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在延安时期对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科学构想与实践探索

2010-08-15 00:42韩学军李吉宁
党政干部学刊 2010年6期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宪政政权

韩学军 李吉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党在延安时期对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科学构想与实践探索

韩学军 李吉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发端于孙中山创建中国国民党之初,尝试于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进行土地革命创建苏维埃政权之时,成熟于国共两党共同夺取抗日战争最后胜利之际。延安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不仅对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提出了科学构想,而且创建了“三三制”的民主政权模式,为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延安时期;民主宪政;科学构想;实践探索

延安是中国革命的圣地。延安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新民主主义宪政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为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一、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在中国共产党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以及国民党内部主张抗战的进步力量的共同努力下,抗日战争终于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开始由战略相持阶段向战略反攻阶段发展。此时的蒋介石一方面采取避战、观战政策,把抗战胜利的希望寄托于美、英、苏三国;另一方面,继续企图削弱、消灭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以求在抗战胜利后继续实行独裁统治。1943年3月,蒋介石发表了《中国之命运》一书,公开反对共产主义和自由主义,暗示两年内一定要消灭共产党。接着,国民党借共产国际宣布解散的机会,要求解散共产党,取消陕甘宁边区。同时,蒋介石密令胡宗南部准备向陕甘宁边区进攻,企图掀起第三次反共高潮。

面对国民党的反共企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革命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融为一体,据理抗争,妥善应对,始终保持有理、有力、有节,时刻掌握革命的主动权。

首先,在政治上,共产党态度鲜明,立场坚定。1939年10月至12月,中共中央先后两次向全党发出指示,指出宪政运动反映了人民的要求,没有宪政会有亡国的危险,要求各级党组织积极参加到宪政运动中去。同时联合其他民主党派在一届四次国民参政会上提出了6个关于建立民主宪政制度的提案,即结束党治,实行宪政;召开国会,制定宪法;摈弃党派私见,起用贤才;保障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1943年10月,毛泽东在《评国民党十一中全会和三届二次国民参政会》中指出,(一)投降日本帝国主义;(二)照老路走下去;(三)改变政治方针,是摆在国民党面前的三种选择。毛泽东号召一切爱国的抗日党派、抗日人民和一切爱国的国民党人,团结起来,不许国民党走第一个方向,不让它继续走第二个方向,要求它走第三个方向。194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宪政问题》的指示,决定参加宪政运动,团结一切民主分子,以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建立民主国家。

其次,在理论上,中共中央发表了《根绝国内的法西斯宣传》等文章,揭露蒋介石以封建主义思想推行独裁统治;指出共产主义者可以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团结合作;呼吁一切爱国的国民党人,坚持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反对封建法西斯主义,为建立民主的新中国而奋斗。毛泽东于1940年2月20日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讲演,对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提出了更加具体的科学构想。

再次,在军事上,朱德总司令分别致电胡宗南、蒋介石,严正抗议国民党顽固派的挑衅活动,要求团结,制止内战,并在延安展开拥护团结合作、反对独裁内战的各种活动。周恩来也在延安民众纪念孙中山逝世19周年大会上发表《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的演说,在强调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中国应实行孙中山的革命三民主义的同时,呼吁国民党应实现诺言,承认共产党在全国的合法地位;承认陕甘宁边区及敌后各抗日根据地政权;承认八路军、新四军及一切敌后武装;恢复新四军番号;撤退陕甘宁边区周围的50万大军。

最后,在行动上,共产党坚决主张进行民主改革。在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纷纷建立各界宪政促进会。1940年2月20日,在相继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新闻界、妇女界、青年界宪政促进会后,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

中国共产党在维护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斗争中,坚决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主张联合一切爱国力量,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努力实现在自由、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各抗日党派、各抗日军队、各地方政府、各民众团体的民主宪政的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以高瞻远瞩的政治智慧,高举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大旗,维护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上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

二、毛泽东对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科学构想

毛泽东对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科学构想,集中体现在他于1940年2月20日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所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讲演中。毛泽东既深刻揭露了蒋介石假宪政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政之实的政治骗局,更全面阐述了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与实践。

