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09-12-21 01:29叶寒凌
经济师 2009年11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叶寒凌

摘 要:中国新接船舶订单已经占到国际市场近一半的份额。一些地方新近几年才出现船舶生产企业,属新增税源,在船舶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税收管理现状各地差别很大,不到位现象较为突出。文章就船舶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船舶行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187-02

近几年来,随着全球化的逐步推进,国际国内水路航运业蓬勃发达,我国船舶工业也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船舶生产企业遍布东部沿海和大江的主干道,呈现出增长加快、结构优化、规模扩大、效益提高的良好发展态势。2007年全国规模以上1059家船舶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563亿元,同比增长53%;造船完工1893万载重吨,同比增长30%;手持船舶订单5889万载重吨,同比增长31%,超过韩国,跻身全球第一。中国新接船舶订单已经占到国际市场近一半的份额。一些地方新近几年才出现船舶生产企业,属新增税源,在船舶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税收管理现状各地差别很大,不到位现象较为突出。本文就船舶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思路,堵塞税收漏洞,化解执法风险。

一、船舶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船舶行业增值税发票的唯一性还没到位。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或加工修理发票(专用和普通发票),并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入账,也是办理各类许可的唯一有效凭证。但在船舶生产销售环节却无法实现,目前,我国海事部门据以上牌营运的船舶发票除增值税货物销售发票外,还有船舶交易中心开具的船舶交易凭据(一种列明交易额的收费单)。部分船舶生产企业直接向终端用户销售新船时,不开具增值税货物销售发票,或仅对少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货物销售发票,而到船舶交易中心按已使用的旧船进行交易,开具交易发票,据以到有关部门申请上牌营运,船舶交易中心开具交易票据手续简单、方便,仅按照交易额收取1%,甚至更优惠的交易费,给船舶生产企业偷逃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提供了方便之门,国税部门以票控税无法实现。这类交易中心往往对进场交易的船舶不会进行实际调查,不管其是否新旧和实际交易额的多少,只要客户交易费到账,凭传真资料就可以办理交易手续,漏洞很大,给船舶行业税收管理带来极大的隐患,船舶销售纳税人以极少的交易费换取大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应尽纳税义务。部分船主甚至故意多列交易金额,以骗取金融部门对该船的贷款授信额度。

2.船舶生产销售纳税义务人混乱。我国大型船舶制造企业不多,据统计,2007年度最大的10家大型造船企业完工1243.3万载重吨,占全国总完工载重吨的65.7%,而其余1049家船舶生产企业仅完工649.7万载重吨,平均每家仅完工0.62万载重吨。大量的民营小型造船企业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其中部分船舶是个人集资挂靠有船舶生产资质的企业名下经营,一条船一个投资组合,完成后解散。税务部门对在造船舶进行管理时,其纳税义务人处理起来不一致,有些地方按照有生产资质的船舶制造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按规范化运作实行长效管理;而有些地方根据投资人在船舶销售时对其按临时经营进行门征开票征收,或进行个体户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一般纳税人要建账建证取得发票,按17%税率对增值额征收增值税,一般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而个体户或临时经营门征征收仅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征所得税,造成实际税负差距很大,形成不公。

3.船舶行业主体纳税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不少企业主的纳税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各企业采用两个方面逃避纳税义务,一是少申报销售条数,二是对已申报的船舶少申报实际收入,而且其偏离实际销售收入的程度较为严重。在我国实际经济交往中,由于征管水平和手段的局限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普遍存在“开票价”和“不开票价”,实际就是“偷税价”和“不偷税价”,一般“开票价”要比“不开票价”高5-7个百分点,同时还要负担销售环节增值税3-5个百分点的负担率,再加上所得税,开票和不开票实际影响到利润一般为10-15个百分点。因此企业会千方百计地去少开票,船舶生产销售环节不开票还会逆向传导,使船用设备、材料生产等环节也不开票。一些船舶企业在船舶制造前就计划好销售价格,然后按照投入产出配比的原理,安排账上反映的原材料、费用等列支金额,在单条船的销售额与其成本费用是配比合理的的,但其合理性仅体现在增值率合理,其不合理性体现在载重吨位销售额明显偏低,体现在其耗用的原材料、费用明显偏低,譬如销售申报30%,成本费用也列支30%。尤其是内销船舶明显存在申报不足问题。

