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发展与法的发展的关系

2009-11-20 08:29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15期
关键词:保障

梁 琳

[摘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法的产生是人发展的结果,法的发展是人发展的体现;法自身的价值体现在自由、平等、公正等诸多方面;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法治、民主和正义,这些都体现了人发展的需要;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应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人的发展 法律价值 保障 法的发展

在任何社会中,人毫不例外要受一定形式的管理和约束。在阶级社会中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则就形成了法,法是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现阶段人类发展离不开法,法对人的发展起保障和推动作用,同时法的发展有赖于人的进步和发展。人与法的关系是相互需要、相互依存的关系,人的发展给法的发展提供社会基础和条件,法的发展给人的发展提供保障和规范。

一、人的发展与法的产生

首先,人是法的创造者。人与人在社会中不可避免的要产生矛盾和冲突,要解决千头万绪的矛盾与冲突,使法的产生成为可能和必要。法的产生根源是社会的需要。法的产生最初源于习惯法,而习惯法的约束力十分有限,它是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的力量或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护社会秩序,难以适应社会调整的需要。法的功能,先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同时法也间接为维护人类整体秩序发挥必要作用。

其次,人是法的实施者。法的实施当然离不开人的参与。要使法律規范在社会中得以实现,从微观上讲,离不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的活动。通过法的实施活动——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来把法律规范中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成现实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使理论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人的具体行为,从而完成法的作用和功能。

再次,法的产生、发展是基于人的需要。当人们在社会生产中产生某种需要而这种需要又必须用法来实现和满足时,人们会创立新的法律。而人们当前的规范不能满足于人们的需要或妨碍了人和社会的需要时,法就有了修改、废除的必要。因此说人的需要推动了法的发展。

最后,法的价值体现了人的需要。法首先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比如,法维护社会所需要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顺畅的市场规则、良好的自然环境、统一的技术规范等,这是人类也是每个人生活所必需的。同时,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自由、平等,这体现了人的本性。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反映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比如对于所有制的确认、对分配形式的确认、对于公私财产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教育卫生的法律保护、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等诸多方面。

二、人的发展与法的发展的关系

法的产生是人发展的结果,法的产生源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原始社会中人是单纯自由的,人与人之间的约束是长期的自然形成的习惯。那是个美妙时期,同时也是落后的时期,是以贫乏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的。随着人类的进步,人类生产能力提高了,产生了新的社会制度,人们彼此间的约束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又逐步发展为成文法,使法的产生由可能成为必然。

法的发展是人发展的体现。法的发展从价值根源来讲是人的需要的体现。人的需要不断推动法向前发展。比如,封建制法以专制为基础,人的需要被埋没、压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民主意识提高,人们需要法体现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公正、人权,更需要确实体现人依存的生产关系。人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推动了法的更替,而法的更替体现人在一定程度的发展,同时又为人的发展确立更广阔的天地。

法的消亡反映人发展的状况和要求。法既有产生也有消亡。法的消亡反映了人的发展状态。人发展的必然是消除人的片面发展,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完成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和人个性自由全面发展。在这样的过程中,少不了法的约束,用法来消除人发展的各种阻碍,以完成社会发展和人发展的目的。完成人的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人实现全面发展其社会背景必然是和谐发展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之中不存在片面的劳动,不存在不平等的所有制,不存在大冲突和大矛盾,从而实现每个社会成员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人的全面发展与法的价值

社会主义法应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法律是人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在阶级社会中,是实现阶级统治的手段。在剥削社会,法确立和保护剥削阶级的利益,确立使人片面发展的社会制度。整体上讲,剥削制度下的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桎梏。但是,法的产生发展到消亡都是以人的需要为一定基础。虽然法律是处于一定社会阶级的人所制定的,摆脱不了法的阶级性。法还是被人的需要所推动,客观上促进了人的发展。

对于社会主义时期的法来讲,现行法一般都应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中国要建立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其本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法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这就使消除人全面发展的旧式分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成为一个现实的过程。

人的全面发展是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法的两大职能是实现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这两个职能上我们也应该看到法也是以人为本位的,法由确认身份关系发展到确立契约关系,由人治发展到法治,由义务本位发展到权利本位,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是关注人的发展的。

“法本身的价值是法本身固有的,由其性能和特殊的调整机制。保护机制和秩序机制等法律手段所反映出来的。满足是社会和个人法律需要的价值”法的自身价值——自由、平等、正义,和现代社会法所追求的法治、民主、人权,都体现了人不断发展的需要。

法是人实现自由的工具,而不是对人自由的限制。法是要实现自身的自由而排除他人的侵害和干涉。每个人要实现自由其前提是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种权利和自由是由法来保障和保护的。法不仅确立现有秩序,同时会创立新的秩序。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秩序是公平、民主、和谐的秩序。法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基础,只有在良好稳定的秩序之中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公平公正是法的价值。社会主义法的公平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正观的体现,是属于多数人的公平观。法的公平是满足多数人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律所追求的正义观正是体现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之上的。平等是法的价值观,平等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平台——人与人之间平等平台,使社会每个成员的发展处于同等地位,尽其所能地发展自己。法确认平等也就是对于每个人平等发展的保障。现行法律更能体现对人权和民主的保护,民主保证了大多数人享有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发扬民主可以使大多数人的发展得到尊重,得以实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法治也是法所追求的价值,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表明将我国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之,法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取向,法最根本的社会职能应该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良法是法律建设追求的目标,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良好的法律才能建立公平、平等、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理想社会秩序,使人的全面发展成为一个现实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4(第一版).84.

[2]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出版社,1990,9(第一版).

[3]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4]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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