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爱中的嫉妒现象

2010-04-11 10:38魏小巍
关键词:情爱意义生命

魏小巍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241)

人文观察

论情爱中的嫉妒现象

魏小巍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241)

嫉妒是心理学乐于考察的一种心理状态,但嫉妒不仅是一种通常发挥负面作用的心理现象,在更深的层次上,它涉及价值冲突,并直指人的生存意义。对情爱中的嫉妒心理这一特殊嫉妒类型的分析,可以考察情爱嫉妒心理的生成机制,探究嫉妒成为一种纯粹负面的情绪和心理的原因。

嫉妒;爱;意义

本文讨论情爱状态下人的嫉妒心理和感受。这种嫉妒与一般的嫉妒相比更精神化,产生的机制更复杂,造成的结果也远较一般的嫉妒情绪更为严重。*出于分析问题的方便考虑,本文试图讨论的是“情爱嫉妒”这一理想模型,即单纯出于情爱而造成的嫉妒心理。现实生活中的情形通常要更复杂,甚至很难分辨一种嫉妒情绪究竟是否纯粹出于情爱。比如在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彼此的猜忌往往会涉及物质利益的分配和让渡,有名的婆媳之间的嫉妒内涵更为复杂。历史上发生在宫廷中的貌似嫉妒的事件,比如吕后之对戚夫人、武则天之对王皇后、萧淑妃,委实难以分辨出于情爱的成分有几分,更主要的矛盾是权力的争夺。

一 情爱嫉妒的现象

由爱恋产生的嫉妒心理要比通常的嫉妒情形复杂得多。恋爱状态下的人会产生种种离奇的幻想,做出反常的举动。而恋爱状态下的嫉妒更会发挥神奇效应,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让一个原本平和、低调的人骤然丧失理智、陷入疯狂,其反应方式的方便快捷、杀伤力的深入强烈使它可以迅速滑向仇恨的深渊。这种表现极富戏剧性,因而常常成为各类文化中艺术作品刻意表现的对象。

情爱嫉妒心理首先涉及妒与爱的关系。有爱的嫉妒和不涉及爱的嫉妒,虽然都称作“嫉妒”,但实质却迥然不同。比如邻居夫妻恩爱,终日卿卿我我;而我却孤家寡人,形单影只,我会嫉妒但却不涉及我的情爱感觉。但如果我狂热地爱上了邻家曼妙主妇,我的嫉妒就完全不同。我嫉妒那个丈夫,只是因为他陪在“她”的身边,占有着我梦寐以求的东西。不仅如此,我还会嫉妒她的同事,因为他们可以看到她的如花笑靥,听到她宛如仙乐般的声音。我甚至会嫉妒那个卖给她水果的小贩,因为她曾对他的殷勤服务报以一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反常的情况?人们通常只是对这种现象直接给出结论——“拈酸吃醋”——而不寻求解释。如果认真追究起来就不难发现,这种嫉妒产生的原因并非“由他人的幸事而导致”的对此人“感觉不快”,也并不就此表明我“对自己幸福的渴望转化成了对他人不幸的渴望”。[1]在这个事例中,我的嫉妒不是由于邻居男主人娶了个好老婆、她的同事有个漂亮性感的人一同共事、小贩把水果卖给了美女这些他人的“幸事”所致,而是出于特殊原因,即我自身热烈的情爱。身为君子的我对邻人、她同事、门口小贩的“不快的对立情绪”,结果并不是希望他们大倒其霉而我可以幸灾乐祸,或者愿意看到邻人和妻子不睦我正好得以见缝插针,而是把所有和她有关系的东西都转化成了一种嫉妒的痛苦反作用在自己身上,痛苦得想要消解自己而不能,又因为无法消解而愈加难以忍受。这种煎熬生成的原因是由于他们每个人都分有了原本可能属于我、或者即便不属于我也不应属于别人的爱。这种爱极端自私,自私到了不能和他人分享一丝一毫的程度。因为这爱所关系的甚至不只是我的生命,而且直接关系到我的存在价值、我生命的意义。

