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版《六国论》注释商榷二则

2009-10-22 09:12裘亚钰
中学教学参考·语英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六国论动宾诸侯

裘亚钰

苏教版高中语文(必修二)(2005年6月第2版)选入了北宋苏洵的名篇《六国论》一文,课文一处注释存在着一些瑕疵,值得商榷。现酌举一例,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指代有误

《六国论》曰:“奉之弥繁,侵之愈急。”课文注:“送给他东西越多,侵犯他们就越厉害。前一个‘之指奉秦之物,后一个‘之指赂秦的各国。”编者把文中“奉之弥繁”句中的“之”字注释为“奉秦之物”,细细琢磨,这个注释显得不是很妥当,值得商榷。

对此,我们不妨参照人教版高中语文第三册(2003年12月第1版)对该句的注释:“送给他越多,侵犯他们(就)越厉害。前一个‘之指秦,后一个‘之指赂秦的各国。弥、愈,都是更加的意思。”两者比较,不难发现苏教版和人教版的注释,对句中前一个“之”的指代义的注释有所不同:苏教版指奉秦之物,而人教版则指秦国。孰是孰非,笔者认为还是人教版的注释较为恰当,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苏教版的注释不符合古文句式结构方面的特点和规律。“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两组句子,简洁有力,它们各自组成了一组句式整齐、对比鲜明的对偶句。为了痛切说明诸侯赂秦之弊,作者特地巧妙地使用了这一修辞,既增强了语气语势,又加强了说理的力度,甚是得法。而古文在结构方面具有以下这一特点:在并列短语、排比句、对偶句的对应位置上使用意义相同或相对、相反的词,来关照对应,从而由已知可以推知未知。具体分析也就是说,该句中的“暴秦”与“诸侯”相对,“有限”与“无厌”相对,“奉之”与“侵之”相对,“奉”与“侵”相对,“繁”与“急”相对。依此类推,前后两个“之”相对,后一个“侵之”的“之”指代前句的“诸侯”,与之相对的前一个“奉之”的“之”则指代前句“暴秦”。而苏教版的注释“奉之”的“之”指代“奉秦之物”,明显与之不符。从整体上看,诸侯“奉之弥繁”与暴秦“侵之愈急”作比,两相对照,进一步说明了赂秦的弊端,从而得出“赂秦”导致六国破灭的必然性。

同理,由已知“侵之”(两者解释相同并无异议,即侵犯他们)是动宾结构,可以推知“奉之”也应是动宾结构。而按苏教版的解释,“奉之”即“送给他(的)东西”,“奉”就相当于作为定语,代词“之”则充当了中心语,从而组成名词性结构。显而易见,苏教版的名词性结构“奉之”就不能与下句的动宾结构“侵之”相对应,不符合古文在结构方面的这一特点。而按人教版的解释,“奉之”即“送给他”,“奉”为动词,即送、给的意思,代词“之”充当宾语,从而组成动宾结构,则在句式结构上恰好能与之相对应。

其次,基于历史史实及表意的角度分析,该句中的“之”指代秦国较为恰当。如果前一个“之”指奉秦之物,“奉之弥繁”就仅仅只能强调诸侯赂秦之物之多。而前一个“之”指秦国,“奉之弥繁”的表意就会变得更为丰富,它不仅仅是强调赂秦土地之多,而且还强调了赂秦次数之多之频繁。其中“弥繁”极言割地次数之频,极言割地数量之多,“愈急”极言苟安时间之短暂,极言秦人入侵之急迫,对比鲜明,实为绝妙讽喻。这不仅与下文“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的描述相符,而且也符合在秦国强大的军事和外交攻势下,紧靠秦国的韩、魏、楚三国纷纷向秦赂地求和的历史史实(公元前290年,韩割式遂予秦;前280年,楚割汉北及上庸予秦;前275年,魏割温予秦;前273年,魏割南阳予秦),当然也含有一定夸张的成分。无怪乎作者在文末哀叹道:悲夫!有如此之势,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日削月割,以趋于亡。为国者无使为积威之所劫哉!

最后,该句也没有必要用代词“之”来指代“奉秦之物”(明确地说就是指“土地”),因为联系全文,我们不难发现诸侯送什么,送土地,送给谁,送给秦国,“土地”在该句里也其实只能算是省略成分,仅是为了翻译详备、语句通顺的需要而作出的增补而已,因而也没有必要用代词“之”来指代。

综上所述,“奉之弥繁”的“之”理应指代秦国,而非“奉秦之物”。

二、称法含糊

苏教版的注释,不仅“奉之弥繁”的“之”字指代有误,而且注释中“东西”、“奉秦之物”的称法,也显得过于笼统含糊,从而很容易使学生对此产生不必要的混淆和误解。

课文注释说明作者写此文的目的即在于借古讽今,讽刺北宋王朝用银、绢、茶等物贿赂契丹、西夏,以求苟安。联系这一写作背景,注释中“东西”、“奉秦之物”的称法,就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当时的诸侯除了用土地赂秦以外,也可能还有其他许多诸如钱帛之类的赂秦之物。其实,作者苏洵早已在文章里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交代:联系全文和历史史实,从前文“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就可以清楚地得出,“奉秦之物”并无他物,特指韩、魏、楚三国贿赂秦国的土地。所以课文注释不应使用“东西”、“奉秦之物”这些笼统含糊的称法,理应对此作出明确的注释即“土地”。

因此,为了消除不必要的误解,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文章,我们可参照人教版的注释,将该句注为:“(诸侯)送给秦国的(土地)越多,(秦国)侵犯他们(诸侯)就越厉害。前一个‘之指秦国,后一个‘之指赂秦的各国。弥、愈,都是更加的意思。”

(责编 雷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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