首先,毛泽东阐述了民主与抗日的关系。明确指出,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把独立和民主结合起来,就是民主的抗日。没有民主,抗日是要失败的。没有民主,抗日就抗不下去。有了民主,则抗他十年八年,我们也一定会胜利。”[1]总之,只有民主才能调动一切革命的力量,战胜一切困难,取得抗战胜利。

其次,毛泽东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性质。特别强调,新民主主义宪政“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而“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就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确定的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2]。

再次,毛泽东揭露了蒋介石反动派假宪政的骗局。深刻指出:“孙先生死了十五年了,他主张的国民会议至今没有开。天天闹训政,把时间糊里糊涂地闹掉了,把一个最短时期,变成了最长时期,还口口声声假托孙先生。”“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3]。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一方面,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政是宪政发展过程的一个阶段,是对资产阶级宪政的否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民主主义宪政必将被社会主义宪政所代替;另一方面,与列宁一样,毛泽东非常强调宪政的革命性,指出新民主主义宪政是对一切腐朽反动势力的专政,是实现人民解放、当家作主的手段。在这里,毛泽东并没有否定宪政的真理性,毛泽东反对一党专制,反对个人独裁,强调新民主主义宪政应该是几个革命阶级自由平等的联合。毛泽东指出,反帝反封建是大家共同的事业,“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4]。自由、平等是毛泽东民主宪政思想一贯坚持的根本。

三、党对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践探索

“什么是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怎样建设中国新民主主义宪政”,是毛泽东和党中央在延安时期集中考虑的重大问题。1940年3月6日,中共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在敌后所建立的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的选举。7月5日,中共中央又向全国公开宣布:我们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这即是统一战线的政权。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支持民主党派的宪政呼声,把建立民主联合政权作为全党的奋斗目标,提出“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共产党应占三分之一,至少四分之一,国民党三分之一,其他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占三分之一”[5];另一方面以实际行动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不分阶级、不分党派的彻底的民主制度,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建立“三三制”民主政权。[6]1940年12月,毛泽东再次向党内发出指示,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必须坚决执行“三三制”原则,“不论政府机关和民意机关,均要吸引那些不积极反共的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代表参加;必须容许不反共的国民党员参加”,“切忌我党包办一切”;“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等同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7]。1941年11月,经毛泽东亲自审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被通过,并按照《纲领》所确定的“三三制”原则选举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权机关。其中,大会选举产生的常驻边区议会议员9人,中共有3人;大会选举共产党人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民主人士李鼎铭为副主席;大会选举政府委员18名,中共占6人。《纲领》把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变为法律规范,为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政权又为全国民主政权建设树立了典范。

首先,“三三制”政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民主权”。当时,人民在属性上是指只要不投降、不反共的人民大众,在外延上,在阶级关系上包括工、农、贫苦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地主;在政治关系上包括共产党、国民党、第三党、青年党、国社党、救国会等各党各派各界及无党派人士和各种友军。抗日民主政权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抗日根据地选举法明确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华民国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除汉奸、精神病患者及受抗日政府之刑事处分者外,“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有选举与被选举权”[8]。选举不是由哪一个党派来操纵,尽管共产党深受人民群众的爱戴,具有政治优势,但共产党也没有因此而提前圈定、控制选举,政权完全是选民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多次指出:我们需要的不是替天行道的“明主”,而是“民主”[9]。这样的选举比资本主义的选举更有效率、民主得更彻底、更体现了“人民主权”。