4.船舶行业内在的特殊性也给税收管理增加难度。造船企业生产周期长、库存材料多,税款界定难。造船企业的原料购进与产品交货存在时间差,一般造船企业在按合同交货时才开具发票,原材料却是长期购进,由于船舶生产周期长往往造成企业长期无税可缴。从理论上分析,企业在正常连续投产状态下,按船舶增值率20%计算,生产到第5条船时,才消化一条船的进项税额,此前该企业均处于留抵税款状态,按8个月生产销售一条船,需4年时间才能消化留抵税款,如果考虑不断扩大生产,那留抵税款消化时间更长。而受征管水平的限制,对船舶吨位测算、耗用钢材计算、边角废料率、销售成立时间与计税价格的确认以及来料加工、自营加工等问题目前也难以准确界定。另一方面,大量外包工程队在船厂承包造船业务,有些船厂为了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就把支付外包工程队的工程款纳入本企业工资科目进行核算,无形中也延缓和减少了税款。

二、有效加强船舶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随着船舶行业的持续发展,使该行业在沿海、沿江一些地方已经成为主导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船舶行业征税率亟待提高,这个问题不解决、解决得不到位,不仅会造成国家大量的税款流失,而且给当地税务部门执法风险带来严峻考验。从最近各地陆续出台各类《船舶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也可以看出问题的紧迫性。有效加强船舶行业税收管理,笔者认为要实现对船舶的以票控税,明确纳税主体,采取切实有效征管措施,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1.起用“船舶销售专用发票”,实现以票控税。要实现对船舶行业的以票控税,就要求税务部门与海事、船检等部门的配合。取消目前凭船舶交易凭证或(增值税)货物销售发票均可以办理上牌营运许可的规定,采用目前机动车上牌时的做法,税务部门重新设计“船舶销售专用发票”,对船舶销售给最终用户时,一律开具“船舶销售专用发票”,船舶业主办理上牌营运许可时,海事等有关部门凭国税部门监制的“船舶销售专用发票”予以办理上牌营运许可;对已使用过的旧船,可以凭销售合同、 “船舶销售专用发票”原始凭证等资料自行开具“船舶销售专用发票”或到税务部门窗口申请开具“船舶销售专用发票”,“船舶销售专用发票”为必须提供的资料。这样可以实现对每一条船开具发票的监控,达到以票控税的目标,是实现对船舶行业税收管理的关键因素。这里仅涉及办法实施后的新船,以及这些新船使用后按旧船交易开具“船舶销售专用发票”,对之前已开具普通货物销售发票或没有普通货物销售发票仅有船舶交易凭据的,再发生交易时,应提供原始普通货物销售发票或交易凭据、中介机构评估审计报告等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真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开具“船舶销售专用发票”。对于已使用过的船舶,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增值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样,彻底摈弃船舶交易中心开具的交易凭据,实现对船舶行业的以票控税。

2.抓住生产资质这一核心因素,明确生产船舶的纳税义务人。目前,我国沿海、沿江生产船舶的船坞很多,投资人复杂,但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生产企业数量有限,且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定规模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装备等。船舶在制造前,均要以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的名义向海事、船检等部门提出制造申请,否则是不允许制造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不具有生产资质的个人或组织挂靠在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名下自行制造船舶是非法的。对税务部门来说,只要抓住“生产资质”这一关键点,就能解决船舶制造纳税义务人问题,很多相关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有些地方按照挂靠户进行个体税务登记或者直接到税务窗口按临时经营依6%的征收率征收船舶生产环节的增值税,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值得商榷。船舶的价值一般都远超过小规模生产企业100万消销售额标准,姑且不管这一条,船舶制造合同、报海事船检部门的申请都是以具有生产资质的法人企业名义,最后进行验收上水申请的也是该法人企业,具有生产资质的法人企业是长期经营、连续生产的,税务部门不按该法人企业征税,而是以其他个人名义一次性征收,存在征收依据不足,实际征收率不到位、逃避纳税义务情况,造成地区间同类船舶制造企业税负不一致,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要切实规范船舶生产环节纳税主体,明确纳税义务人就是具有船舶生产资质的法人企业。

