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侵犯运动员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0-08-15 00:52韩晓龙
运动 2010年4期
关键词:权利俱乐部篮球

韩晓龙,颜 峰

(1.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北京 100088;2.山东省郯县体育局,山东 郯城 276100)

理论与方法探索

理论与方法探索

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侵犯运动员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

韩晓龙1,颜 峰2

(1.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北京 100088;2.山东省郯县体育局,山东 郯城 276100)

篮球运动员权利被侵犯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健康发展。俱乐部侵犯运动员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无故拖欠球员工资、收取高额转会费、利用注册优先权限制运动员转会等。必须切实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的各项措施,建立运动员权利保护机制,这不仅有利于篮球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整个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完善也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本文从以上观点出发,对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运动员权利;职业俱乐部;篮球

篮球职业化就是把篮球作为一种产业推向市场,把篮球运动以及篮球运动员的技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动。职业篮球俱乐部是篮球市场的参与者和当事人,它以经营篮球为手段从中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它的市场经济行为必须与现行的国家法律相适应。随着我国体育体制的不断发展和职业篮球联赛各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些消极因素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健康发展,其中运动员权利被侵犯的问题尤为严重。依法维护职业篮球运动员合法权益是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1 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权利和义务

运动员的权利,是指运动员依据其在社会生活和竞技体育中的法律地位,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形式,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从而实现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法律手段。运动员作为履行特殊比赛职责的专业人员,除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中国篮球协会还制订了《关于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转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来管理与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有关的事宜,使职业篮球运动员享有了法定的职业权利。从俱乐部的角度而言,作为一名职业篮球运动员,主要有享有劳动报酬权、注册权和转会权。运动员除了享有权利外,还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劳动法及俱乐部等规定的义务,使之权利和义务平衡。

2 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权利受侵害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从俱乐部的角度而言,作为一名职业篮球运动员,主要有以下职业权利:劳动报酬权、注册权和转会权。俱乐部侵害球员的行为主要有:无故拖欠球员工资、按出场时间订立不同的工资支付标准、违反合同规定非法扣除工资奖金、通过人为的规定来限制运动员原始注册单位、收取高额转会费、利用注册优先权限制运动员转会等。

3 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权利受侵犯的现状

3.1 对劳动报酬权的侵犯

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各项经济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对运动员来说,劳动报酬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有的甚至是唯一来源,俱乐部却通过制定一些不合理的工资支付标准来控制运动员的收入,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违反合同规定,非法扣除运动员的工资奖金。无故拖欠球员工资也是俱乐部对球员劳动报酬权侵犯的主要方面。

3.2 对注册权的侵犯

拥有注册权是运动员能顺利参加各种比赛的基本条件。根据调查分析,俱乐部侵害运动员注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通过人为的规定来限制运动员原始注册单位;(2)在给运动员注册时附加许多不合理条件,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交保证金等。根据篮协的规定,注册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开、合法,有利于篮球运动有序、健康发展的原则。俱乐部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侵害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3.3 对转会权的侵犯

职业篮球俱乐部中运动员权利受到侵犯在转会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当前我国主要是通过交流的方式来实现运动员在各俱乐部之间的流动。球员的转会权就相当于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中大做手脚有违劳动法中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相关规定。俱乐部主要通过收取高额转会费来限制运动员的转会,使那些本来对运动员感兴趣的俱乐部望而却步。另外,俱乐部还在他们与运动员签订的工作合同或代表资格协议中附加优先续约权等条款,利用注册优先权限制运动员转会。

