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成因及对策

2010-07-23 07:15杨合岭王彩霞
统计与决策 2010年4期
关键词:规制合格收益

杨合岭 ,王彩霞 ,2

(1.东北财经大学 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2.河南财经学院 经济学系,郑州 450002)

1 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

食品安全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根据消费者与厂商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产品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搜寻品的质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就掌握了商品的充分信息;经验品只有在消费之后才能知道其质量;信任品即使在消费之后,也很难知道其质量[1]。食品安全要素的品质特征既是经验品(如色泽、口感等)又是信任品(如抗生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含量等)。在食品加工链条不断延长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的经验品、信任品的特点不断凸显,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发严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因此要彻底杜绝食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也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将企业的食品违规行为降低到社会可容忍的概率以下。

在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的市场供给必将不足,但是食品安全生产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代表的政府就成为食品安全的供给者。地方政府和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虽然都同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它们的利益诉求不同;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和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对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成本——收益影响不同,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它们的规制行为也不同。因此,我们应分别构建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博弈模型和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博弈模型,来探寻不同规模企业都生产不安全食品的内在原因。下面我们首先分析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

1.1 模型的前提假设

为了简化分析过程,我们将涉及食品安全事故行为方分为两方,即私人经济方(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和公共经济方(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2,3]。地方规制机构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其收益由社会声誉和经济绩效共同组成,但进行规制要支付规制成本,在综合考虑规制收益和成本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规制。如果规制收益大于规制成本,规制机构将进行规制;如果规制收益小于规制成本,规制机构就不进行规制。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综合考虑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收益和规制机构惩罚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生产合格食品的决定。如果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受到激励就去生产不合格食品;如果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收益小于成本,企业就生产合格食品。在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与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博弈过程中,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策略空间有两种行为选择:生产合格食品、生产不合格食品;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策略空间有两种行为选择:检查、不检查。

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规制的检查成本为C,且C>0,规制机构确保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获得的声誉收益为L,且L>0。在正常情况下,规制机构检查的净收益为:L-C;如果企业生产了合格食品且规制机构不去检查,则规制机构的净收益为L;如果企业生产了不合格食品被规制机构检查到并处以罚款,罚款额为F(F>0),则规制机构的净收益为L-C+F;如果企业生产了不合格食品且规制机构不去检查,则规制机构的净收益为-L。

由于消费者不能完全区分合格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我们假定两种食品的价格都是P,且P>0;两种食品销售量都为Q,且Q>0。假定合格食品的每单位生产成本为CH,不合格食品的每单位生产成本为CL,并且CH>CL>0,那么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合格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收益分别是:RH=(PCH)Q和RL=(P-CL)Q,且RL>RH>0。假定企业生产合格食品比生产不合格食品多付出的安全生产成本为a(比如购买各种食品安全检测设备,防止食品不合格的各种投入费用等),那么A=(CH-CL)Q=RL-RH。如果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了不合格食品被规制机构检查到,并被责令其生产合格产品,那么企业除了要支付食品安全生产成本a,还得支付罚款额F,企业总支付为:A+F;如果企业生产了不合格食品,但没有被规制机构检查到,企业的支付为零。

1.2 博弈模型分析

基于上述假定与分析,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策略组合为:(检查,生产合格食品)、(检查,生产不合格食品)、(不检查,生产合格食品)、(不检查,生产不合格食品)。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

图1 规制机构与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策略组合及收益

从支付矩阵中可以看出,当给定规制机构检查时,由于(RL-a-F)<(RH),企业的最优选择是生产合格食品;当给定规制机构不检查时,由于L>(L-C),企业的最优选择为生产不合格食品;当给定企业生产合格食品时,由于RL>RH,规制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当给定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时,规制机构的最优选择取决于(-L)和(L-C+F)值的比较,如果(L-C+F)<(-L),该博弈将是一个纳什均衡(不检查,生产不合格食品);如果(L-C+F)>(-L),该博弈将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1.3 现实状况与模型结论

