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观及其当代启示

2010-08-15 00:42黄满忠
党政干部学刊 2010年6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德性公正

黄满忠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观及其当代启示

黄满忠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观的主要观点包括:公正是一种德性,中道是公正德性的理想境界,公正德性源自公正行为的规训,给予和维护幸福是公正德性的价值诉求。从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观来看,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走出“制度正义”的路径依赖,即公正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应当重视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而且需要塑造具有公正德性的公民。

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和谐社会

公正德性是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中最重要的德性之一,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专用一章论述了公正德性的问题。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论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借鉴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思想,而且对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公正是一种德性

公正是使人行为公正和向往做公正事情的道德品质。亚里士多德把公正看作一种德性,因此,要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概念,首先要了解他关于“德性”的解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是指值得称赞的品质或可贵的品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他说:“一切德性,只要某物以它为德性,就不但要使这东西状况良好,并且要给予它优秀的功能。……人的德性就是种使人成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1]作为一种德性,公正同样是一种优秀的品质,“是一种由之而作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2]由此看来,公正德性不仅是一种潜在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能力,更是一种向善的道德追求(想要做公正的事情)和现实的道德行为(行为公正)。亚里士多德还从以下三方面分析了道德追求和道德行为在公正品质中的重要性:一是知,即观念,行为者必须知道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二是选,行为者必须选择(而且是自愿选择)公正;三是行,就是行为者必须作出公正的行为,而且把这种行为坚持到底。在以上三者中,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比道德观念更为重要,“对德性来说知的作用是非常微弱的,而其他条件却作用不小。”[3]“行为者,并不是由于他做了这些事情而成为公正和节制的,而是由于他像公正和节制的人那样做这些事情……如果不去做这些事,谁也别想成为善良的人。”[4]因此,亚里士多德批评了那些整天高谈阔论却什么合乎德性的事情都不做的人,认为离开现实的道德实践是不可能改善一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因此,公正德性就是一种使人行为公正和向往做公正事情的道德品质。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公正就是守法和平等。守法是从整体德性而言的公正德性。守法的行为体现满足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的共同的善,从而使公正的德性具有整体性的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整体性的公正就是一般伦理意义上的个人的公正 (作为个人德性的普遍公正),在各种德性之中,唯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的德性,“最善良的人,不但以德性对待自己更要以德性对待他人。待人以德是困难的。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邪恶。”[5]有许多人自己的事情能以德性对待,对待他人则不能,因而,人们只要具备了公正德性(即守法),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造福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而社会中的每个人如果都能够善待他人(以德性待他人),也就有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道德基础。因此,公正在诸德性中是至上的完满德性,是一切德性的根本。公正是一切德性之始,又是一切德性之终;它总汇一切德性,又生成一切德性。平等是作为德性一个部分的公正德性。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部分公正,是从社会成员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作为部分德性的公正,包括分配性公正和矫正性公正两种,亚里士多德用比例的平等和算术的平等来分别指称这两种公正。分配性公正“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 (因为在这些东西中,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均和均等问题)”,[6]它强调分配必须因人而异,分配公正就是按几何学中的比例关系对公物进行分配,平等的人应受平等的待遇,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的待遇,实质上就是各得其所应得。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因此,在分配分问题上,“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7]矫正性公正则是在交往中提供判断是非的准则,是根据法律、按照算术比例对人们的得失进行矫正而实现的某种平等,使不公正地得到多少就要被相应地减少多少,不公正地损失多少就相应地补偿多少。比如,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这样承受和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即不公正),于是就通过惩罚打人的人使所得(对打人者而言)和损失(对被打者而言)适度,这种适度就是均等或平等。

总之,“公正就是守法和均等”,[8]不公正就是违法和不均,但违法的不公正和不均的不公正是有区别的,是部分对全体的关系 (因为不均全都是违法的,而违法并非全都不均)。同样,守法的公正和均等的公正也是德性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因为多数合法行为几乎都出于德性整体,法律要求人们合乎德性而生活,并禁止各种丑恶之事。

二、中道是公正德性的理想境界

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德性是关于感受和行为的品质,在感受和行为中都存在着过度、不及和中间三种不同的状态,过度和不及都是不好的,都属于恶,只有中间是最好的,才会受到称赞,所以,“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 ”[9]

