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及对企业的影响

2009-12-21 01:29曾文华
经济师 2009年11期

曾文华

摘 要:文章对风靡世界140多个国家的增值税的基本概况进行了简单介绍,分析了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历史背景及意义,在此基础上通过举例进一步分析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消费型增值税 改革的意义 对企业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188-02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增值税自开征以来,以其具有其它商品税所不具备的优点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合理。由于其税基广泛,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而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成为世界商品税制改革的方向。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

自增值税产生以来,各国在增值税实践中,对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别,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可把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除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其计税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其计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消费型增值税是以收入减除投入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一次性扣除同期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其计税基数相当于最终消费。综合来看,三种类型增值税中生产型的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次之,消费型的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次之,而极少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当时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同时为了抑制投资膨胀,故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越来越突出,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一些地区先后实行了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维持原来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2009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增值税转型后,允许企业抵扣当期外购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原来生产型增值税制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目前世界金融危机正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形势下,我国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将对我国企业的经营决策及税务处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推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将明显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减少折旧,增加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的利润。由此,可起到激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作用,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增强企业在国内外的竞争能力。

例如:A企业2008年度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2340万元(含税),购进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234万元(含税),根据税法规定,当年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合计为1200万元。A企业2008年度缴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1200-1000=200(万元)

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假设A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2008年度相同,则A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购进机器设备进项税额:2340÷(1+17%)×17%=340(万元)

购进汽车房屋进项税额:234÷(1+17%)×17%=34(万元)

允许抵扣固定资进项税额:340万元

全年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000+340=1340(万元)

全年应纳增值税:0

留待以后年度抵扣进项税额:1340-1200=140(万元)

由此可见,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可以大幅降低大量购进固定资产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当年不能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固定资产如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及购进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2.依靠进口设备进行生产的企业及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将不再享受免税和退税政策优惠。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对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增值税转型后,这部分设备的进项税额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例:A企业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08年A企业进口设备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1500万元,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700万元,销项税额合计为3400万元;B企业为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外资企业,2008年B企业采购国产设备1500万元(不含税),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700万元(不含采购国产设备税金),销项税额合计为3400万元。2008年度两家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A企业进口设备不需缴纳增值税,则: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3400-1700=1700(万元)

B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以退还增值税:1500×17%=255(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3400-1700-255=

1445(万元)

假设2009年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与2008年度相同,则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下:

A企业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额:1500×17%

=255(万元)

A企业本年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700+255

=1955(万元)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3400-1955+255=

1700(万元)

B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进项税额:1500×17%=255(万元)

B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700+255=

1955(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3400-1955=1445(万元)

由此可见,虽然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及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但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故并不会增加原先享受优惠企业的税收负担,只是其他企业一样可以享受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实惠而已。

3.对从事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企业的影响。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为17%,提高了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但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间发生转移,因此不会增加相关企业的税负。

例:A矿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金属矿采选产品销售额为1500万元(不含税);B炼铁厂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从A企业购进金属矿采选产品1500万元(不含税),B企业本年相关产品销售额为3000万元(不含税)。2008年度两家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如下: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00×13%=195(万元)

B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13%=195(万元)

B企业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510-195=315(万元)

两家企业合计缴纳增值税额:195+315=510(万元)

假设2009年度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后,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与2008年度相同,则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下: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00×17%=255(万元)

B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13%=255(万元)

B企业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510-255=255(万元)

两家企业合计缴纳增值税额:255+255=510(万元)

由于A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由B企业承担的,故提高增值税税率不会增加A企业的税收负担;而B企业多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B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也不会增加,故提高增值税税率后,B企业也不会增加税收负担。

4.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适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普遍下降,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为了公平税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条例同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原来的执行6%和4%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征收率水平的大幅降低,将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A企业为从事商品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销售额为150万元;B企业为生产五金的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销售额为80万元。2008年两家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下: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0÷(1+4%)×4%=5.77(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1+6%)×6%=4.53(万元)

2009年降低征收率后,假设两家企业的销售额不变,则其缴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0÷(1+3%)×3%=4.37(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1+3%)×3%=2.33(万元)

A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担:5.77-4.37=1.4(万元)

B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担:4.53-2.33=2.2(万元)

由此可见,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增值税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生产成本降低后,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降低产品价格来增强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国家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短缺的这部分财政收入,预计将会通过反避税法的实施来补足,这就要求各企业要更加规范会计核算,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合法避税。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增值税实务指南与讲解[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委会.新编税收与会计操作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广东省林业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广州 510520)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