3.4 对教育权的侵犯

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运动员的教育权主要包括平等接受教育权、接受教育过程的完整权、学习成果得到平等评价权、接受全面教育权、继续教育权等。运动员教育权的充分实现,能有效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养,促进运动员退役安置难问题的解决,起到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竞赛训练单位与教育系统联系紧密,其所属的运动员可能接受较好的教育,但大部分运动员则不然。此外,运动等级的不同,运动员接受教育的待遇也不同。对于接受教育过程的完整权,职业篮球俱乐部中运动员基本都是被侵权对象。具体表现有:100%的健将级运动员、60.5%的一级运动员不能完整接受我国所有教育阶段的教育;100%的不同等级运动员不能完整实现教育在每阶段的学时要求。学习成果得到平等评价权上,体优生在就业上屡屡受到不公正待遇能说明这个问题。接受全面教育权上,表现为对运动员学时安排较少,许多该学的知识却没能学到,导致文凭与知识严重不符。竞赛训练单位非常重视运动员的训练竞赛,忽略对运动员的继续教育,是严重侵害运动员继续教育权的行为。

4 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权利受侵犯的原因

4.1 相关体育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实践操作性不强

我国体育法中对运动员有关的权利的法律规章几乎是一片空白,仅仅在《体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对其基本权利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而对运动员的职业权利方面则没有规定。其他的行政规章和条例中,也只是中国篮协在一些条例有所涉及,但大多是以运动员的义务为本制定的,而对运动员的权利却考虑得甚少,这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保护运动员权利现状的需要。

4.2 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4.2.1 运动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几乎体现在所有项目的运动员身上。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很有限,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甚少,法律知识更是缺乏。运动员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本就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宁愿以其他的手段解决问题也不愿诉诸法律。具体表现在:随意放弃要求与自己所属俱乐部签订运动员职业合同的权利;对自己在注册或转会中应当拥有的权利甚至一无所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不相信法律的作用,而是通过找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关系等手段来解决,有的甚至采用报复手段。

4.2.2 职业俱乐部法律意识淡漠职业俱乐部法律意识淡漠这种情况存在于包括职业篮球俱乐部在内的大部分体育俱乐部中。运动员与其所在的训练竞赛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他们主要通过运动员职业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些俱乐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与运动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便以没有合同来否认承诺的待遇和条件。另外,还随意拖欠运动员工资,侵害运动员的劳动报酬权。在运动员的转会与注册过程中,他们也会利用相关法规不健全的现状为自己谋求利益。由此可见,在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俱乐部的法律意识是如此淡薄,很多俱乐部拖欠队员巨额的工资和津贴也就不足为奇了。

4.3 未形成保护运动员权利的社会组织

这里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由运动员或其他人组成的专门维护运动员合法权利的组织或协会,类似于工会的性质。在运动员与俱乐部发生纠纷时,该组织可以直接跟篮协和俱乐部进行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可以代表运动员进行诉讼,从而维护球员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在篮球领域甚至在体育界尚未形成这样的组织。

4.4 运动员权利救济手段的缺乏

目前运动员权利救济的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内部和解、体育行政机关调解、体育仲裁以及体育诉讼四种。由于运动员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考虑到以后运动生涯的问题,他们总是处于妥协的一方,这就决定了内部和解不能成为其有效的救济途径。体育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体育行政机关的调解也变得举步维艰。

体育仲裁本是运动员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选择,但由于我国尚未实行这一制度,虽在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但现实中却没有体育仲裁这样的机构。对于诉讼,其程序的复杂,且花费大量的时间,不到万不得已,运动员是不会轻易提出的。而在以往的一些诉讼实例中,运动员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5 保护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中运动员权利的措施

5.1 充分保障运动员教育权的实现,提高运动员综合素养

职业篮球俱乐部可聘请精通法律知识的法律顾问,强化自己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升运动员的法律素质。俱乐部必须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依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尊重和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篮管中心也应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法律执行程序。最关键的是运动员自身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利用业余时间充实法律知识,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负担的义务,特别是在签订合同和产生纠纷的时候,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体育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或宣传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创造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

5.2 建立体育纠纷案例通报制度,以案说法

案例通报制度是指通过定期选取全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以及体育执法部门实践中与相对人争议较大、引发诉讼、赔偿风险较高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例在全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内进行刊发,并通过网络、座谈会等形式讲解体育俱乐部相关法律规定、介绍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总结相关经验和教训、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隐患和深层次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和建议。该制度的建立为广大体育相关部门、俱乐部和运动员提供借鉴,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和主动纠错机制。

