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信息在监所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意义、现状与构想

2009-11-09 06:41何剑虹冯伟民
魅力中国 2009年27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职务犯罪办案

何剑虹 冯伟民 王 健

情报信息是指以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对象的某些情况以及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成果。而监所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情报信息,是指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并经加工处理提供侦查工作使用的有关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

笔者通过查办一系列监所职务犯罪与查办其他职务犯罪的比较,发现监所职务犯罪客观存在的特殊环境、特殊对象、特殊表象使得其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更好、更准确的运用情报信息在监所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情报信息在监所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意义

(一)是作为侦查决策依据的需要

侦查决策是为完成某个具体案件的侦查任务,对未来侦查实践的方向、目标、原则、策略、方法等作出决定的活动。侦查决策是针对侦查中的特定问题,拟定多种解决方案,并从中做出选择,以较好实现侦查任务的活动过程。它是侦查工作的核心和前提,决定着侦查行为的方向和成败。

情报信息始终是侦查决策的依据,只有占有充分的情报信息,才能使决策者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减少侦查工作的盲目性,缩短办案周期,扩大办案效果1;才能使侦查人员掌握主动权,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使侦查指挥人员能够及时把握有效时机,敢于风险决策,灵活运用强制措施,保证侦查决策的正确性。

(二)是监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期发展的需要

广泛而大量和有系统地收集职务犯罪情报,有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确定侦查打击的目标和重点,为个案侦查提供丰富的资料积累,取得侦查工作的先机。同时,案件情报信息越丰富、具体,越有助于侦查人员准确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对于某些案件来说,由于举报内容不具体,线索不存在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强,这就需要对案件线索长期经营,以待更多的资料积累或者运用侦查手段收集更多的情报。

通过情报信息的获取,并结合已办案件的相关情况,可以分析掌握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监所职务犯罪动向的特点,预知某类犯罪的出现和增多趋势,是侦查部门有的放矢制定打击职务犯罪方案和措施的保证,也是及时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必要条件。

(三)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需要

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侦查人员的素质、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等等。但是侦查实践证明,举报线索和情报信息的详细具体程度,以及侦查人员对该线索相关情况、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对于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制订侦查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掌握有关举报线索的情报越翔实,就越能够把握正确的侦查方向,而调查取证工作也更具有针对性。更重要的是,在线索初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详尽的犯罪情报,往往可以制敌于先机,牢牢掌握侦查的主动权,并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2

二、情报信息在监所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现状

从目前我省监所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来看,虽然从侦查模式上正逐步实现“一体化”,但在情报信息上仍停留在各自为战的阶段,并未像侦查模式一样实现单独办案向“一体化”的转变,监所的情报信息本身也处于起步阶段,各自的建设也缺乏统一性,在情报信息的建设上还存在多方面的困难和不足。

(一)情报信息意识弱

在我们目前的监所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情报信息”的概念,通常所讲情报信息的主要是指案件线索和在查办个案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而这些实际上只是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中的部分内容。侦查实践中,在办理监所职务犯罪案件时,更多的注重案件线索的收集,而较少对除线索之外的其他有关情报信息予以关注。

(二)没有专门的情报信息管理部门与情报人员

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诸多方面的不足,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其在情报信息工作上的发展。

侦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虽会收到一些举报,也会为了办案去收集线索,但这只是办案之外的附带性行为,不是一种专门行为。日常的接受举报、来信来访的部门要么是相关的驻监检察室、要么就是举报中心,而这只是将受理的线索经初步审查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监所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查。

(三)情报信息收集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低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情报信息的收集手段比较单一、落后,仅限于电话、银行资料查询等较为简单的方面,较少运用科技侦查手段,而电话监听、电子远程跟踪等,现在几乎还是空白。情报信息的收集也主要集中在线索的收集,对线索之外的情报信息则较少顾及,且线索的收集渠道还是固定在以传统的举报为主。3

(四)情报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这也是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在受贿案件的侦查中尤为明显。监狱系统的供应商或业务单位的业务对象并不局限于一个监狱,往往是跨地区的多个监狱。当一个监狱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当地的监所检察部门查处了后,该案件的相关证人可能也是其他地区监所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但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息上的资源不共享,导致另一个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又涉及到同一名行贿人时,不得不重新对相关的情况进行侦查。如果我们在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能够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那么将会大大降低办案资源的重复浪费,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三、情报信息在监所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构想

(一)设立专门的情报人员或情报部门

有条件的基层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设立一名的专门情报人员,市级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和地区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情报部门。目前我省的监所职务犯罪中存在着跨地区、跨监狱的职务犯罪窝案、串案不断增多,尤其是在受贿犯罪方面,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也越来越多。要及时有效查办这类犯罪,必须按照符合反腐败斗争体制格局、符合侦查工作自身规律的原则,建立上下一体、执法规范、管理科学、公正高效的侦查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有效地整合情报信息资源、优化配置,为侦查工作服务。在省院监所处倡导建立的“省院为龙头、市院为主体、县级院为基础”的监所侦查“一体化”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在监所监察部门配备专门情报人员或情报部门,提高情报信息在监所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进而构建一个与侦查模式相协调的情报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的补充和完善目前的侦查体制。

(二)监所日常检察工作与侦查工作的资源整合

与检察机关内部的检察室业务管理系统的连接,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沟通和移送机制,特别是检察室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的枉法裁判、违法取保候审、违法减刑假释等问题中,发现和收集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与其他检察院监所部门的共享,建立各地监所检察部门的协查案件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省院监所处所倡导的监所侦查“一体化”模式,通过协助外地检察机关的工作,发现和收集与本地检察机关相关联的职务犯罪线索,扩大情报信息的来源。我院在2008年查处的省二监原生活卫生科科长夏某(副处级)受贿一案的线索就是来源于协助外地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现的。

(三)提高情报信息收集的手段和科技含量

在现有基础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更可能多的运用科技手段进行情报信息的收集。侦查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的性质、任务、对象、方式方法均有特殊性,坚持走科技强侦查、科技促侦查工作专业化之路,是新形势下加强职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特别是先进信息技术,加快侦查工作信息化管理进程。特别要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含量,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在现有查询银行资料、电话资料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监听电话等通讯工具,包括对涉嫌对象的跟踪、盯梢、录音、录像等监视工作,同时还要积极设计、开发计算机职务犯罪案件情报信息软件,强化信息管理。

(四)与监所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沟通沟通机制,与案件高发部门建立联络机制,有条件的情况下物色耳目

通过与监所单位的协调,建立与监所纪检检察部门、人事部门、狱政等部门的信息资料库进行链接,争取通过架接专线或定期拷贝的形式进行更新,实现资源共享、方便查询,从而做到节约侦查资源、提高效率。与案件高发的部门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络机制,并将这些部门的岗位职责、办事流程业务审批权限等进行收集,进而寻找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可能。例如:监所单位内的基建、生活卫生、医院等部门就存在着不同的操作“行规”、招投标业务等情报信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物色能够为我所用的服刑人员作为耳目,能够提供是否存在虐待被监管人、受贿等方面的职务犯罪线索。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1 李浩瀚:《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的二要义》,《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三期,总第69期。

2 林子华:《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建设问题研究》,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3 《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情报信息工作的探讨》,文章来源:www.huangshi.j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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