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户借款难的成因及对策

2009-10-13 09:11连卓敏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3期
关键词:游资农户

连卓敏

摘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农户借款难的问题。由于农户的资金需求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完全满足,农户只得求助于民间借贷,但却出现了民间高利贷这一不良现象。解决这一问题应采取以下政策: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户之间的自由借贷,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增强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正规金融的支农作用。

关键词:农户;民间贷款;替代效应;游资;存款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30.5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088-02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农户借款难的问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金融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在被调查的256人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有164人,占被调查总数的64.08%,但只有119户发生了借贷,占贷款需求人数的72.56%。其中,从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贷款的人仅有四人,占贷款总人数的3.36%;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人,占10.08%;从农村民间金融贷款的有103人,占86.55%。农户的资金需求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也说明农户存在着借款难的问题。

在我国,农户借贷资金供给的来源有以下两类:第一类: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户借贷资金重要的一个来源,是正规金融中支援农业的主力军;其他的正规金融机构还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另一类是农村的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自发金融和民间的金融组织(比如合会、标会等)。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它发放贷款的重点是农户。2008年,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人数不足贷款人数的1/3,在以前的年份获得贷款的农户的数量甚至更少。这里只包括获得贷款的农户的数量,并不足以说明获得贷款的农户的资金需求完全获得满足。这说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提供的资金只能部分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中国农业银行在1996年前贷款的重点中有农户,但在这之后农行提出了“向城市进军”的口号,对农业贷款的重点由农户转变为农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自此之后,农行对农户贷款的数量下降很快,在现阶段农行仅向农户发放抵押贷款。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近年来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准金融组织,是社区性质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它灵活的经营方式,简便的手续等特点,使其发展很快,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但由于发展过快,存在着高息揽存、违规放款等现象,所以,大部分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被清理整顿和关闭了。民间借贷是农户经常借款的渠道,农户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存在着一点程度的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由于农户在正规金融渠道借款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以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形式不仅仅包括农户之间的自由借贷,也包括有组织的私人钱庄,合会,典当行等。据农村固定观察点1986年至2007年的数据(见下表)显示农户借贷的数量在22年间有较大的增长,增长了大约13倍,但是农户从银行等正规机构得到贷款比重却在年间下降了39.63%,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农户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起到了很重要的替代和补充的作用。总的来看,农户借贷资金中,民间借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规金融很难完全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农户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

由于农户的资金需求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完全满足,农户只得求助于民间借贷。国家虽然花大力气治理过民间借贷,取缔高利贷,但是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农户有资金需求,而且还很迫切,迫切到他们已经顾不得利率很高了。巨大的资金需求构成了民间高利贷的生存土壤,并为它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源动力。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户虽然很需要资金,但是正规金融渠道却很难满足其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在满足农户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农户借款难的原因

首先,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业银行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向城市进军”的口号,近几年来,农业银行撤并了30%左右的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也不断下降。因此,支农的主力军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但信用社经营规模小,经营风险大,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一些信用社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严重。许多信用社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普遍上收贷款的权限,贷款审批也更加严格和谨慎,贷款条件也更加苛刻,使得农户信贷资金更加不足。

其次,农村资金严重外流,使得本来就稀缺的资金更加少。当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的农户存款余额的增长快于农信社对农户发放贷款余额的增长,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余额增长趋势剪刀差”。该差额仅2005年就高达9 967.9亿元。另据翟照艳、王家传计算,自1978年到2005年间,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渠道流出高达2 524.9亿元。另外,农村的资金还通过财政渠道以及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流出农村。

再次,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种类较少,无法满足农户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业对外开放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农户需要金融部门提供灵活多样、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但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仍为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在个人存款业务上,既没有实现通存通兑,又不能开办信用卡业务。同时,也不能提供国际结算、票据业务等金融服务。在贷款的发放上,只能用抵押或担保的方式,几乎不发放信用贷款,农户的贷款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

最后,农户借款有大约一半用于非生产性用途,这意味着农户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将较差,因此农户的贷款要求常常被否决。除此之外,农户贷款具有小额、分散、期限短的特点,对于信用社来说,农户借款的这些特点使得农户贷款的成本很高,而且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也难于调查,农户的资金使用过程难于监督,这使得信用社也不愿向农户贷款。而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因此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济状况等比较了解,加上社会道德和舆论的约束力量,还贷率比较高。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快捷、无需抵押和担保的优点。所以,许多农户更愿意向私人借款。

二、政策建议

第一,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要在短时间内改变我国目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状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这不光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所以,要想尽快改变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就应该充分利用民间的游资。要允许民间的资本以合法而且是与国有金融机构平等的地位进入民间金融市场,使民间金融机构对国有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形成有力的竞争,以提高国有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同时也要努力的发展农村的资本市场,制定有利的政策鼓励农户和乡镇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融资,让农村的资金供给走上良性竞争的轨道。

第二,减少农村资金的外流。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要规定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对农村贷款。另外,还应当通过一定的政策倾斜来鼓励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对农户以及农村的集体和乡镇企业贷款。对于邮政储蓄渠道流出的资金,国家降低其再存款利率。它的资金的运用也应当更多的用于农村。

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农户存款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但更为重要的是保证资金的安全。所以,在大力推进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的时候,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到农户的信任,从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利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四,对农户之间的自由借贷,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可以成立一家专门的机构对农户的信用及资金状况进行即时评估,并对借款的手续及借据等加以规范,还可以办理农户借据的公证,也可以像银行或企业的汇票那样,到该机构进行承兑,请求该机构提前兑付,该机构拥有第二追索权。

第五,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增强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正规金融的支农作用。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把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农业合作银行,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要继续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性,不变支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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