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与经理人盈余操纵行为的博弈分析

2009-10-13 09:11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1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博弈信息不对称

李 松

摘要:经理人的产生源自公司制企业两权分离后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信息不对称与契约摩擦造成经理人披露虚假盈余信息获得不当利益。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可以发现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并以此分析说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而通过独立董事与经理人的博弈分析得出结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防止经理人盈余操纵的关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经理人;信息不对称;盈余操纵;博弈;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73-02

一、委托—代理关系是经理人的形成基础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就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这一契约,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给另一个人(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但这又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而委托人很难监控代理人的活动。委托代理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量地表现为股份公司中资产的所有者(投资人)和企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经营权)的逐步分离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业主型企业占主导地位,企业主即是经营者,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到了19世纪中期,在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联系扩大的过程中,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但要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而且要有专业的技术知识,才能有效的组织企业进行生产,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的来源和组成结构就发生了变化,一批新兴的职业经理人员逐渐形成,成为所有者的代理人,旧时的“企业主企业”演化为现代的“经理人员的企业”。现代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因为股东数量庞大且分散,不能对企业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支配,必须把企业委托给经理经营,而经理就是所有者(股东)的代理人,拥有经营决策权。

二、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摩擦是经理人盈余操纵的前提条件

通常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一系列的契约关系,在这一系列的契约中规范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动方向。但是,由于经理人不直接拥有企业,它往往追求的是控制权最大化,而拥有企业的投资者往往追求的是剩余索取权最大化。因此,经理人与投资人的目标函数往往是不一致的。为最大限度的保证代理人(经理人)按照委托人(投资人)的利益目标行动,事前在契约中就规定了代理人需要完成的任务目标,并将此目标与经理人的得益联系起来,以激励其行动。经理人要获得相应的报酬与控制权收益就必须按照契约中的目标努力工作。一般来说,会计盈余信息由于具备可靠性、可验证性的性质,因而常常被用作考核经理人成果的可观察的目标信息。

除了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外,另一个诱使经理人操纵会计盈余的前提是契约的不完备性及刚性。签订契约属于事前行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契约不可能穷尽所有不确定事项。而一旦契约签订,即使有新的事项发生,契约委托方也由于谈判成本太高不会与代理方再签订新的契约,即,契约表现出一定的刚性。而代理方为按照原契约完成任务势必利用其内部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通过操纵契约目标,即,会计盈余来实现其自身效用最大化。

三、经理人盈余操纵的机理分析——从博弈的角度

经理人盈余操纵的动机是为实现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由于契约的存在及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假设,双方的得益是共同知识。因此,双方的博弈表现为完全信息的静态混合博弈。现将其战略式表述如下:

下表中左方的数字是投资者的得益,右方是经理人的得益,上述数字均大于0。其中的C表示经理人进行盈余操纵时花费的成本,既包括伪造数字需要的成本,也包括造假被发现可能面临的惩罚。同时为了尽可能的接近实际情况,我们在此假定投资者与经理人的行为是不确定,即:经理人以P的概率选择操纵盈余,投资人以q的概率选择投资。

当经理人以P的概率选择操纵盈余时:

投资者选择投的期望收益是:-aP+(1-P)b;选择不投的收益时0。在投资者选择投与不投的期望收益无差异时,即:-aP+(1-P)b=0;可得经理人操纵盈余的最优概率P=b/(a+b)。

当投资者以q的概率选择投资时:

经理人选择操纵盈余的期望收益是:q(R-C)-(1-q)C;选择不操纵盈余的收益是:qD。在经理人选择操纵盈余与不操纵盈余的期望收益无差异时,即:q(R-C)-(1-q)C=qD;可得投资者投资的最优概率q=C/(R-D)。

因此,要使投资者投资的概率增大,就必须使C值增大。当C值增大至R-C

四、独立董事对经理人盈余操纵行为的抑制作用分析

独立董事一般是指公司制企业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再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在于,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作出不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独立地监督公司经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一般来说,独立董事拥有特殊的权利,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其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而独立董事能否发挥其监督与制约作用也在于其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它在公司中的独特作用决定了它与公司经理人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状况。我们从博弈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的行动:

假设1,独立董事与公司经理人均为理性人,其行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

假设2,独立董事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用于判断经理人是否进行了盈余操纵。因此,经理人的行动可被独立董事观察到。

假设3,双方的得益是共同知识。

经理人的行动为操纵或不操纵;独立董事在观察到经理人的行动后选择独立或不独立(合谋)。

括号中的第一个字母为经理人的得益;第二个字母为独立董事的得益。其中,S0位经理人的正常得益;S1是独立董事独立时经理人的得益;S2是独立董事不独立时经理人的得益。显然,S1

按照逆向归纳法的思路,当独立董事2在独立时获得的得益R1大于不独立时的得益R2时,独立董事选择独立,在独立董事选择独立时,经理人选择不操纵。如果独立董事独立时所获的得益小于不独立(合谋)时的得益,独立董事选择不独立(合谋),而经理人选择操纵盈余。因此,要使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有激励去监督经理人的造假行为,维护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就必须创造一系列的制度体制,以保证独立董事为保持独立性所获得益不小于失去独立性时获得的得益。

五、保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若干思路

1.从内部治理层面上来看,需要在董事会中保持相当比例的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比例过低,独立董事的意见就不可能通过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成了摆设,不会对内部董事的经营行为形成应有地制约或监督作用。

2.应规范独立董事地选聘与报酬支付制度。如果独立董事的选聘权由公司的内部董事占有,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应将独立董事的选聘权归于股东大会,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避免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合谋行为。

3.一名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经营中所获得的得益并不局限于现金报酬,从某种角度来说,独立董事更看重自己的社会声誉。因此,除了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现金报酬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评级体系,使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行为与声誉相联系,并通过有效的渠道传递出来,形成对独立董事行为的外部约束。为此,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市场。因为,只有通过市场机制选聘人才,才能建立公正有效的评级信誉体系。首先,在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方面,董事市场的形成与完善,为公司选择独立董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信誉机制为独立董事恪尽职守提供了很大的激励作用,它将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内部董事,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合谋行为。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相当的独立、客观与公正,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未来的市场。人才选择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的存在和作用,使市场上具有了内在区分“优质董事”与“劣质董事”的功能,而这种功能的持续作用,正是激励独立董事积极进取的一个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于东智.转轨经济中的上市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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