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必须远离教育

2010-06-19 09:51作者黄立明
湖北教育 2010年5期
关键词:包月小毛病班规

作者:黄立明

近日,有媒体报道,吉林省长春市第五十二中学某班订立了这样的班规:学生犯小毛病罚款5元、和老师顶嘴罚款10元、违规被主任和校长抓住罚款50元……无独有偶,河北省石家庄市第十二中学有一个班级规定,学生迟到“第一次罚5元,两次以上罚10元”。另一个班的一个学生说:“有一次,老师还让我办个包月,说只要交纳200元至300元,就可以天天迟到。”这两则消息与一年前的“重庆某中学的最牛班规:说脏话,1元一次,30元包月”一样,再一次引起轩然大波,成为舆论批判的焦点。

社会的反响如此强烈,一方面是因为这种以经济制裁为手段的“罚款管理”,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对当前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管”现象的深恶痛绝,对学校被社会不良风气污染的担忧。无论是学校面对德困生不得已为之,还是学校受到了社会上某些不良风气的污染,用罚款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绝对不可取。

罚款是一种以错纠错的教育手段,会让被罚的学生形成一种错误的观念:只要我有钱,我就可以随便犯错,犯了错误,拿钱就可以摆平。“罚款教育”是教育者拱手把教育的权力和职责让位给了金钱,“罚款教育”的做法,无论是什么初衷,其结果都会让孩子的心灵蒙上金钱万能的阴影,产生对金钱的崇拜。这对人生观、价值观尚在形成阶段的学生而言,其伤害是不言而喻的。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拿“钱”来做文章,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更可怕的是,以这种方式“教”出来的学生不成金钱的奴隶都难。

同时,还必须看到,学生还是消费者,“罚款教育”其实罚的是家长,学生犯错,让家长接受处罚,教师把本属自己的教育责任通过罚款转嫁给了家长,这种荒唐的教育和管理方式最终导致了教师与家长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家长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敌对。

学生犯了错误,老师指出来并引导学生加以改正,这是教育者的天职,也是一个需要付出艰苦、长期、细致劳动的过程。教育学生需要老师通过言传身教和自身的人格魅力去感化,而不是用简单的罚款就可以代替的。教育的功能重在教化、说服、疏导,对于学生的迟到等小毛病,只要老师认真查找到原因,对症下药,采取一些有技术含量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如调整作息时间、减轻课业负担、邀请家长配合等,让学生养成良好习惯,改掉迟到等毛病,应该并非难事。教育是心灵的艺术,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耐心,只有心与心面对,心与心交融,才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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