运作程序,如何利用传统国有体制的内部资源,并以此建构自己的组织内部空间,调适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这个问题可大了,虽然考察的对象仍然是一家广告公司。它分析的关注点是具有一定启发和普适意义的理论问题,涉及中国改革过程中新与旧、内与外之间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过程中社会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这种“大”与“小”的有机结合也许就是所谓‘不大不小的精髓。”⑩

研究对象是“个案”,研究问题又不囿于个案本身,而是要提出具有普适意义的理论问题,这是个案研究的理想境界,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随着越来越多个案研究的积累,我们就可以对超越于个案之上的同类现象有个比较准确的判断。这正如美国传播学,一开始是诸多奠基人在各个领域提出一个个理论、观点,后来由施拉姆把它们

整合在一起而形成了理论体系。而这一点正是处于积极构建理论体系的我国新闻传播学界所必经的过程和阶段。

注释:

①⑨罗杰·D·维曼等著,金兼斌等译:《大众媒介研究导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卜卫:《方法论的选择:定性还是定量》,《国际新闻界》,1997(5)。

③张振亭:《美国传播学博士论文研究什么?》,《新闻学论集》,第20辑;滕朋:《多样性与集中化》,《国际新闻界》,2006(4)。

④方汉奇:《方汉奇文集》,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⑤方汉奇:《1949年以来大陆的新闻史研究(二)》,《新闻与写作》,2007(2)。

⑥宁树藩、曾建雄:《强化本体意识,探求自身规律》,《新闻记者》,1998(9)。

⑦丁淦林:《20世纪中国新闻史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⑧何志武、孙旭培:《有感而发不是定性研究》,《国际新闻界》,2007(2)。

⑩潘忠党:《学为问,学而知不足》,载于《传媒论典》,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为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教师)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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