二 情爱嫉妒的缘起

人为什么会嫉妒?种种迹象表明,嫉妒主要不是通过后天熏染习得的秉性,而是人的一种很原初的而且相当原始的神经反应。

对嫉妒起源的探究有分子生物学、史前考古学、文化人类学等几种思路。

从分子生物学的角度,近年来已经可以从人的遗传物质中分离出负责“嫉妒”的基因。嫉妒确实是一部分人的“天性”。即便如此,至少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解决人类作为一个独特物种嫉妒的来源问题。如果这种基因是来自人类形成过程中不知何时、何地、何因的一次偶然基因突变,那么这个来源几乎就是凭空产生的了。另一个问题是基因只意味着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如果认为基因能够决定人的性格,并完全不可改变,那么人之为人的可塑性、人的无限潜力就无从说起了。

从史前考古的角度,理论上我们可以把嫉妒的根源上溯到现代人的祖先智人那里。早期智人一般认为是从非洲走出来分散到世界各地的。在条件异常艰苦的环境下,只有相对稳固的男女组合,才更有利于哺育和抚养小孩,进而有利于个体生命的延续和种族的繁衍。因此,丈夫要确保他所抚养的小孩确实是自己的后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的基因得到了传承;而妻子则需要确定丈夫是忠诚负责的,因为只有这样她和小孩才有可能得到足够的照顾和保护,从而增加存活下去的机会。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彼此都必须有足够的诚实和忠贞,不是只受本能和欲望的支配,更要受到情感和理智的约束,从而能够比较长期地履行必要的义务。*关于人类起源模式较新的研究进展,参见费根《世界史前史》(Brian M. Fagan:World Prehistory: a brief introduction),Upper Saddle River, N.J. :Pearson Prentice Hall, 2005。但这一设想主要借鉴于《仇恨的本质》一书([美]小拉什·多兹尔《仇恨的本质》,王江译,北京:新华出版社)。

如果爱和责任感的源头确是这样的情形,那么嫉妒的产生也就是很自然的了。在这种相对单纯的情况下,嫉妒首先是一种警戒情绪,警惕他人潜在地可能触犯自己的生存或个体生命的延续;而嫉妒的结果,比如怒目相向甚至近身肉搏,则成为对第三者和配偶的警告,同时也是对自身的捍卫。

当然,这种解释充其量只能作为嫉妒起源的原初生活模式促成的心理结构的一种臆测。这里对情爱嫉妒起源的猜想事实上只涉及到生存利害的关联,而并没有真正涉及情爱。那么爱的情形又怎么样呢?

对人生理反应的研究表明,单纯的性爱借助不受意志控制的激素分泌,也会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深刻的亲密感受,这种感受甚至可能违背我们自身的意愿。由于这种亲密的纽带关系的建立,我们会成为彼此的一部分,*出于类似的原因,亲情和友情同样会带给不同寻常的感受,温暖、甜蜜或是精神支柱,因为我们和亲友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彼此成为对方的一部分,我们对彼此悲欢感同身受。而如果他们伤了我们的心,对我们造成的心灵伤害也要更严重,这种伤害是内伤。因为“我”早已默认的他们对我的理解与实际不符,这种误解将损害我对所有同类和对这个世界的认同程度,加重我在世界中的孤独感。而这将直接损坏了我们对整个人生的信念。正如我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我们的快乐感受一样,这种亲密关系的圆满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我们对生活的满意程度和幸福感。形单影只的独立个体的生存无论在任何时期无疑都是艰难的,和另外一个人建立起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亲密关系对于个人的生存机会、生命延续的机会无疑都大大增加了。而一个第三者的介入,通常总是会直接威胁到这种业已建立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进而间接威胁到自己生命的数量和质量,焉有不恼之理?

从个体身上探究嫉妒的起源,本应求助于文化人类学和发生心理学。但目前对于儿童的嫉妒心理是在什么时期、什么情况下产生的,还没有见到专门的权威研究。而从文化的角度,文化人类学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否定统一的文化模式。现代文化人类学留给我们的是一种充满矛盾的印象。一方面是现象上的千差万别,不同的文化模式甚至可能产生完全对立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这些表面上迥异的文化之间又总是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某种结构上的相似,但这种近似又不能通过任何一种简单的模式表征出来,一个统一的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公式是不可能的。

这样一来,嫉妒现象在我们面前展现出了一副暧昧的面孔:一面是文化,一面是遗传。尽管可以说,两者都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针对具体文化下的具体个人,可能发生怎样的情况几乎完全不可预知。

