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惩戒教育贵在“四理”

2010-06-01 08:22黎仁静
新课程学习·中 2009年7期
关键词:体罚教育家惩戒

黎仁静

惩戒是一种从反面激励的管理方法,是启发、引导、约束、控制、消除某种行为的重要手段。广义地讲,一切能给个体带来苦恼焦虑的内心体验,影响个体行为的刺激。如冷落、无视、批评、责难、训斥、失去关照、不祥的预兆等都构成惩戒。事实和经验告诉我们,只要运用谨慎、恰当、科学,惩戒确实是一种不失为得体有效的管理方法。面对新课改教育实践,我认为惩戒贵在“四理”。

一、惩戒强度应合情合理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制订惩戒措施时,应该仔细考虑到当时当地学生的具体情况,使之充分体现出强烈的针对性、行使的可能性、机制的合理性,切不要拟得过轻或过重。过强的惩戒会使学生紧张、压抑、草木皆兵,长期处于一种消极防卫的氛围中,从而抑制智力的开发和个性、能力的发展。反之,不力的惩戒,不但不能起到制止矫正的作用,而且还会被视之为儿戏而不把它放在眼里。只有当惩戒保持一定的“焦距”时,才能发挥最大的效力。

一般地讲,惩戒宜从轻。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费斯廷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告诉我们:合理的惩戒就是最能唤起认知不协调的惩戒。实验表明:一定轻强度的惩戒比一定高强度惩戒更能唤起认知的不协调。

二、惩戒方式应晓之以理

不管何种惩戒手段,在使用时,离开了说理,就显得简单、粗率、浮浅。尽管当时耗时少、见效快,持续时间却不长,生命力短暂,效果类似于夏天的雨——猛而不透。因为学生没有实现思想深层的转变。只有在惩戒中说理相随,用感情、爱心、真诚、信任去影响他们,去教导他们,才能改变他们内在的本质态度,达到我们所期望的品质。心理学家帕克认为:单独说理比单独用惩戒有效,但都不如二者结合时有效。由此看来,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惩戒的过程中,千万不要忘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三、惩戒过程应深入事理

在实施惩戒时,切忌急躁冒进,敷衍塞责,否则,“欲速则不达”,引出更多的新的矛盾。我们遇事应该先冷静多思考,问一问,想一想,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犯这种或那种过失的,然后,抓住实质,对症下药,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比如,一个学生因故迟到了,如果我们不问青红皂白直接批评,甚至惩戒他写些认识、扫扫地等,显然他是不乐于接受的。假如我们耐心细致一点,先问问他的生活、学习和时间安排等与迟到有关的情况,再了解迟到的原因,谈一谈迟到对学习的影响,然后再按“政策”办,也许他会容易接受些。原因是他从理性的深处认识了自己行为的不对,从而心悦诚服。难怪法国教育家卢梭说道:“我们不能为了惩戒孩子而惩戒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处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这无疑要求我们在惩戒受教育者时,一定要向学生问清和分析那个事情的“原由”,以保证他们成功地接受。

四、惩戒目的应明辨事理

我们认为一种处罚,它的最终目的就是转变个体的认知态度,使之朝积极的方向发展,成为正面的动力,实现教育的正反面的统一。这恐怕就是惩戒的最高境界吧。容易理解,施教者通过对学生某种过失施加合理的惩戒,他们将从中获得一些理性的东西,然后,经过价值取向,他们便懂得一个道理(教训),进而用这个“准则”去评判以后同类的事件。这样,他们将会避免重蹈覆辙,少犯或不犯过失。诚如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所说:“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戒。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戒,并非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为了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

值得一提的是,惩戒绝不是体罚。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早就指出:“体罚是权威制度的残余,在时代的意义上说它已成为死去的东西。”遗憾的是,至今我们的有些教育工作者还把这些混淆不清,拿体罚代替惩戒,并大有盛行之风、泛滥之势。实在可怕可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各级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每一个老师的痛切深思啊!

总之,惩戒的运用,不仅是一种教育手段简单的再现,更是一种教育艺术。只要我们严格地遵循这种艺术的规律,惩戒的效力将引人注目。

作者单位:四川省华蓥市双河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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