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行知“学生自治”思想探析

2010-08-15 00:42
文教资料 2010年30期
关键词:学生自治陶行知团体

张 颖

(南京晓庄学院,江苏 南京 211171)

陶行知早年留学美国,师从于著名的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由于深受杜威的民主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加之20世纪初在中国文化教育界激荡起“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自动主义教育新思潮日益盛行,陶行知于1919年10月在《新教育》上发表了《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一文,提出学生自治的思想。在以后的几十年里,他投身于乡村教育和生活教育实践中,不断践行、发展和完善他的学生自治思想。学生自治思想不仅在当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而且对于今天大学的学生管理工作仍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学生自治的涵义

陶行知认为,学生自治有三个要点:第一,学生指全校的同学,有团体的意思;第二,自治指自己管理自己,有自己立法、执法、司法的意思;第三,学生自治与别的自治稍有不同,因为学生还在求学,就有一种练习自治的意思。根据这三点意思,他从两个方面给“学生自治”下了定义。从学生方面说,“学生自治是学生结起团体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手续”;从学校方面说,就是“为学生预备种种机会,使学生能够组织起来,养成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就这个定义而言,学生自治,不是自由行动,乃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乃是大家立法守法;不是放任,不是和学校宣布独立,乃是练习自治的道理。[1]

二、学生自治的意义

我根据陶行知对“学生自治的需要及自治办得妥当的好处”的分析,将学生自治的意义概括为四个方面,并结合当代中国大学的实际情况阐述了学生自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1.学生自治是培养将来自治的公民所必需的。陶行知认为,专制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中国既号称共和国,当然要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况且,一国当中,人民情愿被治,尚可以苟安;人民能够自治,就可以太平。最危险的国家,就是人民既不愿被治,又不能自治。将来的公民,即今日的学生,想要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必先有能够自治的学生。“五四”运动前,我国学生长期处于听从号令、被管制的状态,个人精神得不到发挥。“五四”运动爆发后,在科学与民主思潮的影响下,学生们都希望解脱一切束缚,充分张扬个性,但是束缚的解脱和个性的张扬有一个度的问题。所以当他们渴望自由的时候,我们最需要的是给他们种种机会获得自治的能力,从而使他们约束自己的欲望,控制自己的行为举止。再者,从方法上看,自治的学生,只可拿自治的方法将他们陶熔出来。共和国要有能自治的国民,必须使国民时常做自治的练习,学生自治是培养自治公民的基础。学生自治这一思想不仅在当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于我国今天建设民主社会、培养公民民主政治素质也不乏借鉴之处。

2.学生自治是修身伦理的实验,是练习道德、发展道德经验的方法。陶行知认为,当时学校教课当中修身伦理一类的学问,最应注意的在于实行,但是却很少有实行的机会,即使有,也只不过是练习仪式而已,所以造成实际行为与道德标准的分离。他指出,若想除去这种弊端,非给学生种种机会练习道德行为不可,学生德育上的发展,全靠着遇到困难问题的时候,有自己解决的机会。实施道德教育,若只传授给学生千篇一律的道德知识,没有运用道德知识的环境,是违背道德发展规律的。教师应为学生创设多种有效的参与机会,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修炼自身的品德,这种机会就是学生自治。学生在自治的过程中,遇到新的道德矛盾时,若能根据所学的道德知识,作出合理的道德判断,实行适当的道德行为,那么就能使道德知识内化,增长个人道德经验。如此一来,矛盾解决得越多,经验就越丰富,从而逐渐形成个体的价值观念和判断力,使学生逐渐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今后的发展中,独立地不断修炼自己的品德,实现品德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学生自治在今天仍然不失为修身伦理的好途径。

3.学生自治能适应学生的需要,是基本的民主权利。陶行知认为,办学的人所定的规则、所办的事体,不免与学生有隔膜。有时,为学生办的事越多,越是害学生。因为为他人考虑得无论怎样精细,都不如他人为自己考虑周到。学校立法,未必符合学生的需要,勉强定下来,等到颁布之后,学生不能遵守,教职员又不得不执行,只能左右为难。如果划出一部分事体让学生自己共同立法,则比学校立法更加合乎情理,更加容易执行,毕竟自己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他人所立之法;大家共同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一人独断的法。今天的大学管理,不能事无巨细地均由学校立法,让学生遵照执行,否则会重蹈当年学生被治的覆辙;学校不应把学生视为被管制的对象,不能剥夺学生参与决定自己事务乃至学校相关事务的民主权利,应该要留有学生立法的内容。学生尤其是大学生,是具有能动性的人,他们能够思考,能够选择恰当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若大学给予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机会,不仅可增强事务的可行性、合理性,而且能提高学生参与事务的积极性、责任心。其他国家的大学在学生参与决定自己事务乃至学校相关事务的方面,也有类似的举措。例如,在美国,大学给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机会,让学生自己管理大学生活,学生自治团体的管理功能逐渐加强,在学校事务中话语权也扩大了。又如,日本大学学生可以参与课外活动、学生福利、学习环境的改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和方法的改善等。[2]所以,学生自治能适应学生的需要,保障他们基本的民主权利。

