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

  •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困境及其破解 ——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反思
    系。担保人因担保责任的承担而遭受损失,为弥补其损失或将损失降至最低,除了向债务人的追偿,该担保人能与其他担保人相互追偿显然是对其权益的充分保障。《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分句表明共同担保人之间可以约定相互追偿;其第1款第2分句表明担保人之间可以就担保责任承担方式作出约定,即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当具体分担份额约定不明时则按比例分担;其第2款是对前述情形的例外规定,即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及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时,如果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通过签

    湖湘论坛 2022年5期2022-10-03

  • 论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共同分担担保责任的权利。依上共同担保的分类,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可以分为相同形态共同担保追偿权及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相较于相同形态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更为特殊一些,这是因为其涵盖的人的担保涉及债权领域,而物的担保又属于物权范畴,兼具两种不同权利之特点,又涉及多方主体且法律关系复杂,实务中有关混合共同担保的案件数量繁多且疑难案件居多。因此,学界主要争论的焦点也为混合担保人内部是否存在追偿权。但其

    对外经贸 2022年9期2022-09-20

  • “连带”或“独立”: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以《民法典》第392条、第518条为分析对象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第518条规定了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并明确指出此两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作为共同担保的一种特殊担保形式,兼具物的担保与保证担保的混合共同担保因其双重担保功能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混合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毋庸置疑,而理清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法律关系何为是判定其之间可否相互追偿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民法典》第392条、第518条的解读不难发现,如果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民

    社会科学家 2022年9期2022-04-07

  • 保证违约责任条款效力分析
    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也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必须从属于主债权,换句话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在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范围小于或等于主债权的约定是有效的,关于保证责任范围大于主债权的约定是无效的。那么债权人与保证人就保证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该责任与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并未超出主债权范围,该责任是否为担保责任的一部分,保证人是否承担该专门违约责任,或者说该专门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对保证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与保证人就保证责任的承

    时代人物 2021年35期2022-01-31

  •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修改与完善
    通过分析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构造,比较《合同法》与《民法典》对物的瑕疵担保规定的修改与完善,结合学者观点和司法实践,针对《民法典》中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则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和制度框架进行梳理。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化构造(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回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由罗马法中旧有的市政官救济(Aedilitian Remedies)[2]120制度演变而来。在当时的罗马,进行买卖交易时,交易方提供存在问题的货物(主要是奴隶和牲畜)以后,市民法规定“

    岭南学刊 2021年5期2021-12-27

  •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2000年《担保法解释》肯定了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2007年《物权法》第176条仅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没有明确回应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各级法院对该法条的理解出现了分歧,难以统一裁判标准。为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6条指出,《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相违背,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在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2021-12-01

  •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适用范围及对担保人的影响
    于第三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追偿的规定,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是针对主合同导致担保合同(条款)无效后的责任进行划分,实质上也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的预先划定。实践中,定金合同(条款)一般担保的是担保人本人,因此,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追偿和第十七条不应当被适用于定金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等条款一般就不存在适用于定金规则中,而因出现主合同无效导致定金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时应按照双方对主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再依据《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的有关规

    魅力中国 2021年27期2021-11-27

  • 法律效果进路下我国出卖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定位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存在法定责任说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两种学说争论的核心在于出卖人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是否属于出卖人依合同约定应付的主给付义务。依法定责任说,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仅限于交付现存的标的物,买受人无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出卖人一旦完成现有物的交付,债务即已履行完毕。即使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也无从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是这种结果会破坏标的物与价金之间的等值关系,使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的正当期待落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2021-11-25

  • 《民法典》实施之后担保追偿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基本已达共识,即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作为乙公司的项目公司负责人,向丙融资借款,借款合同上由甲与项目公司盖章,甲与丁签订了保证协议。后来丙起诉甲乙丁,判决了甲乙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未在判决书中明确丁可以向甲乙追偿。担保人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和乙进行追偿,但一审法院仅支持对甲方的追偿,以乙方并未在《担保合同》中有请求丁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为由,不支持担保人丁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2021-11-25

