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现代语境下的话语伦理学
——从正义与团结的视角

2010-04-10 06:35任彩红马金杰
湖北社会科学 2010年3期
关键词:德里达哈贝马斯后现代主义

任彩红,马金杰

(1.广州暨南大学 社会科学部,广东 广州 510320:2.广东商学院 政治与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论后现代语境下的话语伦理学
——从正义与团结的视角

任彩红,马金杰

(1.广州暨南大学 社会科学部,广东 广州 510320:2.广东商学院 政治与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所强调的正义原则被认为是一种压抑他者,抹杀差异性并缺乏关怀的彻底同化的道德普遍主义。面对后现代主义者的批评,哈贝马斯从正义与团结的视角阐释了话语伦理学不但尊重个体的权利,还保护主体间的善的生活。

后现代;话语伦理学;正义;团结

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所强调的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并通过论证而达成的话语共识忽视了不同民族、特殊人群、边缘群体等他者的差异性;同时,话语伦理学所坚持的达成共识的论证程序是在论证的形式上要求普遍的平等,但由于个体、群体等的差异性和异质性,话语伦理学所主张的论证程序不可避免地缺乏道德关怀,因此,它所努力追求的道德普遍主义只是一种理想的乌托邦。面对挑战,哈贝马斯做出了积极回应:强调正义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团结”原则。

后现代主义者认为,传统形而上学以理性为中心,追求同一性和一致性。这忽视了差异性,导致了对个体个性的压抑。因此,他们提倡与传统形而上学决裂,颠覆传统的价值体系。在他们看来,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是一种彻底同化的普遍主义的伦理学,无视多元世界的异质性和不确定性,抹杀了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以及少数民族等被排斥的他者的特殊性。他们从各自的理论视角展开了对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挑战,本文以利奥塔和德里达为例。

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强调平等对待的正义原则,然而作为哈贝马斯在当代的著名对手之一利奥塔则通过借助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理论,在对现代性进行批判的同时,对后现代的知识状况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与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不同的正义观。在他看来,后现代社会是一个异质多元的社会,因此,后现代社会的正义具有独特性和不确定性。在后现代社会条件下,不管是日常话语,还是科学论述,都是语言游戏活动。“我们大家都生活在许多语用学化合价的交叉路口。我们并不一定构成稳定的语言组合,而且我们构成的语言组合也并不一定具有可交流的性质”。[1](p2)这是因为元素的异质性决定了语言游戏拥有许多不同的种类。由于语言游戏种类的多样性和异质性,语言游戏规则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也不可避免,而作为一种语言游戏种类的社会关系也处在变动中(在利奥塔看来,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语言游戏),所以,后现代社会是一种多元的、异质的、变动不居的社会。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共识而追求的道德的普遍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利奥塔看来,“这种共识违背了语言游戏的异质性”[1](p3)因此这种“共识”不但不具有合法性,并且将成为一种“陈旧的、可疑的价值。”[1](p138)德里达则从解构的视角对话语伦理学的普遍化原则提出挑战。在他看来,传统西方形而上学以逻各斯中心主义即声音中心(phonocentrism)为主导,强调逻辑性、概念性等属于主体的同一性的思维方式,这把差异或者“延异”排除在视野之外。因此,他从语言的角度强调原始书写(独立于说者和听着的无主体的书写),以消解书写的主体,消解逻各斯中心主义。不但如此,德里达又把解构的方法运用于政治、正义、法律诸问题上,以期唤起人们对差异的关注,因为“在法律、政治以及技术生物学的边缘,它们可能要吞噬这种非常基本而且在当今显得异常不可靠的差异。这些差异空前令人困惑,前所未有的脆弱”。[2](p8)在德里达看来,我们不能抹杀差异,不管这种差异如何细微。而当人们指责德里达的解构的文本不给正义“或者伦理政治的主题以引人注目的地位”[2](p416)时,德里达声称他对双重肯定、不确定性、不可通约性或者不可计量性的话语,以及“关于独一性、差异和异质性的话语也完完全全是、至少在迂回曲折的意义上是关于正义的话语”[2](p417)。在他看来,“正义行为,常常与独一性、个体性、不可替代的群体生命、他人或者唯一处境下作为他人的自我相关;而正义的规则、规范、价值和律令却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形式,即使这种普遍适用预先规定了在每一种特殊场合下的应用”[2](p428)但是在现实场景中,如何将二者协调?在德里达看来,虽然一直宣称的正义具有普遍性,但是正义是不可算计的,是独一的,是开放的,我们应该“对围绕着正义的概念、理论和规范结构的起源、基础和界限保持永久不懈的质疑”。[2](p432)德里达对正义的“解构”旨在引起人们对差异的重视,从而克服那些排斥差异思想的模式,达到对“他者”的开放和包容。

