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准点与对策分析

2009-12-29 07:27农玉珍
桂海论丛 2009年4期
关键词:广西农村

农玉珍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党和国家最为关注的“三农”问题中的一个方面。在广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使全额收取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集体补助部分和养老保险金的个人缴费部分、集体补助部分标准的确定以及如何体现社会公平等成为难题。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大力发展生产,体现政府关怀,确保实现公平,创新养老方式,使农村养老保险成为农民致富的助力。

关键词: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9)04-0077-03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绝大部分人解决了温饱,少部分人过上了小康生活,但“三农”问题依然是党和国家最为关注的重大问题,而农村的养老问题更是“三农”问题中的突出问题。在中国农村,由于受传统思想文化影响和制约,生养死葬的养老义务一直由家庭自行承担。现在,农村中的家庭小型化、青壮年外出打工等比比皆是,单靠家庭自行承担养老义务已经不可靠也不现实了,由国家、社会和个人三方来共同承担农民的养老义务成为必然趋势。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广西属于不发达省份,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广西与全国其他发达省份相比,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又将遇到更多的难题。

一、广西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难点问题

在广西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能会遇到难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全额收取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集体补助部分难度很大。养老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和集体承担部分的足额收取会遇到困难,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的错误认识。中国历来就有养儿防老的传统和习惯。在劳动能力丧失以前,人们都把所有的精力和家庭收入用在孩子身上,以换得老来儿女的赡养。由于家庭养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靠儿女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事,很少有人会想到“亲生儿也有不如随身钱的时候”的道理;由政府、社会分担养老义务是新事物,很多人在心里是将信将疑,要使所有的人完全理解和接受一时之间不可能办得到。所以可能会有相当部分的农民群众不愿缴纳养老保险金。二是个人缺乏承担能力。农村中的特困户、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群众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金。这部分群众或者是由于劳动力缺乏,或者是因为生产资料缺乏而丧失经济收入来源,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如疾病)而陷入困境,家庭生活极其艰难,连日常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他们手中但凡有点钱,也是首先用来解决衣食问题,不可能选择交养老保险金;倘若强迫他们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口中夺食。所以要他们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是很难办到的,即使不是足额缴纳,也很难收取。除此之外,一般家庭的经济收入也不是很高,如果要他们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假设是每人600元/年(以养老保险金发放的1800元/年按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平均分担来算),按一家三口人来计算就是1800元/年,这对一般农民家庭来说可不是小数目,恐怕他们也承担不起。从广西某边境县的情况看,国家在农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只需要交10元就能参加,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家庭就交不起,参加的人都达不到75%。而且“新农合”是当年参加当年就见效的。三是受集体经济发展水平限制。部分地方的农村集体不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集体补助部分,这种现象绝不会是个别的。在广西农村,不同地方的村社,其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别,特别是在贫困山区的农村,很多村社的集体经济基础很是薄弱,有的甚至是空壳村,没有一点集体经济收入。对这些地方的农村,又怎样收取到养老保险金中的集体补助部分?更为严峻的是,这些地方的农民群众,很大一部分是温饱都没有解决的,个人缴费部分他们都交不起,养老保险金中的集体补助部分村集体交不起,他们也垫交不起。

(二)养老保险金的个人缴费部分、集体补助部分的标准难以确定。在广西,养老保险金的个人缴费部分、集体补助部分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这个交费标准的确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全面考虑这些因素,那么我们制定m来的交费标准就会不合理、不公平,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实现执行不了的情况。影响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费部分、集体补助部分标准确定的因素包括:不同地方的生产生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的承受能力。从生产生活环境来看,广西的北部、东部和南部地区生产生活条件,要比西部地区优越得多;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西部地区由于受到自然条件的约束,经济发展总是比广西其他地区落后,比如百色、河池两地是国家级贫困地区;从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对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承受能力来看,最差的恐怕也是西部地区的农民群众。由于广西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如果在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缴纳标准相同的话,恐怕不是每个地方、每个人都有能力交纳的。如果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收取不了,则这些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有不能实行之虞,农民群众的养老问题就无法解决。如果不同地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是不相同的话,则发放的年养老保险金按道理来说就应该是不一样的,但这样一来,只能领取较少的养老保险金的农民的生活就无法得到很好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自然就低于其他人。这样又出现了不平等的问题。