三 情爱嫉妒的“意义”根源

虽然人类血液中嫉妒的来源终不可测,但可以断定:产生嫉妒的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出于爱、存在与意义的关联。人是追求意义的动物,这一点确定无疑。但我们很难确定人是否是唯一追求意义的动物,因而也就很难追究人类意义的起源究竟何在,只能既成事实,在认可意义合理性的基础上探究嫉妒的深层根源。

通常人们所追求的都不是独立存在的本体论层面上的意义。除了少数热衷于纯粹哲学思辨的人,多数人对意义的追求都是一种具体的实现方式,而不是抽象的概念和命题。因此,我们所追求的这些具体意义可以分成不同的取向和不同的层次。比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从“个体对于群体的意义”这一取向上个人价值实现的不同层次。后世任何一种救世情怀都可以看作是这一取向的不同分支,而爱对于人的意义是另一种取向。爱与个体的关系更密切,直接指向“我的幸福完美人生”,甚至并不止是“幸福”,而是比“幸福”更“崇高”的东西。

但涉及到“爱”,情况变得异常复杂。“爱”本身是个非常含混的词,即便这里把它限定为狭义的、纯粹的男女之情,还是存在多种不同的情况。*本文探讨的对爱的进一步分疏拜陈立胜老师的指教。立胜老师和少明老师都对本文的修改提供了十分细致并极富建设性的建议,特此致谢。舍勒提出了爱的三重分类,即存在着生命之爱、心灵之爱、精神之爱三个层次,并通过“爱”将人的行为方式、价值判断和对世界的探索联结到了一起。因此,即便是一般的“情爱”,也包含了生命、心灵和精神这三重层次,而且这种爱也同人的整体价值建构直接相关。*相关讨论见舍勒的论文《论同情》《爱与认识》《爱的秩序》和《基督教的爱理念与当今世界》,参见[美]弗林斯(Manfred S. Frings)《舍勒思想评述》,王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刘小枫选编《舍勒选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而弗洛姆在其晚年的最后一部著作中,将“爱”分判为两种含义,一种是重生存的爱,一种是重占有的爱。这与他将人的生存方式概括为“占有”和“生存”(haben, to have; sein, to be)两种类型相对应。联系他此前的思想,只有重生存的爱才是“真正的爱”,是“只有少数真正会爱的人才能掌握的一门艺术”,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美]弗洛姆《为自己的人》(Erich Fromm: Man For Himself, 1947),孙依依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其中包括了弗洛姆1956年出版的另一著作《爱的艺术》;《占有还是生存》(Erich Fromm: Haben Oder Sein, 1976),关山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

既然“爱”是这样一种复杂的“精神行为”,为了使讨论不至于沦为泛泛而谈,我们把“爱”界定为理想的、精神性的、“真正的”情爱。这样既排除了爱的自私的、占有性的成分,又设定了这里的“情爱”严格区别于“性爱”,即尽可能不涉及个人具体的身体感受,尽管情爱与性爱的关系正如身与心的关系一样,从根本上难以断然区分开来。很多人认为或是体会到,各种类型的爱如母爱、友爱、情爱背后实质是同一种爱。这种爱不必源于一个凌驾于人们头上、对人们行为和观念指手画脚的超验存在,而完全可以来自人的内心深处、来自个体对生命的切身体验和感悟。这里预设的就是这种爱的理想模型。

从现象上看,强烈的爱情有时候却成了巨大压力的源头。在这种情况下,爱侣之间一旦出现了冲突或不和,就会产生一种“困境感”,就会感到沮丧和失望。*这是心理治疗中观察得出的结论。参见[美]小拉什·多兹尔《仇恨的本质》(Rush W. Dozier, Jr.:Why We Hate),王江译,北京:新华出版社,第190页。这种情绪上的巨大波动,其深层的原因就在于强烈的爱情将自己在更深的程度上和爱的对象联结在了一起。人们原本对自身是可以自主的,现在却成了“让爱作主”,将“我”的范围扩大到了事实上并不由我自主的他人身上,时刻受到他或她的感情和行为的影响或牵制。这种将自己的幸福、前程和命运“押”在别人身上的感觉是“痛并快乐着”,同时会在潜意识中形成无形的巨大压力。这种压力成为习惯以后,人们所受到的情绪影响是不知不觉的,而且常常莫名其妙、身不由己。

