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创新及实践意义

2010-02-16 07:28张春艳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私营经济公有制非公有制

张春艳,王 扬

(1.沈阳工程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2.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3)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以个体和私营经济“补充论”为发端,不断突破传统理论的藩篱,在发展中创新,在与时俱进中回答“什么是非公有制经济、为什么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怎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一重大历史性课题。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指引着以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在拓宽就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成为改革开放取得的最重要的思想成果之一。

一、以“补充论”为核心表述的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奠基和初步形成

“补充论”的提出,是由民生问题直接引发的。20世纪 70年代末,改革的序幕首先由渴望摆脱贫困的农民拉开,农村家庭经营和农村集市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顺应这一形势,1978年 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上同意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并在全会公报中作出了“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的表述。“补充论”由此提出,以“必要”的肯定语气明白无误地指明了农村家庭经营和集市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与公有制经济的相容关系。

与此同时,在 20世纪 70年代末中国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城镇积累的近 2000万以返城知青为主体的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正在日益演化为危及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在国营和集体经济根本无法容纳数量如此庞大的待业群体的情况下,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促使党和国家必须在当时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之外寻求开辟新的劳动就业渠道。1979年 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的方针,鼓励和扶持城镇待业人员自谋职业,由此,为在城镇恢复发展个体经济提供了政策依据。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的文件。这个文件既是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又是以改革的实践突破传统所有制结构和管理模式的重要标志。继之,叶剑英在国庆 30周年讲话中,代表党中央将这一政策方针表述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体制的附属和补充。”“补充论”的提出,是对追求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个重大突破,成为以调整所有制结构为切入点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声,是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起点。

农村家庭经营和个体经营打破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对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市场、方便民生民需、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1981年 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此后,于 1981年 10月 1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集中阐述了我们党当时有关个体经营的一系列政策,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采取积极扶持的方针”,“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还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实行各种经济形式和各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各种不同的体制可以并存,不要互相排斥,而应当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满足需要、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要采取积极态度,坚决地迅速地改变那种歧视、限制、打击、并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集体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正当的收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文件所阐述的是当时我们党有关个体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但由于其原则同样适用于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因此,被沿用于后来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文件甚至《宪法》之中,实际上成为我们党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源头。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奠定了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基础,后来我们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理论创新都是以此为发端,在此基础上拓展、深化和完善的结果。而以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二十多年成功发展的实践,也无可置疑地证明了这个文件所阐述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和所具有的影响深远的指导意义。

1982年 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依据党的十二大报告精神,从宪法层面重申了“补充论”。《宪法》第 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由此,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被重新承认,并明确定位于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党对个体经济采取“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方针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此时,与所谓“剥削”相联系的敏感的雇工人数问题也随之而产生。对此,党中央采取了较之个体经济要慎重的“等一等,看一看”的方针。1982年 12月,党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工,带徒弟”。这在实际上对私营经济采取了保护的政策,成为雇工问题认识上的重大突破。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这为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宏观所有制结构,利用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理论准备。

其后,针对部分行业个体经营雇工人数超过政策规定的上限,而在实际上已经发展为私营经济的客观现实,以及对其如何看待所发生的认识上的分歧与争论,党中央于 1987年 1月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取消了以往对雇工数量的限制,从中央文件的层面承认了私营企业的存在。这是党对私营经济认识上的又一次重要飞跃。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把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结合起来,对私营经济予以明确肯定:“私营经济是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要求“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988年 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由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再次得以确认。随后,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三个行政法规;政府有关部门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私营企业贷款、税收、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的法制环境初步建立起来。从此,私营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92年 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1993年 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四大报告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这一方针,体现了个体和私营经济由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飞跃,推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大了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由是观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补充论”为起点,在其后的近二十年时间里,虽然党的文件和《宪法》中对于个体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有过多次不尽相同的表述,而且前置以“必要的、有益的、不可缺少的”等强调性的定语,但始终是以“补充”作为核心表述,一直到党的十五大之前都没有改变。但是在此期间,我们党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脚步并没有停止,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得以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后,在进程上大大推动了我们党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深化。因此,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以“补充论”为核心表述而展开的理论探索和认识深化的近二十年时间,是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奠基和初步形成阶段。

二、党的十五大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和趋于完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概念,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1999年 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据此作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大修改。至此,个体和私营经济“补充论”被“重要组成部分论”所取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和“重要组成部分论”,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全局的高度,赋予非公有制经济以与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地位,成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实现重大飞跃的历史性标志。

“重要组成部分论”提出后,党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进一步升华,获得了许多具有突破意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主要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论断。2003年 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认识成果法律化。2005年 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为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扫清障碍,各地据此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落实措施,使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2006年 7月,第 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必须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 20字方针。2007年 10月,党的十七大则进一步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等论断。这些重要认识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言,现实意义更为重大,历史影响更为深远。理论的日臻完善,不断地引导和推动着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据此可以说,以党的十五大为界标,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探索进入了重大创新和趋于完善阶段。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从曾经视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到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再到是需要“毫不动摇”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到今天是在经济上“平等竞争”、在法律上受到“平等保护”的市场主体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我们党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过程,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不懈探索的过程,更是对什么是非公有制经济、为什么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怎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必须搞清楚的重大历史课题,是不断突破传统理论束缚和大胆实践探索的过程。因此,都具有理论飞跃的深远历史意义。一次次的理论飞跃,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促进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性抑制到制度性保障的深刻转变,更为广阔地拓展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三、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实践意义

历经 30年理论与实践互动、创新与突破共进,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指引下,以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伴随着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事业的进程获得了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约占全国每年新增 GDP贡献率高达 75%的令人瞩目的成就。非公有制经济以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所提供的强劲的动力、所注入的持久的活力,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正确性作了最好的诠释和检验,充分地体现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实践意义。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要求的最具活力的新兴生产力。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社会和谐、民族复兴的美好愿望和奋斗目标,内在地要求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适应市场、激活经济的强大活力,是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重要经济形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昭示着我们,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是真正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地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这正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中国特色所在。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在拓宽就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影响深远的战略意义。

第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推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

第五,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主力军,成为地、市、县区域经济发展的主体,成为改变欠发达地区落后面貌的主体,成为中国经济成长的动力源,成为中国社会进步至关重要的推动力量。

第六,大力培育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力地推动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促进了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不断提高和发展,有效地减轻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带来的社会震荡,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有力地推动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

第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同处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下,遵照统一的市场规则运行,二者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处于竞争相长的过程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化而非私有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中,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处于非主体地位,两者之间存在着分工协作、市场竞争、融合与转化、借鉴与促进等多方面的关系。

第九,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单一化的局面,推进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充满活力的竞争环境,形成了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不断地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第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改革开放的实践者、经济发展的推动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和谐的促进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开拓者和生力军的作用,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这些历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实践检验的认识,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功经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进而转化为全社会的共识。

党的十七大为非公有制经济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审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坚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以更大的力度和自觉性营造关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开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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