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本科生生命伦理观的调查研究

2010-01-18 12:04张新宇樊民胜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0年4期
关键词:伦理观安乐死护生

张新宇,樊民胜

(上海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上海 201203)

20多年来,生命伦理的问题日渐受到关注,但查阅文献,目前国内涉及生命伦理研究的多见于医学领域,尚未有涉及护士或护生的。了解护理本科生的生命伦理观,以期为促进生命伦理在中国的实践和完善提供信息。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上海市某医科大学护理系三年级本科生 191名,其中女生 173名,男生 18名;按家庭所在地:城市 121名,乡镇32名 ,农村 38名。

1.2 方法

1.2.1 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收集资料。问卷为自行设计,内容包括:①一般资料,包括性别、家庭所在地。②生命伦理观调查问卷。该问卷共 22个条目,包括器官移植 (4个条目)、安乐死 (4个条目)、非自然生殖 (5个条目)、堕胎 (4个条目)和人体实验(5个条目)5个维度,分别测评学生对涉及生命伦理的 5方面问题的看法。题目无所谓正确与否,只是客观反映学生对生命伦理问题的认知倾向。评分采用 5分制计分法,1~5分分别表示完全不同意、不同意、不确定、同意和完全同意,部分题目反向计分。该问卷经专家评定,内容效度 CV I为 0.97,重测信度为 0.91。由于各维度的条目不同,故在比较各维度的伦理观得分情况时,采用条目均分加以比较。某维度条目均分 =该维度实际得分 /该维度项目数,条目均分最高为 5分,最低为 1分。在进行本研究调查时,由调查员向调查对象作统一的解释说明后,发放问卷,请其自行填写,填写完毕当场收回。共发放问卷 191份,回收有效问卷 191份,有效回收率 100%。

1.2.2 统计学方法。

采用 SPSS15.0软件建立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各生命伦理条目的同意率

本次调查研究发现同意率超过 70%的条目共六条,从高到低依次为:用死者的器官进行移植应得到家属的允许(93.7%);如果预测胎儿可能是畸形的或患有遗传性疾病,应允许孕妇终止妊娠 (92.7%);安乐死应由国家立法予以承认 (90.6%);胎儿或胚胎不应被选为实验对象 (73.8%);应允许不愿意结婚的女性通过人工授精满足其成为母亲的愿望 (单身妈妈)(71.2%);应允许利用人体细胞克隆出来的胚胎来培育人体的各类组织,用于治疗那些患有诸如神经损伤、糖尿病、帕金森氏病等多种疾病的病人 (71.2%)。

同意率低于 20%的条目共六条,从低到高依次为:为了优化人类,应允许通过克隆技术复制像爱因斯坦这类杰出人物 (7.9%);在供体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病人的社会地位应成为器官移植医生选择受体病人的首要因素 (9.9%);有必要建立“名人精子库”(13.6%);用于移植的人类器官应允许买卖 (13.9%);在实验室条件下,利用人的体细胞核与动物配子制造嵌合体符合道德 (17.3%);当病人处于疾病终末期、无救治希望且病人异常痛苦时,护士应说服患者选择安乐死(18.8%)。

2.2 不同类型生命伦理的得分情况比较

学生对不同类型生命伦理的认识和态度总体处于中等水平,具体见表 1。经方差分析显示:学生对不同类型伦理问题的认识水平不同,F=46.09,P<0.001。两两比较显示:认识水平最差的为辅助生殖;其次为安乐死,第三为人体实验;最高为堕胎和器官移植,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 <0.05。

表1 护理本科生不同生命伦理条目均分比较(n=191)

3 讨论

在现代医学、生命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生命伦理不但包容了传统医学伦理学中规范伦理的内容,还涉及生物医学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难题,以及与人类健康和疾病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在那些影响人的生死、人性以及人们生命质量的生物医学领域决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1]