这种压力背后的根源在于,爱对于人类,不仅决定了生活幸福与否,更直接关系到“这一个人生是否值得活”。也正出于这种原因,爱的危机所造成的痛苦往往远大于对生命的威胁。后者是“生命是否可能的问题”,而前者则是“生命是否值得的问题”,一旦“是否值得”成了问题,生死存亡也就不再构成威胁了。所以会有很多人把生命直接和爱关联、等同起来,为了爱而生,也不惜为了爱而死;所以会有“情死”(即双方共同自杀殉情)或者因失恋而自杀的事件发生。通常人们会对为爱牺牲、双双殉情和失恋自杀这三种情况作出有褒贬差别很大的评判,比如分别判以伟大、情痴和愚蠢,这种分判有失公允。但无论其境界究竟有无高下之别,因爱而舍弃生命都涉及到意义的选择。

而因为嫉妒的存在,原本无限美好的爱情成了枷锁、成了痛苦的根源。在很多情况下,嫉妒的心理伤害和意义杂糅在一起,教人很难分辨。由嫉妒造成的悲剧往往就是因为意义的失落、生命彻底沦于绝望而演化出来的悲剧。

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往往掺杂了多种复杂因素,艺术作品中的形象和事件则更容易作为“理想模型”而更具普遍意义。在莎士比亚的名作《奥赛罗》中,奥赛罗由于小人挑拨轻信妻子与自己的好友通奸,盛怒之下亲手将妻子掐死,而真相大白之后又出于悔恨拔剑自刎。莎翁说,嫉妒和猜忌是爱情和友情的天敌。但对这一事件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就认为不应该把奥赛罗看作真正的嫉妒典型:“奥赛罗并不是出于嫉妒才杀死苔斯狄蒙娜然后自杀的,而是因为他的理想被夺走了。”英国诗人柯尔律治在谈到奥赛罗时也说:“我觉得伤害他的不是嫉妒……而是焦虑和极度的痛苦,因为他所认为的天使却是可鄙的、不洁的女人,他曾将她奉为心中的偶像,也无法不再爱她。是的,他努力斗争,为了不再爱她。面对道德的堕落,他既气愤又绝望……”*这两段话转引自[法]纪德《纪德文集·文论卷》,桂裕芳、王文融、李玉民译,广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第289-290页。从这个角度上看,奥赛罗的痛苦、气愤、绝望、疯狂实源于理想和信念的毁灭,从根底上也就是由于对其生命意义的致命打击。

西方的忠贞、不洁观念都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因而对爱、对纯洁的理想直接关系到对上帝、天国和救赎的信念。中国的观念则是全然不同的情形。古典小说《红楼梦》中林黛玉的爱和妒就非常具有代表性。林黛玉的爱非常纯净,不带有任何功利色彩,但她和贾宝玉却以猜忌和争吵为主要的谈情说爱形式,他们俩人的恋爱史基本就是吵架史。人们往往将黛玉的烦恼归结为她的“小性儿”:无论宝玉怎么“剖心沥胆”也去除不了她内心深处的疑惧;即便宝玉用尽了全部热情去爱她,她依然不可能安心、放心。贾宝玉和林黛玉的爱美则美矣,纯则纯矣,却不啻为彼此施加在对方身上的“精神酷刑”。*经红学专家统计,宝黛在定情之前的吵架凡十次之多。对宝黛爱情的分析,参见王蒙《天情的体验——宝黛爱情散论》,《双飞翼》,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如果将两人的恋爱痛苦仅仅归结为黛玉的“善妒”,因而不过一种性格悲剧,就把黛玉这一文化理想的化身看得太简单也太肤浅了。

黛玉和宝玉都是一种理想人格的典型,他们和现代人一样受到来自文化、来自环境、乃至来自生存本身的精神束缚,但同时又具有超越这种约束的自觉。这种精神束缚不是封建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而是人类在文明社会生存状态中的共性问题。这种束缚是无形的,因而也无所不在、无可逃遁,正是这种压力造成的迷茫和苦痛成为很多人追求“出世”的原因。在这样的黑暗之中,个体生命所感到的孤独和绝望几乎是不可挽救的,惟一的例外就是——“知己”。知己的存在成了无边黑暗中仅有的一丝光亮和温暖,仅有的绝望中的希望。黛玉对宝玉的猜忌正是对这种唯一知己的不断确定,爱的承诺、赌咒都不能说明问题,只有绝对的忠诚、绝对的坚贞才是真正的证明。

