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红
央企“地王”踩痛了谁的“尾巴”?
自从央企涉足房地产的消息见诸报刊以来,嘈杂之声不断,甚至有人大呼这是“国进民退”,是改革倒退的表现。那么我想请问,禁止国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在哪里?央企涉足房地产,到底踩痛了谁的“尾巴”呢?
在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经过合法注册,拥有市场准入的资格和资质,均可以在市场中进行竞争,而不论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企业的类型等。此谓法律不禁止的即为许可。那么,央企涉足房地产业,只要符合了法律的要求,他们就完全可以像其他所有类型的企业一样(包括私企和外企)投资房地产,分享中国经济的成果。这么做,有何不可?
近日有报道说某工商联官员提出,“在金融危机和经济复苏下,国有企业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国企的根本,国有企业最应该从地产、商业、旅游等行业中坚决退出。”
这篇报道读来让人忍俊不禁:工商联是一个全国性的社团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其领导人只能称之为“负责人”,何来“官员”的称呼?我不清楚这位“官员”脑袋里的所谓“公共服务产品”到底包括哪些,但想必医疗、教育必属公共服务产品无疑了。那么,我想请这位工商联的“官员”仔细梳理一下,在其所代表的工商联这一民营企业家“俱乐部”中,到底有多少会员从事着医疗、教育这样明显属于公共服务产品行业?孔子古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否可请这位“官员”在“清理”完自己的队伍以后,再回头对着国企指指点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