自古希腊起,“什么是正义?”“谁的正义?”等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直到现在,关涉政治和伦理、法律等领域的“正义”问题仍然是当今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关注的核心。然而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所强调的正义之所以能与众不同,无疑在于它的正义原则是程序主义的,即话语伦理学所强调的正义不具有实质的内容,它的正义依据于相关参与者通过对话、沟通、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只要共识达成过程中依据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从而保障了规范的有效性,那么这就是正义,换言之,程序即意味着正义。

哈贝马斯主张,话语伦理学用道德论证程序来保障对每个个体权利和自由的平等尊重,所以话语伦理学设定了普遍化原则:“U原则(普遍化原则)——为了满足每个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项规范,其引起的后果与副作用可以被所有受到该项规范影响的人所接受。”[3](p65)普遍化原则所说的“普遍性”,不是康德的道德主体独白意志的普遍“立法”,而是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相关参与者以一种利益平衡的方式,采取所有他者的视野,而这个原则旨在迫使角色的普遍交换”,也就是说,这种“普遍性”要求超越第一人称单数的提问视角,而通过交互主体性来予以论证。在这种普遍性中,“每一个人的视角与所有人的视角相互重合,所有可能的当事人都参与到了这种话语之中,而且在话语过程中能够用一种假定的立场,通过论证总是值得追问的规范和行为方式的有效性来表明自己的态度。这种不偏不倚的视角超越了每个参与者的主观性,而又没有丧失共同参与者记述式立场之间的联系”。[3](p64)同时,话语伦理学也强调话语原则:“D原则(对话伦理原则)——只有全部参与实际对话并受其影响的人都认可的规范,才可以宣称为有效的规范”。[3](p66)话语原则进一步解释了规范基础赖以形成的“主体间性”途径。在规范形成的过程中,每个人的视角、观点和利益都将得到平等的尊重,同时,每个人都能克服自我中心主义的“我”的视角,不断向他者开放,对他人的观点保持开放,从而把“我”的视角扩展到“我们”的视角。这既尊重了每个个体的权利和个性,也能够与他人保持一方面用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道德概念来集中论证正义,换句话说,他把正义限制在了道德领域并通过论证达成共识从而树立规范,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对他者的包容性和对差异性的开放性,也即把团结原则引入其中。正如一位研究哈贝马斯的著名美国学者斯蒂芬·K.怀特所言:“哈贝马斯精心阐述了一个最小限度的正义概念,它是话语性的和程序性的,但是比人们所熟知的程序主义者(如罗尔斯或阿克曼)的概念保有对差异的更大的开放性”。[4](p142)

哈贝马斯正义原则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他把“正义”严格的限制在道德领域,而不像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更加侧重于政治上的正义。这是因为哈贝马斯把实践理性区分为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领域,并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对每个领域的应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实用问题牵涉主体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手段,因此在交往行为基础上的实用性话语的目的是推荐合适的方法和可行的方案;而伦理问题牵涉与主体自我理解相关的价值方面的决定,因此伦理-实践的话语目的是为有关生活的正确方向和个人生活方式的形成提供参考;道德问题牵涉处理人际冲突的准则和规范的论证和应用,因此道德-实践的话语的目的“在于就规范行为领域中对冲突的公正解决达成一致”[5](p78)通过对实践理性的区分,哈贝马斯把“正义”问题归属在了道德领域的门下。在他看来,只有在道德领域,是完全主体间的视野,是从他者的角度来看待行为的合理性,超出了自我中心的视角,在他看来,“只有当我的视角与其他所有人的视角一致时,这一结论才是正确的。”[5](p75)只有当我的认同和我的生活规划体现出一种普遍有效的生活方式时,以我的视角来看对所有人都为善的一切,才会合乎所有人的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哈贝马斯的“正义”指涉的是不可转让的个人自由,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个人的平等尊重和平等权利,但是哈贝马斯的正义原则或者普遍化的原则是建立在交互主体上,从而强调对个体的平等尊重的。

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哈贝马斯的这种普遍正义无法达成和无法应用,因为语言是异质的,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正义,即使有正义,也是局部的、特定场景下的而不可能是普遍的。面对指责,哈贝马斯强调,话语伦理学是在交往理性的形式中,参与者以相互理解和沟通为目的,建立在黑格尔主体间性的解释上来对道德问题做出评判的,依靠这一基本立场,“可以避免因一开始便把矛头对准一种抽象的信念伦理而招致的质疑”。[5](p62)

面对后现代主义者指责话语伦理学的论证压抑他者,忽视差异,哈贝马斯在强调正义原则的同时还凸显了团结原则。“团结”指的是共享同一个生活世界的共同体成员间的好的生活,团结原则所要求的是对他的邻人福利的关心和关照。在他看来,后形而上学语境下,仅仅强调主体的个体维度的平等尊重的正义原则是不够的,还需要关注主体的社会维度。因为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发生利益的冲突,从而牵涉如何正确处理与他者关系的道德领域的问题。人类是具有脆弱性的,个体必需与他人在交往基础上相互承认才可能得以生存,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个体需要道德上的保护。正如马克思所说:“个体是社会存在物……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6](p84)因此哈贝马斯认为个体在成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的过程中团结原则是必要的。

