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林产品林业行业标准现状

2010-05-30 05:44俞秀玲谭运德孙晓薇钱世江
河南林业科技 2010年3期
关键词:林产品技术规程行业标准

俞秀玲,谭运德,孙晓薇,于 磊,钱世江,金 钰



食用林产品林业行业标准现状

俞秀玲,谭运德,孙晓薇,于 磊,钱世江,金 钰

(河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郑州 450008)

研究食用林产品林业行业标准状况,探讨标准的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食用林产品;行业标准;对策

我国林业标准化工作始于1952年,50多年来,林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09年,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1 026项。目前,林业标准已初步形成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骨架,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补充,基本涵盖林业生产全过程的标准体系框架,为我国林产品生产、检测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基础。

1 研究进展

1.1 我国已制定的标准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林业行业标准有:森林食品系列标准,产品标准有干制红枣质量等级、黑木耳块、花椒质量等级、保鲜山野菜、保鲜黑木耳、食用菌、山野菜干制品压缩块、食品添加剂紫胶(虫胶)、油橄榄鲜果、餐用油橄榄、榛子坚果 平榛、平欧杂种榛、姬松茸、核桃丰产与坚果品质、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检验系列标准。栽培技术规程涉及香榧、八角、栀子、八角、樱桃李,贮藏标准有黄毛笋在地保鲜技术规程、甜樱桃贮藏保鲜技术规程、松口蘑采收及保鲜技术规程。加工标准有蕨菜采集与加工技术规程。

从我果食用林产品实际出发,制定了我国特有的标准如香榧栽培技术规程、保鲜山野菜标准、酸角果实质量、花椒质量等级。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森林食品系列标准填补了国际食用林产品标准体系的空白。

1.2 食用林产品安全林业行业标准类别

经初步统计,我国林业行业标准有关食用林产品标准已达51项。涉及食用菌、山野菜、果品、油料、药材6大类食用林产品和20多个具体种类林产品,目前标准体系覆盖林产品种类可达 30多项(见表1)。其中5年以内的标准达26项,占食用林产品标准总数的约50%。

表1 食用林产品安全林业行业标准类别

2 存在问题

2.1 尚未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

我国食用林产品众多,但食用林产品有产品标准及林业行业标准的仅有14个品种、栽培规程仅涉及10 个品种。这远远不能满足食用林产品发展的需要。

从表1可以看出产品标准14项,贮藏3项、加工标准1项,运输、贮藏、加工、包装标准较少。如柿子、核桃缺少产品贮藏、加工标准,红枣缺少干制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质量标准中分级内容不完善,缺乏单独的分级标准,不能满足大规模果蔬贸易的需要。作为重要食用林产品茶油没有产品质量标准。但目前颁布的标准,不论国标还是行标,普遍缺乏对土壤、水、空气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和指标。没有对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使监测数据无法得到更好的应用,不利于林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果蔬汁的检验方法标准太少,而欧盟针对果蔬汁的检验方法标准就有36个,所以在果蔬汁检验方法标准上应加强。

2.2 基础研究薄弱是食品标准工作的瓶颈

食用林产品标准的研究投入不足,科研力量薄弱,已成为食品标准工作的瓶颈。食品标准的制定离不开前期性基础研究,而前期性基础研究需要长期科研、生产、管理经验的积累。由于林产品不是林业工作的重点,我国林产品检测机构由于缺乏运行经费,缺乏长期的基础性检测技术和标准等研发动力,以致目前我国从事林产品质量安全(包括检测技术)研发工作的专业机构少,技术力量十分薄弱,研发工作严重滞后。多项指标缺少长期积累的数据库,因而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缺少充分的科学依据,多数标准指标的设置没有充分利用风险评估作为基础。

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十分庞杂,但部分标准重要指标缺失,难以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如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化学农药有600多种,而《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标准》中只规定了136种农药在30多种食品中的492个限量指标,其中13%的限量要求缺乏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