  • 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差异
    护自身权益。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风险差异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基础交易当事方位于不同国家,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能对申请人的银行缺乏信任,且受益人向申请人的银行交单也存在不便。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独立保函项下产生了转开模式,而备用信用证脱胎于商业信用证,吸纳了后者特有的保兑模式。两种模式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差异。独立保函转开模式下,独立保函和反担保是相互独立的,受益人只能向担保人索赔,无权直接向反担保人索赔。受益人索赔相符与否,完全由担保人审核并判断

    中国外汇 2021年6期2021-11-23

  • 混合担保的内部追偿权
    明确了已承擔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对相关适用规则再行梳理,以促视角更为清晰。关键词:混合担保;担保责任;追偿权一、问题的提出甲乙二人约定,由乙出借给甲100万,为担保该笔债务,丙以其价值100万元的B车为其设置质押担保,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各方并未约定丙和丁在承担担保责任时的顺序与份额。如果到期甲不履行债务,而乙仅请求丁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担保责任又或者乙仅对丙的B车行使质权清偿了100万元的债务。丁(或丙)行使追偿权的规则应为何?没有争议的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2021-11-10

  • 担保责任有“保质期”吗
    得也太少了,担保责任是有‘保质期的,你现在的要求已经‘过期作废了!”杨某一听蒙了,这担保责任咋还有“保质期”、咋还能“过期作废”呢?律师点评:本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期满之时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事中,刘某没有根据还款期限还款,且超过了六个月,杨某仍未

    故事会 2021年17期2021-09-03

  • 担保法新规速递
    ,主张丙承担担保责任。问:丙能否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答:可以。乙对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第三担保人(人保、物保)均可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问:如果丙向甲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乙追偿?答:不可以。担保人未行使债务人抗辩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不得享有追偿权。问:如果乙明确向甲表示,尽管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但仍愿意付款。现甲基于抵押权,主张丙承担担保责任。丙能否继续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答:可以。第三担保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5期2021-03-30

  • 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
    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0年6期2020-12-31

  •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 ——兼评《九民纪要》第56 条
    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的原则并无争议,而对混合共同担保形式中,任一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一问题,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立法层面也经历了数次原则性的调整。(一)规则层面:混合共同担保的立法沿革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28条,该条并未就担保人内部求偿权作出明确规定;二是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该条明确肯定了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在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2020-02-25

  • 民间借贷有风险 担保签字需谨慎
    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担保的初衷是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顺利实现,但如果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规避风险,可能会招致很多麻烦。本版特摘选基层法院审理的多起涉及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例,以提醒广大读者,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偿还能力,切勿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担保。 在酒桌上满口应承替朋友做担保借款5万元,并且签字。酒醒后的马华向朋友和出借人讲明不愿为这笔借款作担保,遂引发纷争。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

    华声文萃 2019年8期2019-09-10

  • 股权出让人瑕疵担保责任分析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
    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一)股权转让合同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5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应规定。而买卖合同中规定了物的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2019-03-27

  • 从中美经贸摩擦看技术转让方侵权担保责任
    转让方的侵权担保责任。美国认为上述规定对于中国以外的技术转让方构成歧视,使其不能自由协商合同条款。虽然我国已经删除了有关条款,美国也请求 WTO 推迟就投诉作出裁决,但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侵权担保责任的问题仍值得探讨。1 技术转让方的侵权担保责任1.1 从瑕疵担保责任到侵权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广义上指卖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而应承担的一系列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卖方负有保证第三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9年8期2019-01-28

  • 公私合作模式中政府的法律责任
    、监管责任和担保责任。政府要通过签订协议与私人主体形成一种平等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要站在中立的立场对私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要时刻处于一种“备位”,当市场失灵时代替私人主体提供普遍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政府唯有切实履行这三种责任,才能确保公私合作模式有效运行,实现民生照顾之目的。关键词: 公私合作;契约责任;监管责任;担保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3-0751(2018)08-0

