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因子在国家助学金制度运行中的作用

2010-05-29 09:20田辉玉刘术泉
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2010年10期
关键词:助学金贫困学生奖学金

田辉玉,黄 艳,刘术泉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0 引 言

关爱贫困大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的形式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不仅是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更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根据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除要求申请者存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和生活俭朴外,学习因子是国家助学金成功申请的必要条件,它要求申请者必须“勤奋学习和积极上进”。课题组通过对武汉工程大学2006级、2007级998名学生进行的随机样本调研,初步分析和探讨了在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学习因子的重要作用。

1 学习因子在国家助学金制度运行中的政策解读

1.1 国家助学金的历史演变

国家助学金政策开始于建国之初。在“一穷二白”的国民经济条件和国家急需大量又红又专的高层次人才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免费上大学”和“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政策,国家承担了高等教育的全部费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人民助学金”演化为助学金和奖学金两部分。1997年后实施收费并轨政策,鉴于学费的压力,国家于1999年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学生资助政策也演变成以“助困”为主体的“奖、助、贷、补、减”体系。

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推行让贫困生群体成为高等教育部门关注的重点。中国教育报2006年9月15日第1版中相关数据显示,到2005年我国高校贫困学生人数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占高校学生总人数的2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1]。在课题组开展的问卷调研中,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受到困扰的数据统计显示:大学生对家庭经济的困扰达到20.27%(见表1),与学校贫困生比例基本吻合。2005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出台《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加大对高校贫困生的奖、补力度,国家助学金不仅额度有所提高,每生每年2 000元,其覆盖范围也由2002年在校生的3%扩大到20%。国家助学金政策推行两年后,2007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据此,6月份财政部、教育部颁布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外,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至此,我国高等教育助学金政策已得到充分的完善和补充。

表1 大学生目前最大的困扰

1.2 助困与助学:理解国家助学金制度内涵的两个维度

建国初期高等教育实行“免费上大学”和“人民助学金”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助学金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由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带来的低私人成本,造成私人高等教育过多需求的存在;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下降;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和较高的生均成本。

在建国后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两次重大改革中,助困与助学始终是国家助学金政策不断完善的两个基本维度,通过渐进式的变革,不断推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效率[2]。

随着大学生“奖、助、贷、补、减”资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政策的申请条件均对大学生学习成绩提出了要求,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教育部文件精神,武汉工程大学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国家奖学金具体化为学习成绩、思想品德两个方面;国家励志奖学金落实到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三个方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中也要求“学习刻苦,能够修满学业规定的学年度最低学分,正常完成学业”,对于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的学生,下一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予以停发。而对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虽然没有对学习状况有具体明确的量化要求,但是也提出要具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习态度。假设某同学即使具备“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客观条件,但是其生活放纵、学习态度不端正,将不具备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武汉工程大学从严肃校规校纪、引导积极的生活态度和适当的个人消费三个方面,列举出申请人如果出现8种违纪违规的行为之一者(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购买或长期租用计算机者,因专业学习需要除外;有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者;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实际每月生活费用明显偏高者;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挥霍、请客等方面者;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学校将追回、停发国家助学金,充分体现了国家助学金“助困”与“助学”的深刻内涵。

2 国家助学金助学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课题组展开实证分析的998个样本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样本634个,占63.55%。通过对获得国家助学金同学在学习态度、学习动力以及学习成绩等方面的数据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到,国家助学金的取得较大程度地促进了家庭贫困学生的学习态度(见表2),学习动力(见表3),学习成绩在横向以及纵向的提升(见图1)。

表2 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学习态度的变化

表3 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学习动力的变化

图1 调研样本获得国家助学金前后成绩比较

3 学习因子在国家助学金制度运行中的操作缺失

3.1 制度缺位:学习因子在国家助学金制度运行中被淡化

2002年设立的国家奖助学金对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都有要求,然而部分家庭困难学生虽然努力学习,却因为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和学习技巧等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取得国家奖助学金的成绩要求。针对这一制度缺陷,2005年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制度把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纳入评审条件。2007年对2005年国家奖助学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国家奖学金变为仅以学习成绩为标准,另开设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奖励那些家庭贫困、成绩优异的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完全继承2005年的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生。

