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重箱的处理及相关问题

2009-09-21 09:06
集装箱化 2009年8期
关键词:使用费承运人海关

周 钺

超期重箱指的是在目的港超过规定期限仍无人提取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超期重箱的产生导致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造成巨大损失。

1超期重箱产生的原因

(1)发货人利用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装运废轮胎和废电器等废弃物品,谎报货物品名、件数,并虚拟目的港收货人,致使承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根本无法联系到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

(2)发货人在集装箱中夹带香烟、酒类、刀具、仿冒商品及目的港禁止进口的食品等违禁或走私物品,并谎报货物品名、件数,导致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当地海关查扣。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无法收回货款,收货人也无法提货,目的港海关还将因此对承运人处以高额罚款,或限制承运人的船舶离港。

(3)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可能影响集装箱内货物品质的意外事件,收货人担心货物质量下降而拒绝提货;或由于季节性货物抵达目的港时错过销售季节,收货人认为货物丧失商业价值而拒绝提货。

(4)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或检验检疫制度发生变化,引起贸易纠纷,造成收货人无法查找货物或无法提货,最终导致货物长期无人提取。

(5)贸易合同中的买卖双方因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价格或信用证条款等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为尽可能减少自身损失,买卖双方往往相互推诿责任,不向承运人明示何人何时提取货物,造成重箱超期堆存。

(6)收(发)货人涉案潜逃,致使货物到港后承运人无法联系到货方,造成已到港的集装箱长期无人提取,成为超期重箱。

2承运人的对策

实践中,超期重箱的货值往往较低,长期存放在堆场的结果是:一方面,货物本身的价值不断降低;另一方面,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冷箱插电费等费用不断增加,可能很快就接近甚至大大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承运人应积极、谨慎地处理超期重箱,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减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促使收货人提货;

(2)协助发货人在目的港联系新的买家,将货物转卖;

(3)将超期重箱退运回装货港;

(4)对于货物所有人已宣布弃货的超期重箱,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安排货物的销毁或转卖;

(5)对于没有明确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置之不理的超期重箱,承运人应根据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当地海关或法院拍卖;

(6)对于因夹带违禁物品或瞒报危险品导致集装箱被目的港海关扣留,从而造成收货人无法提货的情况,承运人应主动配合海关,提供与货物有关的文件和单证,并积极联系发货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或银行担保,促使海关尽快放行货物,并确保承运人能够追回因此产生的损失;

(7)对于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并有可能导致货损的情况,承运人应尽可能地向收货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货物可能遭受的损坏,并要求收货人尽快提取货物。

3有关超期重箱的司法实践

3.1超期重箱案件的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86条的规定,可认为提单上的收货人是超期重箱案件的首要责任主体。法院一般认为,收货人应当履行及时提货及按时向承运人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并承担因未能及时返还集装箱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在无法联系到收货人或收货人已倒闭或失踪的情况下,承运人可要求提单上的发货人承担超期重箱产生的责任与风险。法院通常认为,托运人(发货人)及用箱人应当对其所指定的收货人的真实存在及在目的港提货等事项向承运人承担默示担保义务。运输合同下的义务与托运人(发货人)是否收回贸易合同下的货款及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托运人(发货人)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本身不能对抗或取代其作为集装箱使用人应承担的还箱义务,其应当预见未能还箱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性质及金额的确定

在收(发)货人拒绝提货导致重箱超期堆存的情况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本质上属于特殊违约金,计算承运人因集装箱被超期占用而遭受的预期利润损失,不应以集装箱的价值为限。集装箱运输属增值服务,因此,超期使用集装箱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这在海运实务中已成为行业惯例。承运人可根据对外公布的费率,并结合当前的市场价格计算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要求责任人予以支付或赔偿。

(编辑:张敏收稿日期: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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