    中州学刊 2018年8期2018-12-26

  • 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若干问题浅析
    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就面临着如何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二、案例假设为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因经营需要,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C公司及D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均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E公司提供某甲房产(评估价值250万元)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F公司提供某乙房

    长江丛刊 2018年26期2018-11-14

  • 现代买卖法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关系与冲突
    旭东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近代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 “法定责任说”、 “债务不履行说”和“统合说”。笔者通过对瑕疵担保责任学说的阐述与分析,总结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关系,最后得出将瑕疵担保责任统合到一般违约责任中的结论。瑕疵担保责任一般违约责任 统合说法定责任说一瑕疵担保责任独立说瑕疵担保责任法定责任说,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独立于一般违约责任而存在的一种制度,与一般违约责任并行存在和发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将只存在于特定物的买卖,该学说主要有

    财讯 2018年19期2018-05-14

  • 试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之瑕疵担保制度的完善
    我国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之理论基础——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辨析(一)我国法学界关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争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瑕疵担保责任是否独立,依旧存在很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故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参见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我国法律中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应当作统

    法学论坛 2018年3期2018-04-01

  • CISG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的内涵。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其雏形初见于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其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若第三人基于物权或其他权利,将出卖物从买受人手中追夺后,出卖人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因此取得对出卖人的担保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权利,因此与传统物权、债权等有着显著的区别,但是知识产权是一项以权利为标的物的物权,因此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理应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部分。2.关于权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3期2018-03-31

  • 论保证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的利益,防止担保责任倾向一方保证人有违公平原则,我国设立了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何为混合担保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混合担保的概念,即对于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保又有第三人作为人保,物保与人保共存且保证范围一致。物保包括抵押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以外的第三人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凭借该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得到清偿。保证人也称为人保,是指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提供的以第三人或法人的个人财产与信誉为保证的人保,当债

    山西青年 2018年18期2018-01-24

  • 混合共同担保研究
    选择主体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由。约定优先,约定不明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时,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应当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未能完全清偿,才会需要担保人承但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未提供财产,下一步就可要求第三人提供的物实现债权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选择责任主体的权利是受限的。具体理解如下:(一)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债权实现方式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

    山西青年 2018年22期2018-01-24

  • 以案为例探究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问题
    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一系列问题在混合共同担保问题中十分重要,2007年的《物权法》实施以后,部分问题有了答案,但某些问题依旧未知,甚至造成了对《物权法》176条的解释乱象。一、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混合共同担保的规定有一个发展历程,先是1995年《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由此确立了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2018-01-22

  •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研究
    条仅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对担保人之间追偿权问题不置可否。新法对旧法中原有的内容不进行规定,既有沉默认可之意,亦有否定之可能。如为沉默之意,则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类推适用等具体方法弥补新法的漏洞;如为否定之意,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担保法》作为旧法、其司法解释作为效力次之的规则,与《物权法》冲突的部分失去法律效力。二、争议观点学界和司法实践实务中,就混合共同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这一问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2018-01-22

  •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4期2017-08-02

  • 金融消费合同中的品质担保责任问题探究
    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是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品质担保义务、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瑕疵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责任源于瑕疵担保责任,是类型化的品质担保责任。囿于法律规定的混乱,理论上的缺失和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建议在立法上完善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明确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并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 键 词: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

    行政与法 2017年6期2017-07-05

  •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关于混合共同担保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概况(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该学说认为,保证虽然是对主债务的补充,但对于担保物权并不具有补充性,因此在混合共同担保中,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地位平等,保证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由物上保证人就物的担保先行偿还,还是由保证人就其债务进行偿还,之后由先行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再向其他担保人就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后的“民法典”及日本的《日本民法典》采取此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2017-06-05