3.1 器官移植的伦理观

护生不同生命伦理得分情况两两比较认识水平最高的是器官移植(得分 3.91),这与护生普遍认可脑死亡的标准进行器官移植有关。虽也有部分学生不认同脑死亡是人的死亡,但仍然支持器官移植,这在法律上是属于违法性阻却论,在伦理上则是基于同意和不侵害的原则。[2]

从不同伦理条目的得分情况看,高达 93.7%的护生认为用死者的器官进行移植应得到家属的允许,体现了护生对生命的尊重,对死者家属的尊重。但分别有 9.9%的护生认为在供体稀缺的情况下,病人的社会地位应成为器官移植医生选择受体病人的首要因素,13.9%的护生认可用于移植的人类器官应允许买卖,反映了少部分学生对稀少医疗资源分配的认知态度。在财政紧张和医疗保健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短缺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是医护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依照大部分护生认可的医疗公正的原则,每个人都具有平等享用合理或公平的医疗资源分配的权利;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物质公平原则是依照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优先给予;他们认为健康照护是一种可购买的货物,因此有钱人可以买到更多的服务,甚至买到稀少的医疗资源。[3]因此,研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平原则是伦理教育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3.2 堕胎的伦理观

堕胎的认识水平仅次于器官移植,表明了 80后大学生的高认可度。堕胎在伦理法律上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虽然许多国家承认堕胎的合法化,但正反两方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本次调查结果显示:69.6%的护生认为堕胎是对妇女生育自由权的尊重,体现了对妇女自主权益的尊重;在同意率超过 70%的条目中,有一项与堕胎有关,如果预测胎儿可能是畸形的或患有遗传性疾病,应允许孕妇终止妊娠(92.7%),这是以母体和胎儿本身的利益作为正当化堕胎的理由,是普遍认可的医学上的理由。虽然胎儿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有生存的权利,但此类胎儿因为其生命不具有任何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堕胎既合法,也合理,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4]

同时调查显示:高达 46.6%的护生认为尽管胎儿是健康的,但如果孕妇提出要终止妊娠,应满足其要求,此条目的较高认同率显示部分护生对堕胎的随意性,更显示其对胎儿生命的不尊重。这是伦理教育必须纠正的错误看法。生命是神圣的,胎儿的生命同样不能以人们的需要为取舍,只有在现实的人与胎儿生命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在胎儿生命失去任何价值的情况下,人们才能作出放弃胎儿生命的伦理选择。[4]

3.3 人体实验的伦理观

人体实验的条目均分的平均得分为 3.67,本调查结果显示,在高同意率中有两条,分别有 73.8%的护生认为胎儿或胚胎不应被选为实验对象和 71.2%的护生认为应允许利用人体细胞克隆出来的胚胎来培育人体的各类组织,用于治疗那些患有诸如神经损伤、糖尿病、帕金森氏病等多种疾病的病人。此结果表明大部分护生认可胎儿或胚胎已是一个生命的存在,我们应同样给予其尊重。但在进行伦理探讨时,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该实验是属于治疗性质,且对胎儿的利益大于可能的危险性,基于“善意 (行善)”的伦理原则,孕母应代为同意接受作为试验对象。[3]

护生对克隆胚胎的临床应用的高支持率显示出护生相比克隆胚胎带来的伦理问题,他们更重视克隆胚胎技术给临床医学带来的巨大进步。比起普通大众,医学院的学生更关注新技术造福于人类的层面。与此同时仅有 7.9%的护生赞成克隆人,说明护生清晰地意识到生殖性克隆与研究性克隆截然不同。但不管怎样,人体实验包括克隆技术依旧是最容易引起纷争的论题,需要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伦理思想的变化而不断探讨和修正。

3.4 安乐死的伦理观

此次调查安乐死的条目均分的平均得分为 3.48,细分安乐死的 4个条目,高达 90.6%的护生同意安乐死应由国家立法予以承认,另有 49.7%的护生赞成如果是患者本人要求安乐死,护士应满足其要求,此结果与何农[5]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表明护生在对待安乐死的问题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救死扶伤”的职业束缚,体现了护生尊重生命的神圣,更考虑到生命的质量和病人的自主意愿,符合 1997年 GOM(goalsof medicine)国际计划所阐述的当代医学的目的:让病人“避免早死,追求安详死亡”。[6]

