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的土地补偿费受法律保护

2010-04-08 13:08郴州市委党校423000谭礼塘
湖南农业 2010年6期
关键词:附着物责任田补偿费

郴州市委党校(423000)谭礼塘

【案例】徐某是白水村农民,于2004年与邻村王某结婚。徐某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2008年调整土地时,白水村委会分

给徐某责任田534平方米。2009年6月,某酒厂扩建,征用白水村1.33公顷土地,徐某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白水村委会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徐某的丈夫属邻村户口,徐某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由,仅发给徐某青苗补偿费3000元,不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58343元,且没有安排徐某就业,造成徐某生活困难。后徐某多次找白水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为此,徐某2009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水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白水村委会给付原告徐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8343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村委会侵犯妇女财产权益而发生的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法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判决被告败诉,从定性到处理都是正确的。首先是原告应否在白水村分得责任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我国《民法通则》第105条也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户口一直未迁出,调整土地时,被告也实际分给原告责任田534平方米。被告认为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责任田,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其次是原告应分得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除属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这一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将土地补偿费分到户,只是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范围,至于在上述范围内具体如何使用,由被征地单位自己决定。白水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将土地补偿费分发到各户,既能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又能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符合法律规定。白水村委会扣发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失公平。何况原告的责任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困难,需要必要的就业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因此,白水村委会应当如数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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