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用途变更后担保人是否担责

2010-04-08 10:00会同县人民法院418300
湖南农业 2010年2期
关键词:主合同担保责任担保法

会同县人民法院(418300)辛 祥

问:郭某是我的好友,1年前,他说准备做一笔木材生意,想从银行贷款,要我做个担保。碍于情面,我答应了。在我的担保下,郭某与当地农业银行签订了3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半年,贷款用途为购买木材。但是,银行并没有把30万元贷款全部交给郭某,而是让郭某直接归还他在该行的旧贷款本息,仅有剩余的5万余元,成为郭某实际用来购买木材的新贷款金额。因郭某未能如期还贷,银行于不久前将郭某和我一起告上法庭,要郭某还款,要我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借贷双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现在还不了钱,我这个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读者:刘 福

答: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郭某向当地农业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木材,但是背地里借贷双方又协商,变更了贷款用途,这是对合同的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他们没有征得你的书面同意,你的担保责任也就打了折扣,对于偿还旧贷的那部分贷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还对这种情况作了专门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了这样的“尚方宝剑”,你大可放心,法院不会完全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的,你只用对郭某实际用于购买木材的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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