4.学生自治能辅助学校风纪的进步,共同维持学校秩序。我们的行为究竟对谁负责,是对少数教职员负责,还是对全校负责呢?陶行知认为,按照旧的方法,学生有过失,均由少数职员监察纠正,其弊端有两个:第一个是少数教职员在的时候,就规规矩矩;不在的时候,就肆行无忌,第二个是学生们认为既然有教职员负责,自己就不必多事,纵然看见同学做得不对,也只是严守中立。所以一人习法,大家避法。要想大家一齐守法,就必须使个人的行为对大家负责,即要共同自治。也就是说,学生若有过错,看见的同学不应置若罔闻,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是有责任帮助指出过错,这才是共同自治。共同自治是建立在学生团体意识基础之上的,换而言之,学生自治可以促进学生的团体意识、团体责任意识的树立。学生自治正是利用学生团体意识与自尊自检的心理,从而起到维持校风的效果。各人平等地对团体负责任,热心为团体服务,这是现代公民必不可缺的品行。[3]现代生活中团体合作必不可少,生活中需要分工合作、群策群力的地方很多,若一个人离群孤立是无法生存的,学生在学校务必要进行与他人合作的训练,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育四大支柱之一。从自治的涵义中也可以看出,学生自治强调团体概念。其实,团体结合的基础不在详尽的章程,而是在团体中形成的一个共同意志,养成的一个共同精神。凡团体里有这种精神,个体就会不知不觉地受其影响,并为之感化。没有这个精神团体的意志,就不能结合起来。团体的解散,都是从这里生出来的。在学校里面我们亦叫它做“学风”。[4]故学生自治办得好,还可以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因此在学校里实行学生自治能辅助学校风纪的进步,共同维持学校秩序。

三、学生自治的范围

既然已经知晓学生自治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则学生自治的必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那么学生自治的范围究竟有哪些?陶行知认为,自治与责任有联带关系,学生自治应以学生负责的事为限,学生愿意负责,又能够负责的事,均可列入自治范围。事体之愈要观察周到的,愈宜学生共同负责、共同自治。在确定自治范围时,还必须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程度和经验。我结合当代大学实际情况,将大学学生自治的范围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学习方面,注重自学。在今天的学校中,教师常会反映“现在的学生太懒惰,不好教”,学生们却抱怨“老师上课内容枯燥乏味,听不进去”。这两方面的话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只是一味地相互责备,就有逃避责任之嫌,那就糟糕了。做教师的应该责备教师,做学生的应该责备学生,不要彼此相互责备。既然本文讨论的是学生自治的问题,那就暂不考虑教师的责任,主要来讲讲学生的责任问题。学生要先对自己进行反思、进行自我批评。对于教师的教授内容,不能模模糊糊地就过去了,一定要将疑问想透彻,弄明白,否则,日复一日,疑问积少成多,定会影响日后的学习。灌进去的知识、学问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对于新知识,不能仅仅满足于听懂,课后还要下一番苦功,进行消化吸收,最终将新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东西,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学生尚不能止步于此,还要注重挖掘知识背后所蕴藏的精神价值,有人称之为知识的灵魂。这样掌握的知识才是内涵丰富、充满生机、不易被社会所淘汰的。受此种知识熏陶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也必定饱含科学精神、人文精神。所以,学生要经常问问自己,在学习方面,自己的责任是不是都尽了,如果自己的责任还没有尽,不要先责备他人,先责备自己才好。

2.学术方面,重视生产文化。人类具有双重的生命——生物生命和文化生命,文化生命凸显的是人的创造性和主体性,教育观照的正是人的文化生命。[5]因此学生自治团体,不是组织了以后,学校里不闹乱子就算满足。自治团体要有生产力。学生自治,要多产文化。多产文化的方法,就是多组织种种学术研究活动。如演说竞争会、学生讲演会、戏剧会、音乐会等,互相研究,倡导做种种事业。[6]