  •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定位问题分析
    8)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定位问题分析王英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性质存在债务不履行说和法定责任说的争议,引发相对独立说和统合说的定位争议。罗马法的双重救济模式、《德国民法典》定位转变、国际公约的规定均无法为统合说提供充分依据。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合同义务和救济方式的双重性质,并独立于违约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定责任说;相对独立说;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总则第七章专章规定违约责任,第

    绥化学院学报 2017年8期2017-04-13

  • 朋友向我借款设担保 手机短信能做证据吗
    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刘某却说短信不是白纸黑字写的,也没有他的签名,法律要求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手机短信做担保不能算数。请问手机短信能做担保吗?我有权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吗?【解答】《合同法》对“书面形式”的定义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短信当然属于书面形式,只是证明起来比较困难。

    中老年健康 2017年1期2017-03-24

  • 我的担保责任啥时才能免除?
    我的担保责任啥时才能免除?编辑同志:2 0 1 7年1月6日,战友老马向赵某借款2万元,期限1年,并请我出面担保。当时碍于情面,同时考虑到老马有退休金等经济来源,如期偿还不成问题,我就在借条上签写了保证人及我的姓名。老伴和儿女们得知此事天天责怪我,如今我自己也确实有些担心。请问:假如战友老马1年期满没有还款,我要不要替他还,我的保证责任啥时才能免除?读者:周云德周云德读者:你有还债的义务。当然,如果赵某在借款期限1年期满后的6个月内没有起诉你,你的保证责任

    金秋 2017年15期2017-03-23

  • 论我国保荐担保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保荐担保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陈 楠(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保荐制度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保荐担保责任是保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明确保荐担保责任的内涵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该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保荐担保责任;合同关系;担保关系;归责原则;举证原则在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建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04年在主板和创业板正式推行保荐制度,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其中也出现许多问题,特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12期2017-03-10

  •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陈心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在现代社会买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买卖主要通过合同实现,合同的终极目的是履行。当履行出现瑕疵时,对于买卖双方是不公平的。为解决这种状况,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应运而生。用比较研究和历史分析方法,试图从历史沿革入手,结合一般理论进行研究,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得出了我国并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结论。买卖合同;瑕疵担保;比较研究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买方取得的标的应保证其无瑕疵,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2017-01-26

  • 担保引发的官司
    以父亲已死、担保责任中止为由拒绝赔偿。大伟多次向王小军追要欠款无果,无奈之下就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了解了整个借款过程后,对大伟说:“王大田虽然已去世,但是他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让王小军承担他父亲的担保责任欠妥,你去了解一下,王大田居住的那两层楼房,如果王小军还没有继承,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用王大田的两层楼房偿还你的欠款。”大伟通过了解,确认那两层楼房的户主是王大田后,就把王大田的继承人王小军告上了法院。半个月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在王大田遗产范围内承担担保

    故事会 2017年1期2017-01-05

  • 混合共同担保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立第三人物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责任平等的原则基础下,债权人选择保证或物的担保清偿其债权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比例应按照保证人应负担的履行责任与抵押物的价值或者限定的金额比例确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第三人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三人物上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保证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消,债权人有过错的视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方式;连带混合共同担保;追偿;追偿标准;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政治与法律 2016年6期2016-09-23

  • 论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陈震勇(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在货物买卖当中,卖方需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包括货物所有权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货物知识产权的瑕疵担保责任。本文对我国《合同法》上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进行了系统介绍,并指出了其在规定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方面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及完善的理由。货物买卖;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述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对于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必须担保无权利瑕疵,

    人间 2016年22期2016-08-15

  • 论微商运营过程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对消费者承担担保责任,最后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尽管目前法律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制,但电子商务立法势在必行,同时要对微商个体、消费者和第三人加以保护,从而规范微商运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关键词 第三方交易平台 法律性质 管理责任 担保责任 侵权责任作者简介:杨治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03-02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13亿,较2014年增长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2016-07-13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析论 ——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视角
    ——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视角杨彬权(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 河南 洛阳 471023)行政任务民营化使得国家不再承担行政任务的执行责任,转而承担担保责任。国家担保责任的承担和实现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就是使国家担保责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以国家担保责任为理论基础,彰显了国家担保责任的理念和精神,突显了国家担保责任的主要内涵和主要类型。它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担保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智识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2016-03-07