公正德性是一种中庸之道。中庸之道,就是过度和不及者的居间者,是在应该的时间、应该的环境、应该的关系、应该的目的,以应该的方式做出的感受和行为。对于公正德性来说,“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间。一方面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庸之道。不公正是两个极端。”[10]受不公正待遇是少于中间,不公正待人(做不公正的事情)是多于中间,都是坏事,所以只有中间(即公正)是最高的善,是优秀的道德品质。比如,在分配中,公正就是“不论是在自己与他人之间,还是他人与他人之间,都不是把有益的东西给自己的多,而给同伴的少,对有害的东西则相反,而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在他人与他人之间也不两样。”[11]不公正则是对自己有益的事物上总是过多,而在有害的事物上则是过少。

公正德性是经过理性选择的中道。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中道,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调和主义或折中主义的道德相对主义,而是一种包含着理性的分析、判断和选择的道德品质,也就是说,“德性作为对于我们的中庸之道,它是一种具有选择能力的品质,它受到理性的规定,像一个明智人那样提出要求。”[12]尽管亚里士多德并不赞同苏格拉底把理性完全等同于德性的观点,但他也承认德性离不开理性。一个人如果没有经过理性判断和选择,即使他做了公正的事情,也不是一个具有公正德性的人。因此,包括公正德性在内的伦理德性是一种选择性的品质,而选择就是一种经过思考的欲望。行为以选择开始,而欲望和有所为的理性则是选择的始点,所以“品质的选择既离不开理智和思考,也离不开伦理和品质。”[13]具体到公正德性,不管做事公正还是不公正,都要有意地来做。比如,在共同生活中,如果不是出于恶意而是由于无知而造成的伤害,被称为过失,伤害和过失的造成者做了不公正的事情,但并不能因此而说伤害和过失的造成者就是不公正的人。“如若经过选择而这样做,那就是不公正、丑恶的人了。”[14]同样,“一个人经过选择去做公正的事情,他就是个公正的人。”[15]可见,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正中道,并不是一种任意的取决,而是根据人的理性,根据人的实践智慧而进行选择的道德品质。

只有命中中间才能获得公正德性。“在一切可称赞的感受和行为中,都有着中间性,不过很可能有时要偏向于过度,有时又要偏向于不及,我们很难命中中间,行为优良。”[16]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命中中间而获得公正德性呢?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两项措施,一是要避开与中间对立较大的那个极端,即两恶之间取其轻。因为要准确命中中间是困难的,而在两个极端之中,有的危害大一些,有的危害小一些,所以不得以求其次,即两恶之间取其轻。与大的恶相比,小的恶在道理上就可以说是善的了。做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的待遇是不公正的两个极端,而“在不公正的行为中,最小的是受不公正待遇,最大的是做不公正之事情”,[17]所以,要做到公正,就是要宁可承受不公正的待遇也要避免做不公正的事情。比如在分配中,在不能做到绝对按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宁可把有益的事物多分给他人,把有害的事物多分给自己。二是要研究我们所期求的东西,把自己拉向两个对立的方面。“我们的航线必须避开所面临的恶事,而航行在中间”,而“最重要的是要警惕那些引人快乐的东西和快乐”,[18]因为它们会干扰我们的判断。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抵制快乐的诱惑,我们就会少犯错误,就有可能命中中间。

三、公正德性源自公正行为的规训

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良好的道德习惯在德性形成中的决定作用,他说:“从小养成这样或那样的习惯不是件小事情,相反,非常重要,比一切都重要。”[19]他认为本性、习惯和教育是影响德性形成的重要因素,而在这三者中,习惯的养成对塑造德性又是最重要的。因为本性是天生的,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而理论和教育,只能使那些生性高尚、真正热爱善良的人归于德性,但它却没有能力促使大多数人去追求善和美,因而对大多数人来说,必须通过习惯来培养他们的灵魂对高尚的爱好和对丑恶的憎恶,正如土地必须先开垦然后再播种一样。与所有其他德性一样,公正德性也是要通过培养公正的道德习惯才能养成,比如守法的习惯、平等的习惯、关心他人的习惯等等。

那么,公正的道德习惯又应该如何培养呢?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首要的方法就是反复进行相同性质的道德实践。他认为德性不同于技术,技术的目的在结果中实现,伦理的目的只能在不断实现的现实活动中。某种道德行为只有在经过长期的重复,内化为一种稳定的品质,才能成为德性,正如我们要建造房屋,才能成为营造者;弹奏竖琴,才能成为琴手一样,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正是在待人接物的行为中,我们有的人成为公正的,有的人成为不公正的。”[20]所以,公正的道德品质是来自反复的符合公正德性的现实活动。其次是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训练人们的公正道德习惯。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如果不是从青年起就在正确的法律下成长的话,就很难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也难以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方面,正确的法律所颁布的各种行为准则起到了鼓励善行禁止恶行的作用。对于以守法作为其总体意义的公正德性来说,法律在培养人们公正习惯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对于一切服从法律,遵守契约的人,他们之间似乎有某种公正”,“在暴君制下既没有友谊也没有公正。在平民制下则友谊和公正最多。”[21]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来规约人们的行为,帮助人们养成公正的道德习惯。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那些天性卑劣、甚至从未想到过真正的善良和快乐的人,不太可能通过理论来改变他们的习惯,只能通过法律的惩罚来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就公正德性来说,只有守法才是公正,违法都是不公正,所以对于不公正的人只能通过法律的惩罚来训练他们的公正行为习惯,“公正只对那些法律所适用的人才存在,法律只存在于不公正的人中,判决就是公正和不公正的判别”。[22]可见,通过法律来建立制度、引导和训练人的行为公正,使人变成具有公正德性之人,这是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养成理论的重要内容。

