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功制度

2009-10-10 09:18周红忠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裁量立功刑罚

周红忠

摘要立功在我国被首次规定为一项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是1997年的刑法典,其用专条规定了立功的范围、构成条件和从宽处罚的幅度。本文试从立功的概念、特征、以及缺陷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关键词立功重大立功单位立功

中图分类号:D9313.21文献标识码:A

立功在我国刑法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制度。同时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体现之一。然而由于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学界对于立功制度研究也不够深入透切,所以深入研究立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较高的实践意义。

一、立功的概念及特征

(一)立功的定义。

一般在我国刑法中立功的定义被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区分。广义立功包括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和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前者是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后者有四种,即《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第78条规定的“减刑犯的立功”、第449条规定的“军人戴罪立功”和《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项规定的死刑犯执行前的立功。狭义的立功仅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本文的论述对象是狭义的立功。

(二)立功的特征。

1、政策性。政策性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形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或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立功的宗旨是让罪犯有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分子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主动地揭发其他的犯罪行为。政策性是立功所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对刑事司法起关键作用的原因所在。

2、法定性。立功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之一。立功行为首先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其构成要件,才能对其进行具有刑法价值意义的评判。立功行为带来的结果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及刑罚的执行。

3、独立性。立功在新刑法典制定之前都是依附于自首制度之中的。新刑法典中,对虽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应参照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其第59条的规定,可以视具体情节,分别从宽处理。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将立功作为独立的量刑制度加以专门规定而区别于自首。

二、立功的几种分类

根据立功的定义以及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立功可作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立功内容的分类。

按照犯罪嫌疑人是否揭发、提供了破案的证据或线索。有关机关据此破获犯罪案件的重要性的不同,立功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既包括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也包括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但必须都需经查证属实。重大立功标准相对来说都较一般立功要高些,主要体现在线索、案件的重大性。但是。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法律后果都是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或减刑的处罚。

(二)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立功内容为标准分类。

可将立功分为:提供线索得以破案而立功,阻止他人现时犯罪而立功,检举揭发情况属实而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成功而立功。在学界,也有人认为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具体的归案形式的不同,立功仅仅分为“被捉归案而立功以及自首而立功”,此种分类难以立足。因为:其一,立功的主体除自首犯以外,其他立功主体并不一定都是被捕归案者,根据1998年的《解释》,立功主体的范围扩大,外延也宽些;其二,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自首者才自首的(向司法机关供述其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非常的普遍。也有学者将立功分为“未决犯的立功和已决犯的立功”以及“自首犯的立功、被捕获的罪犯的立功、死缓犯的立功和减刑犯的立功”,这是对广义立功的分类。

三、立功制度的现存的缺陷

(一)立法价值取向过于功利主义。

虽然公平和效率两大重要价值在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立功制度均有所体现,但客观公正地说,对效率的追求应该更加突出一些,功率的倾向也应该是更加明显一些。

(二)适用上缺少单位主体。

立功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制度中的一种,它应该适用于一切犯罪主体。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立功的主体包括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含直接责任人)。既然单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理所当然也成为立功的主体。以往的刑法理论对立功的研究一般主要集中于自然人,但也不能忽略单位作为立功主体。

四、完善立功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填补立功制度的处罚空档。

对于立功,现行刑法典在立法的过程中留下了不少的空档,这不便于司法部门执法,故而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填补空缺。例如我国现行刑法典第68条第2款规定中“犯罪”程度。建议在97年《刑法》第68条第2款之后补充“假如罪行特别严重。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不仅弥补了空档,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选择性,方便其实施。

(二)建立立功认定机构。

各级相应法律执行机关都应成立专门的立功认定机构。该机构应定期听取相关办案人员的专门汇报,严格的审查立功登记资料,在必要的时候也应该亲自询问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听取他们的真实汇报,检查其立功信息的来源。立功重要性的大小、并确认其立功内容的真伪。

五、总结语

立功制度是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准确适用该制度,一方面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功利目的,另一方面保障了立功之人的刑罚减轻等应得权利;所以立功制度对于实现双赢局面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袁登明,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4年第3期,

②邵维国,论立功,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③杨春洗主编_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

④周振想,论罪犯的立功表现,法学研究,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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