  • 公私合作执行行政任务的国家责任探析
    为行政机关负担保责任。关键词:公私合作;行政任务;国家责任;担保责任现代行政事务爆炸式膨胀导致“政府失灵”现象出现,促使人们反思政府垄断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基于此,全球兴起持续至今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推行民营化策略和放松管制,大量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任务转移至私人*“私人”是非国家组织法上的行政主体,其定义包含无任何职务的自然人及任何私法形式的组织。“私人参与行政任务的执行”是指原本属于行政机关亲自履行的行政任务,行政机关依法交由私人执行该行政任务。履行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1期2016-02-27

  •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兼评“独立说”与“统合说”
    倩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兼评“独立说”与“统合说”胡亚青1,陈倩倩2(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61;2. 洛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洛阳 471934)关于物的瑕疵担保,主要是指出卖人应担保给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有用性等方面都没有瑕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直到今日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争议的问题有瑕疵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等,甚至在我国,学者对物的瑕疵担保责

    天中学刊 2016年6期2016-02-13

  • 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及担保人的内部追偿之研究
    有权选择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呢,且在内部追偿时各自的责任份额应如何确定呢?解决此类问题还需我们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全面的梳理,以此找到解决之法。混合担保;物上保证人;保证人;追偿权一、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是否有权自由选择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我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此作出约定,当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当混合担保中存在债务人提供的物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2016-02-01

  • 论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责任分担
    同担保;内部担保责任;责任分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通过担保手段获取金融授信、融通资金已是常态。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担保的方式和形态日趋多样化。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的保证担保,此种情况不同于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各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与法律适用更为复杂,形成所谓的混合共同担保。一、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责任分担法律适用难题混合共同担保是共同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经济活动中的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5年6期2015-12-12

  • ·法律咨询·我的担保责任啥时才能免除
    律咨询·我的担保责任啥时才能免除编辑同志:2014年1月6日,战友老马向赵某借款1万元,期限1年,并请我出面担保,碍于情面,我就在借条上签写了担保人和我的姓名。我老伴得知此事后天天责怪我,如今我自己也确实有点担心。请问,假如老马到期没有还款,我要不要替他还?我的担保责任啥时才能免除?读者:周云德周云德: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即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老年世界 2015年2期2015-11-21

  •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定位
    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转向单轨制的义务违反体系,对民法世界影响深远。而在我国学界,对于《合同法》上是否存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仍有较大的争议。鉴此,本文尝试梳理该制度晚近发展脉络,探索其渊源和走向,就其在我国现行法上的定位提出个人看法。一、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性质探寻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一直是民法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而对于事物性质的正确判断和合理的理解有利于我们看清问题的本质并且作出正确的决定。所以,厘清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性质,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2015-11-14

  •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的行政担保责任
    服务后的行政担保责任◎张 敏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政府治理工具,是由强制行政向给付行政过渡的体现,其实质是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福利的公法行为。行政担保责任是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所负的国家间接给付义务,是公私协力的起点。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应承担如下行政担保责任:挑选合格的服务提供者;给付不中断的监督义务;人权保障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最后履行责任。并通过管制、规制、协商和评估等方式实现。政府购买公

    行政论坛 2015年5期2015-03-02

  • 论共有物裁判分割的方法与效力
    有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共有;裁判分割;分割方法;分割效力在共有关系中,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均享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只是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条件有所差异。按照我国《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在按份共有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有人享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而在共同共有中,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或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出现时,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行使途径有两种即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本文仅就按份共有中的共有物裁判分割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2015-02-01