中国广布着大量的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存在大量隐患。但是由于生产不安全食品的小企业分布分散、隐蔽、流动性强且其生产成本低利润高,被打击处理后易于死灰复燃,这些特点导致了地方食品规制机构查处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成本C非常大[5]。同时,对这些企业的处罚金额通常较小。再者,公众对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可能会生产不安全食品具有心理预期,因此食品规制机构从查处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中获得的声誉收益L也较小。综上所述,食品规制机构查处小规模企业的收益将会小于不检查的收益,即:(L-C+F)<(-L),因此,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没有激励去检查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将会出现(不检查,生产不合格食品)的纳什均衡。这也就是为什么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普遍生产不安全食品的经济原因了。

2 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

2.1 模型的前提假设

为了简化分析过程,我们将涉及食品安全事故行为方分为两方,即私人经济方(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和公共经济方(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在两者的博弈过程中,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利润和规制机构惩罚的基础上,作出生产合格食品还是不合格食品的决定。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在综合考虑规制收益和规制成本的基础上,作出规制还是放弃规制的决定。因此,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策略空间有两种行为选择:生产合格食品、不生产合格食品;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策略空间有两种行为选择:检查、不检查。

我们将地方政府与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区分开来,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受地方政府领导,但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又有一定的独立性。我们假定地方政府可以从本地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中获得利益r(比如增加地方政府辖区居民就业率,增加地方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检查成本为 C(r),并且 C'(r)≥0,C''(r)≤0,C(0)>0。 由于地方政府能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利益,地方政府有动力为企业实施保护并阻止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检查,这就增加了规制机构的检查成本。地方政府从食品生产企业中获益越多,对企业的保护力度越大,规制机构的检查成本越高,因此,C是r的正相关函数,即C'(r)≥0;随着r的增加,成本增长率越来越低,即C''(r)≤0;即使地方政府无法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中获益,规制机构的检查成本仍然是存在的,即C(0)>0。假定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获得的声誉收益为L(r),并且 L'(r)≥0,L''(r)≤0,L(0)>0。因为,即使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一些不合格食品,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也会向公众隐瞒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利的信息,如果地方政府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中获益越多,对企业不安全生产的保护力度越大,对企业的包装越完美,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所获得的声誉收益也会相应增加,因此规制机构在没有受到其他外在约束的情况下,其声誉收益L将和r正相关,即L'(r)≥0;但是声誉收益增长率越来越低,即L''(r)≤0。在正常情况下,规制机构检查的净收益为:L(r)-C(r);如果大企业生产了合格食品,规制机构不去检查,规制机构的净收益就是L(r);如果大企业生产了不合格食品,规制机构发现并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额为F,规制机构净收益为:L(r)-C(r)+F;如果大企业生产了不合格食品,并对规制机构官员进行贿赂,贿赂金额为R,规制机构不去检查并向公众隐瞒对食品企业不利的信息,但由于不合格食品的出现,规制机构的声誉收益降为零。

由于消费者不能完全区分合格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我们可以假定两种食品的价格都是P,且P>0,两种食品销售量都为Q,且Q>0。假定合格食品的每单位生产成本为CH,不合格食品的每单位生产成本为CL,并且CH>CL>0,那么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两种食品的收益分别是:RH=(P-CH)Q和RL=(P-CL)Q。假定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合格食品比生产不合格食品多付出的安全生产成本为a(比如购买各种食品安全检测设备,防止食品不合格的各种投入费用等),那么a=(CHCL)Q=RL-RH。如果企业生产了不合格食品,且不去贿赂规制机构官员,规制机构发现不安全食品后责令其生产安全食品并处以罚款F,那么企业的净收益为RL-a-F;如果企业生产了不合格食品,且去贿赂规制机构官员,规制机构官员接收贿赂,贿赂金为R,R>0,那么企业的净收益为RL-R。

2.2 博弈模型分析

基于上述假定与分析,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策略组合为:(检查,生产合格食品)、(检查,生产不合格食品)、(不检查,生产合格食品)、(不检查,生产不合格食品)。于是,我们得到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支付矩阵,见图2。