哈贝马斯强调“话语伦理学坚持认为正义与团结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联系。”[5](p61)在哈贝马斯看来,道德理论“必须体现对每个人尊严的平等尊重而强调个人的不可侵犯性,但它们也要能够保护相互承认的交互主体性关系网,这些个人是通过这种关系网而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而生存的。对这样两个相应的补充性原则,分别是正义原则和团结原则”。[3](p200)正义与团结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不能分割。“人们通过社会化而个体化了自己。因此,道德不能保护一个而放弃另一个。它不能保护个人的权利而不保护个人所属的共同体的福利。”[3](p200)这是因为以主体间共享的生活世界为背景,正义本身体现了对个体权利和利益的尊重的普遍化原则;团结原则强调了对话共同体参与者的普遍利益,表明了同一个世界里主体间共生的重要。所以,哈贝马斯对正义与团结二者不可分割的关系的强调表明了人离不开世界,世界由人组成的共生理念。

然而,哈贝马斯也强调:“话语伦理学期待的团结仍然在世俗正义范围内”。[7](p247)在我们共同的生活世界中,我们必须保障个体自由的根基性地位即正义原则的基础地位。在正义基础上,团结才得以可能。哈贝马斯的这种正义是现代意义上的正义,换言之,与古典伦理学所强调的正义不同。哈贝马斯的正义是现代意义上的正义即强调平等、自由和权利观念;而古典伦理学所强调的正义则是建立在传统严格等级观念上以身份地位为基础上的正义。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的自由主义立场。

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对正义原则与包容他者的团结原则的强调为我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参考。在哈贝马斯看来,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面对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个性、自由、平等的个体化的社会趋势,对个体的尊严的平等尊重的正义原则能确保不同的个体、种族、民族以及文化等的平等权利;而团结原则能保证我们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能共享同一个生活世界,保证共同体参与者的普遍利益。虽然后现代主义者主张对一切理性的东西都进行否定、解构和决裂是为了使人们注意到差异性,注意到弱势群体、边缘人群等被忽视的群体,注意到西方的文化霸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主张消解一切对正义和幸福生活进行的总体性的努力,必将导致相对主义,从而不知将使人类走向何方;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对理性所带来的社会进程的发展进行不断的抵抗。总之,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许多非正义的现象都是来源于追求普遍性和同一性而导致的,但是当他们进行回应时,却恰恰禁止自己提出具有普遍效力的正义理论。“这样,看起来,后现代主义反思摒弃的恰恰是那种可以赢得一场战争的正规武器装备”。[4](p142)

哈贝马斯以普遍语用学为基础,把语言置于日常生活世界的基础性地位,强调通过沟通和商谈来协调行为冲突,这对当今的国际关系和日常生活实践中解决冲突提供了一种理性化的选择模式。但是,在当下多元文化相互冲突以及多种矛盾相互交织的世界中,这难以摆脱过于理想化的嫌疑。“虽然在现代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话语(经济商谈或政治谈判)已经越来越显现在正常交往中的作用,但金钱与权力或暴力作为交往的媒介还在侵犯生活世界、扭曲交往,话语的压制性条件还存在。”[8](p326)即使哈贝马斯自己也承认,话语伦理学所设定的理想的交往语境即冲突各方都愿意以沟通来解决冲突在当下条件下是过于理想的。但是,哈贝马斯也认为,我们应该对理论抱有期望,人类有理想才有未来和希望,因此我们也可以假设平等对待和团结他者的话语理论能够实现。

后现代主义者对一切的解构导致人们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虽然使人们认识到了传统形而上学的弊端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现代性的危机,但是,他们对确定性和同一性的批判和摧毁导致了人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迷茫。而哈贝马斯坚持从语言学转向中获取解决冲突的方法,坚持康德的普遍主义和形式主义传统,从话语的论证程序中保证规范的有效性,使人们重拾对理性的信任,这无疑是值得我们肯定和认可的。

从哈贝马斯对正义与团结二者关系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认识到哈贝马斯力图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保持一种平衡。这对我们当下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启示。在构建和谐中,我们无疑要处理自我与他者、自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其中保持适度的张力才能实现人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发展,才能实现社会良好的运行。

[1][法]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M].车槿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法]德里达.友爱的政治学及其他[M].胡继华,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3]Jügen Habermas: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on Action.Cambridge:M IT Press,1993.

[4][美]斯蒂芬·K.怀特.政治理论与后现代主义[M].孙曙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5][德]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与真理问题[M].沈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7]The Moral Domain:Essays in the Ongoing Discussion between Philosophy and the Social Science,edited by Thomas W ren,Cambridge,The M IT Press,1990

[8]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0)03-0132-03

任彩红(1981—),女,广州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哲学博士。马金杰(1980—),男,广东商学院政治与教育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邓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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