调查显示,仅 18.8%的护生认可当病人处于疾病终末期、无法救治且病人异常痛苦时,护士应说服患者选择安乐死。此结果说明虽然大部分护生赞同安乐死,但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的前提下,护生意识到主动触碰安乐死这个雷区可能给护士带来法律及伦理上的纠纷,因为劝阻或鼓励安乐死不是护士的职责,护士应该做的是帮助病人做出他们自己的决定;[7]同时有 29.3%的护生赞同在患者本人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护士应满足家属愿望,为病人实施安乐死,此项比例虽不高,但此认知态度却是错误的,忽略了安乐死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甚至可能带来严 重的后果。因为安乐死通常情况下必须是病人在清醒状态下,自己所做出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所有条件。如果病人当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并符合安乐死指征,那么采用由亲属代申请的方式,一定是要严格限制并要有严格的标准,避免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医生和患者亲属对病人“合伙谋杀”。[8]

3.5 辅助生殖的伦理观

此类伦理观的得分最低,仅为 3.26,说明女性在生殖问题上更容易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也因此大部分护生不认同精子或卵细胞的买卖,并希望即使采用人工辅助生殖,个体捐献精子或卵细胞的数量应有所控制。此观点较符合伦理学的论述:人类生殖细胞是一种特殊的物品,商业化的精 (卵)可能会使医学生物技术的伦理价值发生畸变,导致精 (卵)滥用及基因歧视等多种问题,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医学和社会危害。

但出乎意料的是“单身妈妈”这个细分条目却得到广泛的认可(同意率为 71.2%),究其原因可能也与女性身份有关,当今女性自主性强,希望能拥有自己独立的生殖权。但单身妈妈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尊重女性的生殖权利与符合传统道德之间如何寻找一个平衡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禁止不愿结婚的女性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满足其成为母亲的愿望,这点值得伦理教育者深思。关于“代孕母亲”的问题,33.5%的护生表示赞同,比例虽不高,但却反映了学生的一种倾向。代孕母亲的出现,把生孩子市场化,意味着婴儿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破坏了生殖的神圣,降低了儿童在社会中的价值。[9]同时必须思考的是随着将来可能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代孕母亲,那么同性恋者、独身者以及不愿生育又想要孩子的人群是否允许其寻找代孕母亲?

综上所述,大学本科护生的生命伦理观总体呈现中等水平,在各条目认识上有一定的差异性,医疗专业知识的获得和在临床见习时对病人痛苦的亲身体验以及大部分女性角色的自我认同,使得护生的生命伦理观基本符合传统伦理观念,但对新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更为宽容,而宽容原则也更能使护生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伦理问题。随着护生进入临床实习及踏上工作岗位,他们会面对更多的生命伦理问题,伦理教育应以讲座、案例探讨等不同的形式深入、持续地开展,因为教育可以改变人的内心,把伦理准则内化成个人道德,培养成个体潜意识的行为,[10]以便他们在未来的护理工作中能正确处理相关的生命伦理问题。

[1] Waren T Reich.Encyclopedia of Bioethics[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78:126.

[2] 黄春春.日本的生命伦理教育与研究 (下)[J].日本医学介绍,2005,26(10):477-479.

[3] 卢美秀.护理伦理学[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73-78,239-240.

[4] 王可玉.人工流产的生命伦理分析[J].卫生职业教育,2004,22(16):108-110.

[5] 何农,郑布英,何卫妹.大学生对安乐死意向的调查及其立法思考 [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6):9-11.

[6] 程新宇.试述生命神圣论 [J].医学与社会,2003,16(2):26-27.

[7] 李志红.安乐死的法理与伦理学探讨[J].医学与社会,2009,22(12):54-55.

[8] 王国让.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及立法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1):40-41.

[9] 王豪杰,赵兴太.论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及其应对机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l7(5):170-171.

[10] 彭浩晟.论医科院校大学生伦理教育的目的[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2):1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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