图2 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策略组合及收益

在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收益与损失中,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健康检查的成本应该小于声誉收益以及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中获得的罚款额之和。否则,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就会因为检查成本过高而放弃检查,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也不会对食品健康安全生产进行投资。因此,我们得到:C(r)≤L(r)+F。于是,我们可以求解C(r)≤L(r)+F条件下的纳什均衡。

我们用δ代表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概率,用p代表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合格食品的概率,求解上述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给定p,对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而言,选择检查(δ=1)和不检查(δ=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解 πG(1,p)=G(0,p),得到即:如果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合格率大于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合格率小于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合格率等于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随机性的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给定δ,对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而言,选择生产合格食品(p=1)和不合格食品(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解 πF(δ,1)=πF(δ,0),得到即:如果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检查的概率大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生产合格食品;如果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检查的概率小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生产不合格食品;如果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检查的概率等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随机地选择生产合格食品或不合格食品。

2.3 模型结论及其现实启示

推论1 地方政府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中获利越多,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检查大规模食品企业时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越大,检查成本越高,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合格食品的概率越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大。反之亦然。

推论2 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规制所获得的声誉收益越大,对食品企业检查越严格,企业生产合格食品的概率也越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越小。反之亦然。

地方政府从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中所获得的收益越多,当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时,地方政府出面保护企业的积极性越高,掩盖食品不安全信息,甚至会对企业进行完美包装的动机越强,地方政府的保护最终营造了企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状况良好的假象。食品安全状态良好的假象在短期内也会提升地方规制机构的社会声誉,但这只是短期内的一种虚假繁荣。

(3)在上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用p对F求偏导数,我们得到即是说,F越大,p越大,反之亦然。我们有:

推论3 当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罚款越多,食品生产合格率越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小。反之亦然。

推论4 当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成本越高时,企业逃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越强,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检查的必要性越大,检查概率也越大,反之亦然。

推论5 当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官员接受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贿赂金越多时,规制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概率越小,反之亦然。

推论6 当对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罚款越多时,企业违规生产的风险成本越高,罚款的震慑作用越大,企业提供安全食品的积极性越高,规制机构检查的必要性越小,检查的概率越小。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不断对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同时,对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罚款,有力地遏止了食品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确保食品生产合格,所进行的食品安全成本投资越多,合格食品的生产就越有保障。但是,地方政府在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中存在利益,形成地方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阻力,食品安全风险增大。当规制机构官员与食品生产企业串谋时,必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3 降低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的对策

通过上述两组博弈模型分析可知,导致大企业和小企业生产不安全食品的诱因并不相同,因此,我们应有的放矢,采取不同的措施。

3.1 针对大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规制措施

(1)改革财政分权体制,塑造独立的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减少规制阻力;

(2)构建政府规制机构的声誉评价体系,培育对规制机构的约束或激励环境;

(3)制定全方位惩罚机制,加大对生产不安全食品企业的惩罚力度;

(4)对安全生产成本不同的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检查频度和惩罚力度。

3.2 针对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规制措施

构建社会监督体系。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造成小企业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主要因素是:规制机构的检查成本高,惩罚金额低和规制机构的社会声誉收益低。小食品生产企业分布分散、违规生产行为隐蔽、生产经营活动流动性强,这些现状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同时,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规制机构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对小食品生产企业的惩罚金额;在现有状况下,提高规制机构声誉收益也是很难的;通过增加工商人员、质检人员数量来加大对小食品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这一传统解决途径只能进一步增加规制成本。因此,应构建社会监督体系,拓宽公众监督小食品生产企业的渠道,以规制成本的微小增加甚至是下降来规制企业安全生产。

[1]蒋岩波.利益的博弈——食品造假现象的法经济学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6).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3]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4]王耀忠.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中国工业经济,2005,(12).

[5]肖兴志,宋晶.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6]维斯库斯(W.Kip Viscusi),弗农(John M.Vernon),哈林顿(Joseph E.Harrington,Jr.).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M].陈甬军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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