5.3 成立运动员职业工会,以集体谈判形式维护运动员的权益

在我国,一些特殊群体自身组建实体组织或协会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是非常普遍的,如消费者协会。球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也应该有自己的权利保护组织,以保障球员自身的利益,以合法社团的形式反映运动员的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管理部门、俱乐部以及运动员的关系。

5.4 各单项项目运动员职业合同的标准化

全国性单项协会应尽快拟订本项目标准运动员职业合同,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列出运动员在职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或享有的权利,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即便运动员与其所在俱乐部产生纠纷也会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从而减少不必要时间与物的损失,有利于诉讼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解决问题。

5.5 健全运动员司法救助制度

建立体育调解、体育仲裁和体育法庭等专门性的体育纠纷裁决机构,健全运动员司法救助制度,使运动员权利实现的救济途径落到实处。我们应当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体育仲裁制度,结合自己的国情和民事仲裁的有关规定,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体育仲裁庭,同时颁布相应的仲裁规则,为运动员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捷径。当然,这种仲裁制度不但可以维护篮球运动员的合法权利,而且对所有的运动员来说都是很好的救济手段。

5.6 完善运动员权利保护行业规定,明确运动员权利的内容体系

法治社会中,权利保护是基本内容。权利主体依法追逐自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有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构建完善的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对运动员权利进行切实有效地保护,能促进竞技体育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费的形成是国外职业俱乐部之间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的一项不成文的规定,也有其合理之处。即使在国外,转会费的收取也没有法律的支持,“博斯曼法案”便是其中的一例纠纷。在这一点上,美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关于运动员和球队工资额的限制是一个很好的范例,但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完全照搬美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相关规定,我们要找出符合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转会的办法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使我国的职业篮球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时有法可依。

5.7 加强体育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应当加强体育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对涉及运动员的工资奖金拖欠、伤残保护不力、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罚,并督促有关单位保障运动员的权利,维护我国篮球职业联赛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6 结 语

运动员是竞技体育各个主体中的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权利遭受其他主体非法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严重违背了我国“依法治体”的方针,影响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运行。为此,建立专门的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刻不容缓。在职业篮球俱乐部中构建完善的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对运动员权利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能促进竞技体育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对我国职业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完善也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 1 ] 于振峰.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及相关法律问题[ J ].体育与科学,2003(4).

[ 2 ] 韩新君.对构建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 J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6).

[ 3 ] 关锋,刘卫峰.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法律规范问题研究[ J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4).

[ 4 ] 高永刚,张瑞林.职业体育俱乐部侵犯运动员权利之法律思考—以篮球为例[ 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12).

[ 5 ] 陈至立.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环境及法律问题体育文化导刊,2003(7).

[ 6 ] 于振峰,李晨峰等.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运行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J ].中国体育科技,2003(7).

[ 7 ] 张林.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 M ].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 8 ] 谭建湘,邹耀明.我国足球职业俱乐部法律规范问题分析[ J ].体育科学,1999(7).

[ 9 ] 杨铁黎.职业篮球市场论[ M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

[ 10 ] 赵芳,孙民治.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J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2).

[ 11 ] Agreed,Turner.,PredatoryPricingand PracticesunderSec-tion2oftheSherman. ActHarv.L.Rev,81975,(8):697-717.

[ 12 ] NBPA.CollectiveBargainingAgreement199 8-2005.

[ 13 ] LisaPikeMasterlexisCarolABarrMaryAHum s.PrinciplesandPracticeofSportManagement[M].(2ndedition).JonesBartlettPublishers,2004.

G841

A

1674-151X(2010)04-059-03

10.3969/j.issn.1674-151x.2010.04.029

投稿日期:2010-02-17

韩晓龙(1984 ~),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理论与方法探索

猜你喜欢
权利俱乐部篮球
我们的权利
股东权利知多少(一)
快乐篮球进山乡
篮球36计之瞒天过海
篮球辉煌(中篇小说)
权利套装
侦探俱乐部
侦探俱乐部
侦探俱乐部
侦探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