(三)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如何体现社会公平也是个难题。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体现社会公平之所以是个难题,是因为社会公平不是一个确定的数或者“度”。公平或者是不公平是人们心理上的感受,而且对公平的理解是一个人就有一样看法,所以社会公平很难用准确的数量来衡量。尽管是这样,人们还是可以通过对现实社会的种种现象来认定是否公平。公平的绝对性告诉我们,要求公平是每个正常人的心理和愿望,实现社会公平是人们的永恒追求。尽管社会现实中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但是只要能够实现相对公平,社会就有了稳定、和谐的基础,所以我们在办任何事情、解决任何矛盾时都不得不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从现实社会生活来看,所谓的公平不是完全平等,而是让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能够接受的差异程度。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个问题上,要体现社会公平,就必须对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在缴费上体现社会公平;二是在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上体现社会公平。既然在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发放上不能实行完全平等,那么我们就必须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差异水平,而且这个差异

水平必须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接受的,同时又照顾到特殊群体的个人利益,确保党和政府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

二、解决广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题的对策

从目前情况来看,要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难题,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克服错误认识。克服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认识,使他们在思想上对这一政策及实施形成正确的看法,在行动上支持和参与,自愿参保,就必须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在这个问题上,基层政府要负起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考虑到大部分人对新事物的理解和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要大力宣传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目的以及对农民群众的好处,对农民群众询问有关问题的回答要做到不厌其烦。同时,在宣传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宣传车等工具;如果能够编成群众喜闻乐见的山歌形式进行宣传的话,其效果就更好。总之,通过宣传,务必达到使农民群众对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了解到理解、接受、参与的目的。

(二)照顾特殊群体,体现政府关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做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只是提出指导性意见,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广西要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而且必须考虑到广西各地的具体情况,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到由于自然环境不同而造成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特殊地理位置在国家、社会建设中的特殊意义,这样才能体现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和关怀。这里所说的“特殊群体”既包括边境地区的农民群众,也包括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还包括农村中的特困户以及实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户”。对这部分农民,由于他们的情况比较特殊,国家应给予帮助;如果在养老保险方面不能给予特殊的照顾,那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就很有可能覆盖不到这一部分的农民群众。假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覆盖这部分农民群众,那么国家制定这个制度的目的——帮助农民富裕起来——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更何况这一部分的农民群众是属于非常需要帮助的人群。

(三)区分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要,体现社会公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覆盖全区每个地方,要保证全体农民群众都能享受到。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不同经济条件的农民群众的利益,满足不同需要,从而体现社会公平。1.广西属于经济不发达省份,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补贴部分,为中央财政所给,应当是让全区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能平等享有。2.在广西还要以经济发展情况核定集体补助部分的标准,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方,由村集体负责给农民全额交纳集体补助部分;对贫困地区,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而不能全部交纳的,应考虑由地方各级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按合理比例共同分担;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社,应考虑由地方各级政府、农民个人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担;对边境地区,考虑到该地区的特殊性,养老保险金中的集体补助部分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3.对个人缴费部分,鼓励农村18岁以上的全体居民交纳养老保险金,积极参保;有能力缴纳但不愿缴纳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如农村中家境比较富裕的农民,有自己的项目,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比较稳固)要动员其缴纳,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应该考虑从国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按一定比例来提取一部分资金,为农村中的特困户、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五保户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以保证他们享受国家养老保险的权利。

(四)加强制度管理,确保实现公平。由于要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所以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就必须对广西所有的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掌握真实可靠的资料,吸收以往的经验教训,避免再出现“该补助的不给补助、不该补助的倒得到了补助,该照顾的不给照顾、不该照顾的倒享受了照顾”现象,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公平。

从长远来看,要彻底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难题,则必须在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上下工夫。这是解决问题的最根本的途径。这就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小城镇建设、农业新技术的培训应用推广、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以及发展农村文化教育等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尽最大努力帮助各地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生产经营技术,拓宽致富门路。同时,还要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在其他方面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会遇到更大困难或中途被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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