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

2009-11-05 05:09万英华
中国经贸 2009年16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万英华

摘要:房屋强制拆迁涉及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涉及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甚至身家性命,所以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本文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的分析和探讨,希望籍此来保护被拆迁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基本原则

2008年初,河北省政府宣布,该省将斥资7000亿元让全省城市“三年大变样”。规划实施以来,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明显加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以省会石家庄为例:3年后,石家庄市二环路内主街主路沿线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住宅区基本改造完毕,拆除总面积760万平方米。并且以拆促建,基本形成沿主街主路特色建筑群、特色街道区和层级分明的文化体育设施,实现城市容貌整洁有序,实现城市容貌整洁有序,在这大拆迁、大变化、大发展的背景条件下,要求每一个拆迁户都能完全信任、理解、配合党和政府是不现实的,这就涉及到了强制拆迁问题。有时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所难免,也是必然选择。但是,房屋强制拆迁涉及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涉及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甚至身家性命,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当前,强行拆除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一类是司法强制执行。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行为的永恒主题,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因此,司法执行更加强调严格的程序,一般说来效率较低;另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因此行政执行更加强调的是效率第一,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多地成为推进拆迁工作的重要选择。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权时,包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时,缺乏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探讨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行政执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拆迁中的行政主体所有的强制行为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一、依法强制原则

也称强制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设定权法定、主体法定、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对象法定等。

二、自我履行原则

这是当代行政法倡导的相对人主体地位和行政合作精神在行政强制中的延伸和体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对相对人进行事先教育与告诫,以保证其有自我履行的机会和合理时间。房屋拆迁首先是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牺牲相对人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取舍的结果。对相对人而言,是服从国家、社会或集体利益,还是主张个人利益,也有一个价值取舍的过程,特别是相对人之间个体差异大,有的拒不接受拆迁确有客观原因,因此作为行政主体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包括充分的行政指导,向相对人说明履行的必要性,规劝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充分的告诫,明确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给相对人一个反思的机会。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还应采取行政救济等方法,给予必要的安抚、慰问。让相对人理解大局、服从大局,最终实现自我履行。

三、最小损失原则

这是以人为本思想和人权保障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一般应选择最轻的强制手段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行政强制必须具有必要性。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代替相对人的自我履行;行政强制必须具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客观、适度、理性。因此,尽管因相对人拒不搬迁导致了强制执行的后果,但有关法律仍然规定在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对被拆房屋内的生活用品要逐一清点,妥善保管;行政强制必须具有最小损失性,在有多个强制执行手段可采用的情况下,要进行多方权衡比较,一般地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强制程度最轻、损失最小的方法。

四、法律救济原则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执行,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牺牲相对人个人权益,尽管相对人再无理取闹、再漫天要价,但损害的终究是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因此更应当高举正当程序的旗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必须明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拆迁纠纷裁决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异议,对行政强制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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