  •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就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国法律虽然采整合模式,但相对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其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在交付时存在物的瑕疵、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尽到了检验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所享有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包括:请求修理、请求再交付、请求减价、主张解除合同以

    法学论坛 2014年1期2014-04-18

  •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王修梅(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完整无缺的标的物,否则需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因此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进行完善。瑕疵担保责任;立法体例;立法完善买卖活动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产生的,同时买卖活动的进行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市

    山东工会论坛 2014年6期2014-04-10

  • 论造船合同项下物的瑕疵损害赔偿——兼评NEWBUILDCON35(b)条款
    缺陷”所负之担保责任,并在35(b)款明确了“缺陷”的损害赔偿。在英美法下,合同的质量担保通常为默示条款,违反默示担保,依照英国法,买方一旦接收货物,则仅可请求减少价款和损害赔偿,不得解除合同;而依照美国法,可以解除合同。[1]英美法下的损害赔偿贯彻着“restitutio in integrum”(复原原则),以金钱使受损方复原至合同被履行的地位。[2]而在大陆法系,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租赁合同都规定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违反瑕疵担保须承担诸如修理、重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2014-03-22

  • 先合同说明义务违反视角下的缔约过失与瑕疵担保关系论*——德国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构造
    在特殊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供支配,该制度同样也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针对市场上所出售的奴隶与驮畜,存在为撤销契约而提起的“退货之诉”,为减少价金而提起的“估价之诉”或“减价之诉”。②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4-375 页。奴隶贩子和牲畜贩子有义务自行申报出卖物的缺陷,包括疾病、品格缺陷等无法消除的瑕疵。而履行请求权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请求权难以弥补上述瑕疵,因而瑕疵解除和减价等法律后果被发展出来。

    政治与法律 2014年11期2014-03-19

  •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分担与代位求偿
    时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二是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份额如何确定,涉及的是代位求偿问题。1.责任分担问题。理论界对于这种情况,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物的担保优先说。此观点认为,在债权有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主债务人届期不清偿的,债权人应先行使担保物权。在立法例上,我国《担保法》第28条采用此说。第二种观点是区别说。此说主张,在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时,应视担保物权与保证责任的形式、保证责任的内容来决定其关系。若担保财产属于主债务人,而保证又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2年5期2012-07-04

  • 贷款用途变更后担保人是否担责
    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读者:刘 福答: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郭某向当地农业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木材,但是背地里借贷双方又协商,变更了贷款用途,这是对合同的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他们没有征得你的书面同意,你的担保责任也就打了折扣,

    湖南农业 2010年2期2010-04-08

  • 论混合担保中的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问题
    下,各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划分和确定是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一、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各担保人责任划分的规定在同一混合担保中,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保证人、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交织在一起时,他们之间责任划分问题一直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争论不休,而现行立法规定的混乱、模糊,无疑使本已复杂的问题“雪上加霜”。各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所担保的份额也不相同,导致债权人放弃的份额也不尽相同,放弃某一担保人的担保后,其他担保人的责任的重新划分也不一样。所以,理清混合担保中各个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2010-01-03

  • 为人提保者须学会自保
    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反担保的设立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十分繁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设立越多,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少,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各位好心的担保人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最好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任人财产

    金点子生意 2009年10期2009-09-29

  • 瑕疵担保责任与相关制度的比较探析
    要介绍了瑕疵担保责任与相关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并对瑕疵担保责任和与之有关的相关制度做了比较分析。关键词瑕疵担保担保责任买卖标的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62-01我国《合同法》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五条确立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的本身或物上的权利存在瑕疵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一、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学理上,瑕疵担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2009-07-05

  • 行政指令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故应免除其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的贷款担保方某油脂化工厂承诺在贷款方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时,连带承担清偿责任,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担保是在上级主管单位的行政指令下的行为,就可免除担保责任的规定。交行某办与某味精厂、某油脂化工厂1998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知识窗 2000年1期200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