3.公共服务方面,提倡主动服务。陶行知认为,办得不妥当时,学生自治即可能成为争权的工具。团体往往都有一种特别的势力,这种势力比个人的力量大得多。用得正当,就能为公众尽义务;用得不当,就能使得公众争权夺利。所以施行自治的时候,大家不要争权,而要主动服务,才能发挥自治的功用。就公共服务方面而言,学生自治就是提倡对于团体的主动服务。主动服务,是自己愿意的,不是外界强迫的,这样的服务是长久的、尽心尽力的,也是学校、学生所需要的。当然,要求所有学生都为团体主动服务,做公益的事,是不现实的,这里的公共服务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消极的,指个人不要做对团体有害的事,一方面是积极的,指个人对团体要做有益的事。消极方面就是自制,是消除乱源的办法;积极方面就是互助,是增进公共利益的办法。自治之中,自制和互助都是必不可少的。[7]

四、学生自治的注意要点

陶行知认为,别人号令而要我负责,叫做被治;别人负责而要我号令,叫做治人,这两者都失去了自治的本意。学生自治如果办理不善,则会发生种种弊端。为有效施行学生自治,共享学生自治之益,我们在施行学生自治时有以下几点需要预先引起注意。

1.学生自治必须有学校的指导。陶行知认为,应该把学生自治当作一个学问来研究,否则不能有效施行。研究学生自治的学问时注意需有教师的指导。学校里所有的功课,都有教员指导,恰恰学生自治这一立国根本无人指导,似乎把它看得太轻了。如果学校里没有相当的人,学校应赶紧物色那富于共和思想、自治精神的教员来担任此事。万一找不到合适的人,请教职员和学生共同研究也好。况且,学生是品德、智力、体能等尚未完善的人,缺乏学校指导的学生自治,其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短视性。学校不能让学生自治放任自流,处于原始、自发的状态,必须加以指导,让学生自治发挥最大效能。

2.在学生自治团体和学校之间成立中间接洽机构。陶行知认为,学生自治会正式成立之后,学校里的事务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仍旧由学校主持,一部分由学生主持。但在学生自治会和学校之间应该成立一种接洽机关,可以处理那些权限划分不明确的事务,也可以处理那些临时发生的、学校与学生都宜于闻的全校性事务。人数少的学校,可由校长直接担任;人数多的学校,可由校长指定若干名教职员担任。有这种接洽的组织,学校与学生之间就没有隔膜,可以相互通气了。

3.学生自治团体与学校应始终保持相互协助的精神,不可处于对立的状态。当学生个人行为不当时,不但学校要干涉,学生团体也应当干涉;学生团体应该欢迎学校的指导;当学生团体与学校团体发生冲突时,就得由中间接洽的组织来化解冲突。学生自治团体是学校团体中的一部分,学生个人、学生自治团体的发展与学校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只有相互保持协作互助的精神,才可以获得最大化发展。

4.切忌把学生自治当作争权的工具,把学生自治当作治人看待。陶行知认为,团体往往都有一种特别的势力,这种势力比个人的力量大得多。这势力用得不当,就会驱使学生们争权夺利,若不谨慎,则有驾驭别人的趋势。另外,争权夺利,还易闹意气,造成团体分裂,彼此分门别户。所以自学生自治时,大家必须不愿争权,而愿服务;不愿凌人,而愿治己;不愿负气,而愿说理。

学生自治是学校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当个学问来研究。[8]学生自治办好了,能增强学生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丰富学生的道德经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种种教育管理学理论进行梳理与剖析,将有助于对21世纪教育管理学理论的发展趋势作出分析与判断。21世纪的教育管理学理论从以“管”为中心走向以“理”为中心,从物化、被动、孤立、唯利是图的人走向现实的关系的互助体性人,学生不再是接收指令的工具,而是能动的主体的人,学校与学生之间提倡对话行动。[9]教育管理学理论这一发展趋势与陶行知学生自治思想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总之,陶行知关于学生自治的思想不仅在20世纪初的中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于我们今天大学中的学生管理工作也不失指导意义。

[1][3][4][6][7][8]杨东平主编.大学精神.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185,197,192,193,193,191.

[2]马超.西方大学学生自治的嬗变及启示.比较教育研究,2006,(8).

[5]朱小蔓.教育的问题与挑战.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8-9.

[9]张新平.教育管理学导论.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24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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