探究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变迁的路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奖助学金范围包含全体在校学生,但是侧重点不同,衡量标准各异,政策目的不一。国家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以激励学习为其最终目的,所以评审条件仅以学习成绩为标准,并且数额巨大,每人每年8 000元,其导向性作用是清晰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顾名思义,即激励家庭贫困的大学生发奋图强,评审范围仅面向家庭贫困学生,评审条件以家庭贫困和学习成绩为双重衡量标准,数额也比较大,每人每年5 000元,其政策效能同样是可以预期的;国家助学金同样仅面向家庭贫困学生,评审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即以家庭贫困和学习态度为双重衡量标准,数额相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较小,为每人每年2 000元,但是覆盖面广,在校生20%左右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从覆盖范围看,国家助学金政策明显向家庭贫困学生倾斜。由于国家助学金“面宽额小”、竞争性弱的特点,容易使家庭非贫困学生心理产生不平衡感,而“大学生在不同的家庭经济状况对比下,贫困意识和自我贫困认定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呈现很强的选择性;在选择意识下其贫困认定的参照对比体系也会出现网络结构的非闭合性特点,加大了贫困生自我认定的混乱”[3],最终造成“假贫困”等不良现象的出现[4];对于贫困生来说,由于国家助学金仅面向家庭贫困学生开展,容易使贫困生产生只要“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就能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想法,导致淡化“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要求,导致有限资助资源的非理性使用。

2007年5月,国家助学金政策再次修订,实现国家助学金不与学习成绩挂钩的政策。但国家助学金毕竟不是政府救济金,如果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中省略掉学习因子,就会滋长大学生不劳而获、“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以及不珍惜国家助学金,产生畸形消费现象。在武汉工程大学开展的调查问卷中提出“当你得到国家助学金后,你会如何使用?(按先后顺序排序)”一题,将国家助学金用来“交纳所欠的学费”成了大多数贫困生的第一选择,占到42.2%,这是与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政策本意的相悖;有35%的学生选择将国家助学金用来“购置书籍和学习用品”,发挥其“助困”和“助学”的作用,但仍有1.2%的贫困生首选“邀请同学或朋友吃饭庆祝”,有21.6%的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成为了自己的“储备金”(见表4)。

表4 对国家助学金的使用

3.2 程序失当:学习因子在国家助学金制度运行中被忽视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中指出“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实际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由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数额较大,即使符合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为避免资源的集中分配,很少会同时兼得。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数据,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的比例为0.16%。(造成此数据除上述原因外,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较少,比例偏低也是其中重要原因。国家奖学金比例仅占在校生的0.2%左右,励志奖学金比例也仅占在校生的3%,并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因此,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出后,再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使国家助学金滞后于奖学金的评审,容易将助学金误作奖学金发放后的补充,而同时由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均有较高的学习成绩要求,而国家助学金不涉及学习成绩的考核,学习因子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中被忽视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4 学习因子有效纳入国家助学金制定之中的对策与建议

“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充足的资助不只是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同时也会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因为高等教育的收益不仅是提高受教育者个人的劳动生产率和收入……,还将会对经济和社会甚至历史的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5]。因此,充分体现国家助学金“助困”与“助学”内涵,既是教育公平的要求,又能促进受助者自身进步和发展。

首先,国家助学金有效纳入学习因子需要健全国家助学金评审制度。由于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要求过于主观,以至于在评审过程中易被实际淡化或忽视,因此需要将主观化的学习态度客观为可量化的学习因子。在调查问卷中,我们发现影响国家助学金评审因素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外,班级同学的意见、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意见也占到了很大的比重(见表5)。因此,可以将主观化的评审条件具体化为可以由班级同学评价的“到课率”、“自习情况”,由任课老师评价的“课堂听课情况”、“作业认真程度”,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评价的“参与活动积极程度”、“自我要求情况”等。多元化的评审主体,会使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过程更加客观公正。

表5 国家助学金评审影响因素

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助学金“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评审条件,将学习成绩和班级排名进行纵向自我比较,是合理和可行的。在调查问卷中,通过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连续两个学年度的平均成绩数据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看到36.7%以上学生第二学年的平均成绩较第一学年成绩高(见表6)。因此,我们建议将学习成绩和班级排名进行纵向自我比较结果,纳入国家助学金考核参考条件,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考虑学习成绩和班级排名纵向提升的贫困学生。

表6 获得国家助学金同学成绩纵向自我比较

5 结 语

国家助学金制度是党和政府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因此,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过程中需要充分体现其“助困”和“助学”科学内涵,通过各种途径将学习因子纳入其中,以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两者的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李红革,罗登辉.和谐校园视野下高校贫困生救助体系的构建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1):121-124.

[2]李文利.解决高教经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6):28-31.

[3]高强,高玉玲,冯圣兵.大学生贫困意识的选择性与非闭合性[J].当代青年研究,2007(2):50-55.

[4]刘昆,于敏.假贫困生现象暴露高校助学政策漏洞发人深省[N].光明日报,2007-11-20(5).

[5]M.Carnoy.教育经济学国际百科全书[M].闵维方,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4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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