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加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决定

2009-10-28 07:01鲍锦卫
浙江人大 2009年10期
关键词: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民事

鲍锦卫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报告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浙江是经济发达省份,各类民商事纠纷多发。但近年来,我省民事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却不高,被执行人拖延、抗拒执行和协助执行人怠于协助的现象日益增多,执行难问题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针对这些现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化解执行难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及时作出决定,对执行联动机制、威慑机制、诚信机制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从而逐步化解执行难。

该决定规定,各级公安、国土、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法院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并依法采取措施制约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等活动。同时,法院可依法在征信系统记录或者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此外,各级法院、公安机关还要依法适用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干扰执行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个决定的颁布实行,对建立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民事执行工作格局,逐步化解执行难问题,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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