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2009-09-28 02:06戴立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商标保护

赵 斌 戴立辉

摘要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这样商标就有了注册与未注册商标之分。而一些人将他人未注册商标抢注,这无疑会给原商标所有人造成侵害,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为今后的立法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未注册 商标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39-01

一、未注册商标的含义

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除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它商品和服务可使用未注册商标。这就决定了未注册商标在广大范围内都可以使用。这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的商品和服务是有利的,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这也会使别有用心的人非法取得商标。这样的结果是伤害了商标未注册人的权益,因此也应该考虑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

二、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理由和意义

(一)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是法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商标之所以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于商标本身已不单纯是一种标志,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便是商誉。这种商誉是商标所标志的产品或企业的形象,是一种知识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所有者通过劳动取得的智力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说和其他劳动产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从性质上讲,这种事实上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尽管它没有上升到法律授权意义上的权利,但毕竟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因此应该和其他产品一样进行保护,不允许未经所有人的允许而使用。我国《民法通则》以原则的形式规定了在民事活动中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作为其他法律条文的基础具有较高的地位。因此,如果他人抢注商标必然会损害商标实际所有人的权益。如果不加以保护必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护未注册商标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注册商标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才能注册,核准注册不是免费的,是需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和时间。对于一些摸着石头过河的小企业来说,他们是不会轻易选择去增加成本,注册一个将来还不一定能使用的商标。因此很多企业会先试用未注册商标,将来如果成熟再进行商标注册。如果拒绝给未注册商标必要的保护,势必会削弱其价值,同时也是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基本财产权的漠视,也会造成商标秩序的混乱。

(三)保护未注册商标同时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国人商标意识薄弱的时期,很多知名品牌的商品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但有着良好的实用价值,并被广大消费者喜爱和接受。如果任由一些非法使用者去仿冒,必然是对知名品牌的伤害,但在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一些不法者反过来将商标注册后,打击商标的实际所有人。这样就可能使消费者喜爱品牌的商品从此在市场上销声匿迹。

三、加强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

(一)加强商户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由于我国对商标保护意识的宣传不够,很多商户包括一些知名品牌在这方面吃了大亏。自己使用多年的品牌甚至百年老字号被人抢注,只能无奈的选择更换一个让消费者陌生的品牌,这是老字号的悲哀。因此应该加强对商户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使这些企业或尤其是一些知名品牌,主动将未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不给那些抢注者以可乘之机。

(二)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规定

侵犯他人未注册的商标本身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规定必须是知名商品、是特有名称,而且别人侵权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等,这些要件都是门槛,而这些门槛恰恰决定了保护的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人对条件认识有可能不一致。”因此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从立法上更加明确对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的限制,适当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保护的范围,从实质上区分注册行为是否正当,从而避免一些恶意竞争者钻法律的空子,使法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更加全面具体。

四、建立对未注册商标预注册制度和必要的通报制度

有些商标的使用者,最初不注册商标是为了考察商标是否有市场价值,而在此期间这个未注册商标很容易被他人抢注,也就是说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建议采取商标预注册制度。只要是商户的商标符合《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强制性的要求,那么就可以进行预注册,这种预注册不收取甚至少收取费用,简化程序,规定一定的试用期,在此期限内进行必要的保护。

同时,加强通报制度。对于进行预注册的商标,如果有其他企业进行注册,商标局可以进行提前通报,使商标所有者作出选择。对于一些知名品牌,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发挥行政行为的主动性,积极建议其进行注册,如发现有人恶意注册,在审理期间,可以将这种行为通报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使其尽早作出选择,这对于保护民族品牌是有利的。

五、应当规定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人的并存使用权制度

这种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避免商标被恶意抢注而不得不下市的局面。商标并存制的建立可以使企业在经过商标局审核后,将都在使用的同一种商标作为“共有商标”,但在厂家、厂址等方面作出明确区分和说明,并由商标局公示。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决定同一种商标的不同生产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同时也可以避免被抢注的商标无奈退市的尴尬局面。

六、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证制度

驰名商标代表了商品或者服务的良好质量,以及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因此应该特别给予保护。对于未注册的商标,也应该允许其成为驰名商标。我国在对驰名商标的认证上可以采取商户申请和主动审核相结合,细化审核条件和步骤,建立审核代理机构,从而通过驰名商标的方式使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

七、结语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从立法上应更加完善,保护上应该更加具体、有力。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民族品牌,保护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吕岩峰,马军立.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社会科学.1998(6).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刘国栋.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国商标.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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