四、给予和维护幸福是公正德性的价值诉求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灵魂的具有状态,而且,这种德性有其实现和使用的目的或价值诉求。那么,德性的价值诉求是什么?这是亚里士多德探讨全部德性的最后落脚点,那就是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行为总是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这个指向性就是人所行为的开始之点,而“行为的开始之点,就是行为所为的目的”。[23]善和幸福就是行为的开始指点或本原,并自然而然地指导人们对善的追求,亦即对幸福的追求,所以“幸福就是一种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其他的一切或者是它的必然附属品,或者是它为本性所有的手段和运用。”[24]公正作为一种德性,它与节制、勇敢等其他德性一样,其价值取向是个人或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幸福,“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25]可见,公正不仅以个人幸福为取向,而且以城邦(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幸福为目的。然而,个人的善(幸福)与城邦的善(幸福)虽然具有一致性,但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值得嘉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更加荣耀,更为神圣。因为“政治的目的是最高的善,它更多地着重于造就公民的某种品质,即善良和美好的行为”,[26]城邦以美好生活为至上的目的,这种最高的善的生活,就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始终探求的幸福。公正不论是作为个体的道德,还是作为城邦的基础,都与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及共同体的幸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五、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论的现实启示: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德性之维

公正首先是一种个体德性还是社会行为规范,这是现代道德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道德哲学家赞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主张公正或正义首先应该是个体的德性,因为正义的规则只有对那些具备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有意义。以罗尔斯为代表的道德哲学家则认为,公正规范应先于公正德性。公正首先不是人的美德,而是制度的美德,“以社会制度为正义的论域,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同时也就表明在他那里正义优先于善。”[27]显然,在前者看来,公正首先是一种内在于人的遵守正义规则的能力与品质,是公民想要做公正的事情的品质,因此,“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一种美德;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定的美德。”[28]后者则认为公正主要是一种外在的规则与制度,对公民来说,公正是制度强迫他不得不去做的事情。

本文无意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是非判断,而是希望由此引发我们的思考:个体的公正德性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何关系?从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观来看,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应该走出“制度正义”的路径依赖,即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不仅有赖于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还需要塑造具有公正德性的公民。早在18世纪,卢梭就极力反对百科全书派学者试图通过单纯的社会设计来实现人类公正平等的主张,“一个设计良好的政治制度自然会带来和平与安全,以及物质的极大丰富。以此为基础,不难达致商品与服务的平等分配,个人也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追求幸福”,[29]但要达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与社会幸福,具有善良的动机才是最为关键的,“这不仅是因为好的社会后果最终只能在由善良的人所组成的社会中实现,而且是因为达至社会幸福的关键在于人的精神品格”。[30]诚然,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指向的是全体人民的幸福以及每个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这固然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城邦幸福,与卢梭所致力于实现的社会幸福都有着本质区别,但他们关于个人的道德品质在实现和维护城邦(社会)幸福中具有重要作用的思想值得我们重视与借鉴。再者,如果我们仅仅关注制度规范对个人外在行为的约束和限制,使公正成为人们不得不做的事情,而在关于个人追求公正品质方面保持沉默,就容易导致个人追求公正德性这一要求的丧失,人的全面发展也无从谈起。“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一个人可以也应当基于自己的内在禀赋全面地发展自己,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遵循外在行为的普遍规范。”[31]因此,个体的公正德性既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公正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应当重视制度之维,而且不能忽视德性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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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黄显中.公正作为德性——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探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67.

[28][美]A·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56.

[29][30][美]本杰明·史华慈.卢梭在当代世界的回响[A].许纪霖,宋宏编.史华慈论中国[C].新星出版社,2006:99.

[31]崔宜明.德性论与规范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114.

责任编辑 宋桂祝

D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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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0)06-0012-03

黄满忠(1968-),男,壮族,广西马山人,广西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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