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车辆道路肇事的刑法控制

2009-11-09 06:41
魅力中国 2009年27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金 涛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肇事罪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工程车辆肇事造成财产损失、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不断增多。面对这一新的情况当前的刑事立法却显滞后,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为积极应对这一新的情况以对工程车辆的肇事犯罪进行有效控制,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才能构建有效的责任体系。

关键词:犯罪原因 刑事责任 犯罪控制 交通肇事

一、工程车辆肇事的犯罪原因分析

首先,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企业及工程开发商等对工程建设车辆的需求不断增多,但是城市道路状况、交通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却无法与快速发展的经济需求相适应,这种发展的不协调激化了经济增长和人们对社会秩序需求之间的矛盾,国家又缺乏相应的调控机制。经济的发展和对社会秩序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在道路交通安全上的严重摩擦和冲突最终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日益增多的工程车辆肇事事故。此外,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社会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增大,①严重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激烈的竞争使市场中的每个个体都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其次,市场经济的一个最严重的负面作用就在于个体逐利本性被充分释放。个人利益被置于公平、秩序和公共利益之上。在对肇事的工程车司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肇事司机则基本上均为雇佣人员,这些雇佣司机的收入直接与其完成的工作量相挂钩。在日工作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工程车司机往往通过超速、抢道、超载、违反禁行规则等违法方式来增加运次和运量以增加其单位时间内的收入。交通事故往往就直接由这些违法行为所导致。

最后,工程车辆多用于城市建设当中,由于担当角色的特殊性,工程车辆较一般客货车辆或轿车有明显差异。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工程车辆的体积庞大,载重量大。车辆外型的巨大增大了工程车驾驶员的操作难度。车辆质量的增加使得制动距离加长,同时也导致事故中的被害方生存可能性的减小,而工程车辆及其人员的损伤可能性却较低。因此,在这一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中,犯罪人的机会成本较低,②其犯罪收益超过犯罪成本,[2]这也刺激了此类交通事故的增长。

二、工程车辆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3]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下位概念同样具备法律责任的本质及特征。

我国传统法律理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有哲学根据和法学根据两方面。就哲学方面而言,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性,认为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人的犯罪意识、意志的形成是社会上犯罪现象、犯罪毒素决定的,然而是不是走上犯罪的道路,他的意识和意志有选择的余地,有选择的自由……人的行为是个人意识、意志的自由选择的外在表现和结果。因此,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4]同时,人不仅具有能动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不仅是自然存在物,更是社会存在物。犯罪行为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实施的,侵犯了一定的合法权益。而国家作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对基于主观能动性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则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首要的是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既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主客观统一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是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具体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其行为就具备了刑法上的可责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再次就是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就是通过具体的行为来反映,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正是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5]正是因为犯罪主体凭主观意志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刑事责任才有了产生的根据。

(二)工程车辆肇事的刑事责任

工程车辆肇事行为从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性上与一般车辆的肇事行为有很多的共同之处,导致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其结果都侵犯了社会所珍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但工程车辆的肇事与一般车辆的肇事相比又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车辆的特殊性和行为主体的逐利性上。但行为主体的逐利性恰恰驱使行为主体背离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并进一步驱使其放弃守法而选择违法。这一对矛盾使得工程车辆驾驶者较之于一般的车辆驾驶者具备更强的违法冲动和更高的肇事概率。因此,虽然从主观上讲工程车辆肇事与一般车辆肇事都是过失犯罪,但在主观上工程车肇事者有更为积极的违法意图,未尽的注意义务更多,主观罪过更深,客观危险性也更大。从客观上讲,工程车辆肇事造成的死亡率更大,社会影响力更广,对公民的心理恐吓也更强,由此表现出较一般车辆肇事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不过,我们在考究工程车辆肇事者的主观故意时应当防止入罪化倾向。面对工程车辆肇事犯罪的频发,有一种观点认为肇事司机积极主动地实施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追求违法结果的发生,因此其对被害人的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不管的间接故意的主观状态,据此应当加重对肇事的刑事责任。虽然笔者赞同有必要进一步严格工程车辆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这主要基于工程车自身的特殊性、肇事者的主观动机的逐利性、后果的严重性及事故的多发性,认为工程车肇事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必须认识到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追求并不等同于行为人对因违法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持积极追究或放任态度。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因此,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意志,并且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但其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从对工程车辆肇事司机的调查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肇事司机在肇事时都未注意到被害人的存在,有的甚至在肇事后仍未意识到事故已经发生,这显然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一小部分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轻信自己的判断,认为虽然违反交通法规可能导致事故,但凭自己的经验和技术仍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并不符合其主观的心理状态,只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

在对工程车肇事者刑事责任的设定上,笔者认为可以继续保持现有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体系不变,分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将工程车辆肇事与无证驾驶等七种行为并列,只要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肇事者无视交通信号标志所导致的事故与未尽注意义务所导致的事故区分处理。同时,取消对工程车辆肇事者适用拘役,并仿效毒品犯罪设立交通肇事罪的特别累犯制度,以加强对肇事人员的惩处力度。

三、工程车辆肇事的犯罪控制体制

(一)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是犯罪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工程车辆肇事的产生原因看,既有宏观的社会原因,也有微观的个体因素。当两者交叉在一起时工程车辆的肇事行为就呈现出直线上升的态势。因此,要预防工程车辆肇事犯罪既要从个体教育入手,强化交通参与人的道德意识和守法意识,又要抓好制度建设,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工程建设单位的社会责任,强化对工程车辆肇事行为的社会防控能力。

(二)责任体系

要加强对工程车辆肇事犯罪的控制除了做好犯罪预防之外,还应当强化交通违法者、肇事者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对犯罪的控制除必要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包括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所应负的道德责任和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应负的行政责任。

1.道德责任。道德责任产生于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是一定经济关系所产生的道德要求。这种要求既表现在人们相互间的各种关系中,也表现在个人对民族、国家、阶级或团体的关系中。在道路交通行为中,这种义务就具体到交通参与人的行为当中,比如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等等。行为人不遵守道德规则的行为应当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国家和社会在加强道德教化的同时,也应当运用舆论等社会工具建立起相应的道德责任承担机制。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比于刑事法律,行政规范具有涉及面广的优势;较之于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又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优势。而且行政规范因其立法主体多元,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因此,行政规范和行政责任在防治工程车辆肇事的体系当中应当扮演起主力军的作用。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应当仅着眼于违法当事人个体,而应当从工程车辆肇事的原因出发,加强车辆使用单位的行政责任。比如设立相关单位车辆违法肇事档案,通过限制或禁止工程车辆违法、肇事达一定数量的单位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的措施以使其付出比通过车辆违法所得的收益更大的成本来遏制相关单位的违法冲动。

参考文献:

① 据2008年2月下旬的《瞭望》周刊载文指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的历史高点。世界银行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了目前的0.47,已经超过了国际0.40的警戒线,而基尼系数大于0.456就被认为贫富差距过大。中国已经是世界上贫富分化最严重的三十几个国家之一。

② 机会成本是指行为人在选择做一件事情时相应放弃做其他事情的机会。当行为人所放弃选择的收益低于其所选择的收益时,其行为的机会成本就低。在工程车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人选择违反交通法规可以提高运输次数增加单位时间的收益,而选择遵守交通法规则无明显的利益还会降低其效益。同时,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工程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远远低于其他车辆,而工程车驾驶员的伤亡概率也较事故相对方低得多。因此,在涉及工程车辆的事故中工程车一方违法的机会成本是较低的。

[4]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92.

[5]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2.

[6] 高明暄.刑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52.

[7]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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