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企业反腐败问题的思考

2009-11-16 02:47杜景龙
活力 2009年3期
关键词:腐败监督国有企业

杜景龙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担当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其反腐败问题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一、国企改革推动反腐败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党和国家不断创新工作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重大的成效。

一是不断前移监督预防关口,实现了固本堵源。突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负责人这个重点部位,构建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强化了“一把手”的政治纪律、道德情操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同时,通过纪检、监察、国资、审计和中介机构的介入措施,狠抓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强化效能监察,堵塞了国有企业腐败的明沟暗渠,使企业的内部监控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二是不断健全完善法规机制,形成了法治体系。注重与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反腐败组织的交流合作与学习,在积极构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同时,构建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相互促进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先后出台了《反商业贿赂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文件,规范和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落实对国有企业在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用人决策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坚持推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把厂务公开纳入现代企业管理的机制和制度之中。

三是不断加大预防整治力度,强化了工作合力。在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把源头治理工作与企业改革、党的建设、业务工作等结合起来,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工作,建立健全了责任网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既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又加强对企业负责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合力不断得到强化。

二、新形势下国企反腐败工作仍面临重要问题

当前,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新的形势任务下仍面临着许多历史性、体制机制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体制转换过快,发生腐败现象的几率提高;二是市场竞争不规范,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权钱交易现象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四是法纪制度建设滞后,企业内部管理关键环节改革不到位,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实施难,给腐败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五是企业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中,西方的政治经济与生活方式,必然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三、坚持多措并举深化国企反腐败工作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而艰巨的重要任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一是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使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想腐败。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针对党员干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什么必须坚持、什么必须反对等要求,明白无误地灌输到党员干部的头脑中去,使党员干部知道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要坚持深化细化反腐倡廉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二是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行为,使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腐败。重点要整合发挥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整体防治腐败的功能和作用,补充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把反腐倡廉要求融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之中。加快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出资人原始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强化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分工制约。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党委成员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体制上保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和保证监督。积极建立责任与利益相千衡、收益和风险相对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要建立切实可行的防范制度,并采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形式把廉政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相应地建立经营者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真正使经营者“有所为有所不为”。

三是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使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易腐败。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监督起着促进制度落实的重要作用。要通过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当家人”权力运作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健全完善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决策与监督机制,深入开展决策流程监督、经营管理流程监督、财务流程监督、人事工作流程监督“四项监督”。借鉴国务院向重点大型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的做法,可以由企业的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部门组成督察机构,成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要进一步把监督防线前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监控检查,认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常对重大招投标工作进行法律论证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防止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是加大查案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使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敢腐败。预防和惩治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以经济类案件和大案要案为重点,对易发腐败案件的重点人员、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拓宽揭露腐败的视野和渠道,着重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以工程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滥用职权、盲目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失职渎职案件;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在经营中违规交易为亲友牟利的案件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特别要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以及放任、纵容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等违纪行为。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财务、物资、施工、干部人事、劳务队伍管理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的监控,加大违纪违法款物的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企业经济损失。要把惩治腐败与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教育和保护干部、营造廉洁勤政的内部氛围、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企业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发挥惩治腐败的治本功能。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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