这种爱的意义取向就是将生命的意义寄托在爱上,由爱进而依托于特定的人、特定的关系;通过被爱确认自身的存在和这种存在的价值,通过爱他人寄托无所聊赖的情怀,通过相爱赋予平凡的生命以崇高的内涵;而这种崇高,透过有限的个体生命和无限的、超越的存在联系在一起。因而这爱不仅关涉个人一时的或一生的生活幸福,更关涉个体的存在乃至人类的存在问题。这一若隐若现、似有似无的纽带,寄托了人的全部希望。

所以,嫉妒的产生、其影响的强烈程度正是由于对生命意义、对存在本身的直接威胁。如果摧毁了这种意义,不仅无异于把这个人置于非常悲惨的境地——失去了生存下去的理由,生活一片黑暗,活下去也只能时刻处于痛苦的煎熬之中,直是生不如死;而且,个体的存在的目的、价值、意义被抹煞,其存在可能就此成了一个偶然的突发事件,成了不知是谁的一场无聊的恶作剧,成了一个拙劣空洞荒唐的笑话。这是人最大的、最后的、最无奈也最致命的悲剧。因此,问题远远不止是失去了一个爱人、失去了家庭、失去了物质依靠、失去了一生一世的幸福那么简单。

四 嫉妒:一种纯粹的负面心理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情爱中嫉妒心理的产生相当合情合理,而且它具有这样激烈的反应强度也是可以理解的了。但合情合理并不意味着嫉妒就是“正当的”,更不能决定它在价值评判中是“好的”或“善的”。

人们在讨论嫉妒的时候通常会将其客观效果作出“建设性的”与“破坏性的”区分,建设性是指人们在克服嫉妒的时候通过努力改进自己来实现,破坏性则是通过破坏、诋毁他人或者伤害、毁灭自我来实现。[1]进而由此推断“嫉妒”这一心理或情绪本身也可以既好又坏。这里要指出的是:从心理层面上看,嫉妒是一种无可争辩的纯粹负面心理。尽管这并不反对说嫉妒在客观上可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我因为爱上了邻家美妇而对她的先生嫉妒不已,因此发愤图强,要让“她”对我另眼相看,竟如身怀“娶妻当得阴丽华”大志的刘秀一样干出了一番经天纬地的大事业,那么这嫉妒的建设性意义实在不可小视。如果我对自己妻子和别人调情感到妒火中烧,那么这妒未尝不是对我的爱的反证,客观上有利于让我产生危机感,让我更加珍视这份感情。但这如同“恶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黑格尔语)一样,无论其历史进步作用多么重大,并不能改变恶之为恶。这里探讨的对嫉妒之为“恶”的定性需要同嫉妒所造成的客观效果区分开来。

诚然,嫉妒是深藏在人类心灵深处的恶魔,它蛰伏在不起眼的角落,一旦遇到时机就会兴风作浪风雨大作。但判定嫉妒是“恶的”、“负面的”,在于它在出现的那一瞬间就已经对人的心理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扭曲。舍勒说,“羞”是“爱的良知”。[2]相对地,“妒”则是“爱的反良知”。嫉妒本身会像毒蛇一样噬咬着人的心灵,嫉妒所造成的痛苦常常和爱的强度适成正比,爱的越深,嫉妒所带来的痛苦也就越深。但这还不是它最可怕的地方。嫉妒最可怕之处就在于它能够不由自主地引起怨和恨的恶毒心理。这种恶毒心理恰恰是良知的泯灭和反对。

在情爱状态下,不论这种由妒所生的怨恨指向的具体是谁,可以肯定都不是良知开启所导致的结果。而且由于嫉妒的盲目,它会阻碍个人通向良知的道路。“爱是一种从较低价值趋向于较高价值的行为,恨则是一种相反方向的行为”;[3]而“怨恨形成的最主要的出发点是报复的冲动”,[4]这种反理智、反良知的冲动势必会造成不知感恩、得陇望蜀乃至欲壑难填、恩将仇报的恶果,这种情绪不仅是对人以往的情感和行为的否定,更危及到人对世界之美好的判断和人生值得一活的确信。