主管税务部门要下决心清理挂靠户,理顺船舶生产纳税义务人。首先,对辖区船坞进行登记,确定船坞所属生产企业;其次,责成有生产资质的船舶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认定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对小规模企业销售额进行严密监控,一旦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立即予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3.根据行业特点,采取措施,实现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船舶行业实现以票控税,仅仅对船舶销售条数的申报进行有效监控,还无法直接解决销售价格低开、少开问题,船舶销售足额申报只能靠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征管,实行监控。关键在制造环节,从源头上控制制造销售价格的真实性,理顺整个环节的增值税链条。船舶生产具有周期长、体积大、金额高、数量相对较少的特点,税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这些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过程监督、销售报验、模型监控四个方面入手,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1)建立开工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该制度是为了实现源头控制。由于船舶属大型运输设备,一般是客户委托制造,签订有制造合同,合同上有船号、船舶用途、载重吨位、建造时间、合同金额等事项内容。税源管理部门要求船舶生产企业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复印件,税收管理员根据备案合同建立台账,开始实行源头管理;对于属船舶生产企业自行生产待售,还没有确定销售对象,没有签订合同的,要求其在开始制造前,报送在建船舶情况表,注明在建船舶船号、设计载重吨位、用途、建造时间等事项内容,建立台账,也纳入源头管理,确保每一条船在制造时实现源头监控。(2)实行制造过程的监督。由于船舶生产过程一般需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时间,需要对船舶制造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船舶已完工销售另外又开工制造而偷逃税收。税源管理人员应根据台账,每月一次进行实地巡查,在台账上记录船舶的生产进度、完工比例、上水时间等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拍照留存。(3)建立销售报验制度。船舶制造完工试航实现销售的当月底前要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报税源管理人员,税源管理人员在管理台账里记录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至此,船舶开工、制造、销售过程已实现有效监控。(4)建立船舶生产企业税收管理模型,实现科学化管理。船舶生产环节的税源管理的核心有两方面,一是逐条管理,二是足额申报。建立船舶生产企业税收管理模型,是实现船舶足额申报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实行制造船舶独立成本核算制。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应按船舶名称设置,能够直接计入到船舶的费用,如钢材、主机、机舱、螺旋桨、锚链、救生艇、仪器仪表、油漆等,计入该船舶的成本中去;凡不能直接计入船舶成本中的费用,应当按照工时或主要材料耗用比例在各船舶中进行分摊。这样可以实现对单条船的成本进行相对独立核算,便于分析、测算、监控。其次,建立分类税收管理模型。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管理现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船舶按出口、内销,内销中再按集装箱类、油轮类、散货类、特殊用途类等进行分类,分别建立投入产出模型,对船舶载重吨位耗用钢材数量金额、耗用机组、机舱、螺旋桨、锚链、救生艇、仪器仪表、油漆、装潢、设计费、中介费等进行测算,计算船舶分类载重吨位最低销售额标准,还可以建立辅助指标,如电力能耗产出指标等。模型数据根据价格变动定期进行更新校正。第三,对船舶申报价格进行监控管理。在船舶申报报验时,税源管理人员按照船舶分类税收管理模型数据,对载重吨位销售价格进行把关,对低于模型测算最低吨位销售价格的,一律纳入纳税评估,按规定实行企业举证、约谈、实地核查等。

(作者单位:乐清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乐清 325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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