2.3 标准不够协调

我国多个部门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在多个部门参与下部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产品标准与卫生标准存在交叉、不协调、不配套、不统一。如GB 7096-2003 食用菌卫生标准规定铅、砷、汞、六六六、滴滴涕的限量指标,LY/T 1207-1997 黑木耳块的卫生指标中不含六六六、滴滴涕两项。GB/T 6192-2008 黑木耳 除规定铅、砷、汞、六六六、滴滴涕的限量指标外 又在重金属指标中添加镉的限量。这种现象即影响标准的严肃性,又使检验工作者无所适从。

2.4 有些标准部分内容不够合理

LY/T 1780-2008 干制红枣质量等级的安全卫生要求参照GB 18406.2规定,即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鲜食枣应参照GB 18406.2要求。干制红枣和鲜食枣安全卫生指标参照同一标准显然不合理。

2.5 一些指标设定过于笼统

LY/T 1777-2008森林食品质量安全通则规定水果、坚果木本粮油等有害限量,而在GB 2763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标准里将水果分类为核果、仁果、柑橘类水果等,每类水果的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不完全相同。制定药残留的最大限量应考虑水果食用方法、种植时常见的病虫害、膳食结构、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等因素,有的农药还需考虑急性参考剂量、暂时每日耐受量(provisional tolerable daily intakes , PTDI) 、进出口贸易等因素。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过于笼统, 削弱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对策

3.1 加大标准研究技术队伍的培育力度

由于多年来国家重视程度不够,资金等支持力度不足,导致标准研究专业人员缺乏,专业队伍不稳定的问题。现有的专业队伍存在专业培训不足,专业人员研究不够深入、不精等问题,对总体标准体系缺乏理解或思考,对国内外制定标准的现状缺乏较深入的动态研究,在多数情况下,只能是处于应急的状态。因此,国家亟待加大标准专业队伍培育的力度,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技术贮备 。

3.2 加强基础性科学研究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涉及的要素多,标准值的确定须以多年科学研究的积累为基础。制定食品安全指标需要长期对食品安全污染物监测,建立食品污染物风险分析数据库,系统地对食品主要出口国进行风险分析的跟踪研究。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例,制定1项指标必须以全面、准确、翔实的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有效态)调查数据为基础,积极研究各类土壤中有害残留的有效态,特别是有效态的临界含量

3.3 积极引进和借鉴外国先进标准

与外国先进标准相比,中国在标准制定的创新性方面不足。许多情况下,外国提出某项安全限量标准、设定一个技术壁垒后,中国有关部门才开始被动地着手建立相关标准,这使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处于被动地位。我们在借鉴和引进欧盟、CAC 等国际组织以及发达国家相关标准的同时,必须结合中国现阶段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选择性地吸收,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自己林产品标准体系,改变在标准领域的被动地位。

3.4 标准的制订应征求多方面意见

我国由于相关法规及监督制度尚不完善,标准项目立项后,其制订过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局限性。标准制修订过程不够透明,标准不能广泛吸收科研成果,标准可能脱离生产实际,标准化工作与市场需求脱节。与此对应,发达国家1项标准或技术法规的立项时,要经过行业、生产商、政府、利益团体的严格评审、投票,标准立项的目的要在媒体上广泛公布供公众评议。最终技术标准及技术法规的各阶段都要公布并答复所有公众评论。我国标准制定时需要科研、生产、外贸、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只有各行广泛参与,才能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科学性。

[1] 张吉国,胡继连. 我国林业标准化问题及对策研究[J].绿色中国,2004(8):25-26.

[2] 聂继云. 果品标准化生产手册[M]. 北京:中国标准化出版社,2003.

Current Situations of Edible Forest Products ForestryIndustryStandard

YU Xiu-ling,TAN Yun-de,SUN Xiao-wei,YU Lei,QIAN Shi-jiang,JIN Yu

(Henan Academy of Forestry , Zhengzhou 450008 ,China)

On basis of statistical data,edible forest products forestry industry standard Current Situation is studied in this paper. Some problems are discussed , and Countermeasure is proposed.

Edible forest products; ForestryIndustry standard ; Countermeasure

S759.8

B

1003-2630(2010)03-0083

2010-09-12

(责任编辑:王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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