其次,“三三制”政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各党派和社会各界在政权上的平等。第一,在权力的产生方面,共产党员和其他党派选民一样平等地参加竞选,“竞选人保证自己当选的唯一办法,是自己本身曾是抗日最积极的分子,曾经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分子,曾经是以自己的行动得到大多数人爱戴和拥护的分子”[10]。他们的当选是凭借自己的模范工作。第二,在权力的分配方面,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无产阶级和大地主占少数而中间阶级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为了扩大政权基础,团结抗战,共产党员在政权中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小资产阶级左派进步力量的代表占三分之一,中等资产阶级、开明绅士的代表占三分之一。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共产党并没有因为自己是一个大党而压制其他党派而获得在政权中的优势地位,相反,共产党自觉、严格地遵守“三三制”。1941年11月15日,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选举中,从39名候选人中选出18名政府委员,其中共产党人有7名,略过三分之一,共产党人徐特立当即声明退出,经大会通过,党外人士白文焕递补;1942年11月2日,在晋西北临参会开幕大会上,145名议员中有共产党员49人,略过三分之一,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副书记林枫遂代表分局讲话,指定共产党参议员退出2人,这一行动所表明的诚意和气魄在会上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充分表明共产党努力追求并真心建立各社会阶级阶层、各党派在政治上平等的民主政权。

第三,“三三制”政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权力运行中的政治协商。面对抗日战争时期的复杂形势,共产党一方面要强调并争取对民主政权的领导,另一方面还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时刻注意,“党委及党的机关无权直接命令参议会及政府机关”。[11]共产党对参议会及政府的领导不是靠组织上的隶属,不是以党代政,不是靠强制命令,“不是一天到晚高喊口号,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来说服和教育非党人士,使他们诚意地接受我们的提议”。[12]要通过不同意见的辩论和斗争,使参议会赞同共产党的主张,使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成为政府的法令;通过人民议事机关使共产党的主张上升为人民的意志——法律,再由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实行方案和步骤。总之,“就是要各方协商,一致协议,取得共同纲领,以作为施政方针”。[13]

第四,“三三制”政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在“三三制”政权建设过程中,面对既没有民主宪政历史经验,也没有经过民主宪政启蒙,且对几千年来封建等级专制的文化认同根深蒂固,又绝大部分是目不识丁的农民的选民,中国共产党没有像清末“预备立宪”那样,以“民智未开”为由把立宪活动变为封建官僚的特权,把宪法变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也没有像国民党那样,视人民为只会苟且偷安、自私自利、不懂得革命道理、不明白三民主义的“阿斗”、“婴儿”,把人民作为“训政”的对象而非宪政的主体,只有国民党员是全知全能而又无私无畏的“公仆”,是人民的“救星”和“导师”,因此把党凌驾于人民、国家和社会之上;也没有像苏俄那样由共产党的精英——“职业革命家”代替民众建立国家政权,而是把民众作为真实的、最高的、超越于一切党派的宪政主体,坚信只有通过民主实践才能训练和提高民众的民主能力。为此,共产党创造出了 “投豆法”、“画圈法”、“背箱法”等切实可行的选举方法,由选民自己决定选举对象,使选举结果与选民利益直接相连。

延安时期的革命实践证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倡导和践行新民主主义宪政过程中,依靠科学的思想指导、正确的政策主张、模范的自觉行动,赢得了各党派、各阶层人民的有力支持,实现了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有效领导,科学地解决了政党关系、党政关系和党群关系问题,为未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国家政权奠定了基础。此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不仅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显示了民主宪政对人类进步和发展的伟大作用,同时进一步证明,民主宪政是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要求,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不可逆转的方向。

[1][2][3]4][7]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690.690、691.693、694.691.724-726.

[5]中央关于对国民党第五届参政会的对策问题给博古等的指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9-1941)[R].

[6]于鸣.陕甘宁边区怎样实现了民主制度[J].群众,1940,(1).

[8]充实县级三三制 [N].解放日报,1942-3-4.

[9]晋察冀边区的选举[N].新华日报,1940-5-23.

[10]晋察冀边区的选举[N].新华日报,1940-5-23.

[11]实行 “三三制”——贯彻党的领导[N].解放日报,1942-3-13.

[12]怎样才能实现“三三制[N].新中华报,1940-10-6.

[13]毛泽东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732.

责任编辑 魏子扬

D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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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0)06-0033-03

韩学军(1951-),男,辽宁辽阳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主义。

李吉宁(1962-),男,吉林长春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和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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