嫉妒常常是在无知无觉的情况下悄然发生的。但嫉妒对心灵的影响则是每一个敏感的人都不难察觉的。尽管有些人天赋异禀、能够生而无妒,但绝大多数人都曾经历、并可能随时受到嫉妒的折磨和摧残。嫉妒的产生并不是必然的。嫉妒的转化和消解也并不必然要借助于“我”获得了足够的心理优越感。对别人中了500万大奖的嫉妒可以通过“想开了”得到解决,但对自己钟爱的人移情别恋却不那么容易“想得开”,此时想得开也不能保证彼时想得开,对这个人想得开也不能保证对下一个人同样有效。

难道只要有情有爱,嫉妒就要伴随始终?或者即便嫉妒没有在当下出现,也可能躲在某个角落的阴影中,随时准备在你的心口剜上一刀?在佛老,消除嫉妒的办法是“绝情去欲”,彻底根除随时可能点燃嫉妒的危险火线。但在意义一层上,佛老两家都必须预设某种超验的彼岸世界。这似乎又走得太远了。

在不涉足信仰领域的情况下,仅对情爱中的嫉妒而言,有一些情形可以实现对嫉妒的“自然超越”。比如性格的修炼。“真正的骄傲”和“彻底的顺世”这两种性格都不会产生嫉妒。真正骄傲的人从骨子里不会“屈就”认同他人的价值,更不屑将他人的价值占为己有了。这种骄傲类似黛玉小姐对于袭人丫鬟的自然优越感,后者完全没有可能成为黛玉嫉妒的对象。而顺世性格的人则总能看到每个人得失的合理性。“顺世”不是对自己吃不着葡萄强说酸的心理安慰,而是对人情世故的深刻洞察。别人得到的是他之当得,我所失去的是我之当失。即便是恋爱事件,其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顺应事件自身的因果链条便不易发生价值冲突,自然也就不会生成嫉妒的心结了。再比如信任感和同情心的建立。通常达到“生相怜、死相捐”这种境界的情侣之间,疑虑和猜忌也不会再出现。

但如果“自然”超越的情形没有“自然”发生,对嫉妒的消解就要诉诸于对嫉妒的发生进行“剖析”、“反思”、“省察”之类的精神修炼。这当然颇有难度,但从理论上同样也可以实现对这一“恶

德”的消解和超越。道德耻感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有基本的道德感和自尊心”,[5]对嫉妒心理反思的前提与此类似,要求当事人具有基本的自我批判精神和道德完善取向。在这种前提下对自身嫉妒心理的发生才可能进行彻底的解剖,看到嫉妒与爱和自身的“意义取向”的关联,进而认识到这种关联其实并非必须。诚然,“存在”和“意义”的设定本身可能只是一场空虚,那么嫉妒、爱与它们的关联便更可能是虚妄。但关键在于,爱、存在和意义并不必然要依托于某个外在的对象,正是“向外”寻求这一方向本身导致了危险。

[1]翟振明.论嫉妒[EB/OL].http://zhaizhenming.tianyablog.com.

[2]舍勒.论害羞与羞感[M]//刘小枫.舍勒选集:上卷.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595-596.

[3]弗林斯.舍勒思想评述[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46.

[4]舍勒.道德建构中的怨恨[M]//刘小枫.舍勒选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5]陈少明.关于羞耻的现象学分析[J].哲学研究,2006,(12).

OnthePhenomenonofJealousyinLoveAffairs

WEI Xiao-wei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The study of jealousy is common in psychological research. It is not only a negative phenomenon in our mental state, but also is relevant to the conflict in value judgment, as well as the meaning of human existence. In this paper, the reason why the jealousy is a completely negative emotion and mentality is fully studied by analyzing its phenomenon in love affairs and its genetic mechanism.

jealousy; love; meaning

2009-12-26

魏小巍(1975-),男,满族,黑龙江宝清县人,中山大学哲学系教师,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

B842.6

A

1674-2338(2010)04-0075-06

(责任编辑:朱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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