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调查引入舆论事件的可行性分析

2009-09-18 06:02
新闻爱好者 2009年14期
关键词:调查团舆论监督网民

晨 曦

2009年初,“躲猫猫”继“打酱油”、“俯卧撑”之后,成为又一个网络流行语。在人们以戏谑的态度将其引用到各处的背后,是一个年轻生命的非正常消逝,也是一场跌宕起伏的网络舆情的彰显。

然而,此次事件中最引人注目的却不是案子本身,而是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创举——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的真相。此举被不少人视作民意撬动公权,从网络迈向现实的标志。那么,将民间调查引入舆论事件是否可行呢?实际情况似乎并不乐观。

网民参与调查不合“情”

这里的“情”并非指感情,而是国情。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网民主体是年轻的、不富裕的、社会地位不高的群体,比较对抗社会主流意识,抵触社会传统规范。当他们聚合成群体,形成某种意见时,有时会出现理性缺失的情况,甚至可能表现为法国社会学家勒庞所指的“乌合之众”。①轰动一时的“艳照门”、“最毒后妈”等网络舆论事件就是佐证。

另外,与之相近的观点是,网络的出现可以重建哈贝马斯所说的已然消解了的公共领域。这样的说法同样值得商榷。因为网络是社会性的空间,而非价值中立、完全独立的场域,因此,对网络舆论的形成同样需要进行社会的和意识形态的分析。当网民在互联网上进行社会沟通和行动时,其实是在一个当代政治、经济发展结构下进行自我实践的策略。②所以,抛开国情、民情等客观因素而单独探讨网络对于公共空间形成的价值有失偏颇。

总之,“网民”只是全体公民中的一部分在使用网络时的称谓,其本质仍是公民;相应地,网络只是一个平台、一个媒体,是公民活动的空间之一,真实世界中的公共空间和公民活动才是最重要的。

网民参与调查不合理

第一,网民参与调查,就是从虚拟走进了现实,其性别、年龄、职业等在网络空间隐匿的元素在现实社会中显化,这就好比网络恋爱的“见光死”。事实证明,参与“躲猫猫”调查的网友能够在网络空间“叱咤风云”,一旦迈入现实却显得有心无力。通过“先到先得”原则征集的网民调查员,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广大网民,乃至广大公民?而参与调查的网民是否具有参与事件甚至案件调查的专业素养?他们又能否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想让以上问题得到肯定的答案,势必要让虚拟的网络同现实的社会接轨,由此带来的另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因为只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才能将真诚、思辨、负责等现实生活中良好的交往规则在网络空间得以遵守。

第二,网民在“躲猫猫”调查团里的角色,与其说是案件的调查者,不如说是监督者。在舆论监督体系中,存在着公众—媒体—公权的一般构架,即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③可见,大众媒介都是舆论监督的执行者,“躲猫猫”事件的披露也不例外,首先关注此事并给予报道的仍是报纸媒体。大众媒介拥有普通公众所不具有的专业性和资源优势(包括设备、人员、资金等),这些是舆论监督得以深入化和制度化的保证。

再者,任何权力都必须在一定的监督下行使,大众媒介代表公众开展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受到公众的监督,由此形成良性的监督机制。“躲猫猫”调查团成立伊始,参与调查的网友“风之末端”、温星等人的身份就被很多网民质疑,在调查团交出报告后,广大网民又“集体倒戈”,对调查结果表示强烈不满。来自网络的民意代表受到网友们的质疑,不得不说是令人尴尬的结果,它同时暴露了网民参与调查本身的监督缺位。

网民参与调查不合法

当我们高呼网民参与舆论事件调查是网络民意的重大胜利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躲猫猫”事件本质上涉嫌刑事犯罪,其既指向另一“躲猫猫”的狱友,更指向看守所执法人员的渎职嫌疑。故而案件事实的调查,首先应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责任。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并公布相关信息,乃是法治社会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基本常识。尽管推出网民调查团的初衷良好,但这种调查却于法无据,由其作出调查结果无论真实与否,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当调查团网民披露难以接触到核心信息的时候,这种民间的调查其实就已经受到“合法化的障碍”了。

结论:司法归位是应对舆情的最佳出路

事实证明,网络没有给出真相的能力。在更多的时候,网络的力量表现在,它能够作为一种不受常规拘束的监督而存在。虚拟网络与现实社会之间,需要一个良性的互动与对接。这种互动与对接的内涵,不仅是职能部门接过网络提供的线索,而且应该是将调查和处置对网友和公众全程公开。

在法治社会,应对类似公共危机既要考虑网络舆情,更要考虑现代法治准则。一切绕开制度路径另谋出路的做法,从长远看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给法治带来损伤。所以在“躲猫猫”事件中,最佳的出路还在于司法调查归位,以透明、公正的司法调查和信息公开,让网民释怀,并在民众心理上重塑司法公信力。即便司法调查的程序一度受到民众怀疑,以往存有的司法信赖危机也不应是司法隐退的缘由,反而是将司法调查推到前台的动因。

注释:

①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②夏倩芳、黄月琴:《“公共领域”理论与中国传媒研究的检讨:探寻一种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传媒研究路径》,《新闻与传播研究》,第15卷第5期。

③何梓华主编:《新闻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2008级新闻学硕士研究生)

编校: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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