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索赔防范意识的建立

2010-08-15 00:48上海绿地集团沈鹤翔
河南科技 2010年5期
关键词:工期业主施工单位

上海绿地集团 沈鹤翔

建筑工程中索赔防范意识的建立

上海绿地集团 沈鹤翔

在工程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中对索赔产生的原因、依据、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新增额外工程或工程的金额和性质发生变化、合同条款规定的某些方面引起工程的延误、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和业主的拖延、妨碍、阻止等情况引起的索赔。本文主要对施工单位可以主张的索赔权力及权力的施行展开探讨。

对施工单位来说,其主张的索赔主要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索赔的目的是弥补损失,减少超期罚款的可能。在具体工作中,施工单位应正确认识索赔工作,在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索赔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索赔产生的原因

加强索赔防范意识,就需要深入分析索赔产生的原因。无论是FIDIC条款还是国内施工合同范本,都对索赔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规定。根据以往工作经验,笔者认为,索赔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索赔。工程变更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增加了新的、合同中没有描述的施工内容或者减少了原合同中的施工内容;二是合同中规定的施工内容的工程量、位置和规模有所改变,工程性质有所改变。

对于以上情况,应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量。只有工程变更的结果使工程量增加,施工单位需要更多时间完成工程变更任务时,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对这种情况,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新增工程量的价格认定工作,二是合同工期延误。作为施工单位,更关注的是前者。在国内合同范本中对工程变更的价格确认进行了约定,通用条款第31.1款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工程师审批。

虽然国内合同范本中对新增工程量的价格认定作了约束,但在许多情况下,双方因投标价格中尤其是主材价格的变化较大,使认价工作困难。如在某项目幕墙施工中,随着施工图纸的变化,产生一些不在原招标图规定施工范围内的新增工程量。而招标时铝型材等的价格较高,施工单位提出按照当时的材料价格认价。

但是,对于工程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施工单位的失误或施工单位应负责的改变导致业主不得不签发的变更令,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在遇到工程变更时,施工单位要冷静分析。如在某项目中,施工单位因土方开挖导致裙房部分超挖,不得不使用砂石回填,并因此提出费用索赔。对此情况,一般认为,总包在土方施工过程中负有管理职责,正是由于其管理失误,造成土方超挖,总包理应负主要责任。

2.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引起的工程延期。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一般为28天)提交施工计划,该计划一旦得到监理和业主批准,施工单位就要按照计划以及计划中的施工顺序和时间进行施工,业主和监理也要相应按照这个计划完成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或协调同一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为其提供施工便利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有时业主或工程师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这些前期准备工作,使得施工单位不得不改变计划中的施工顺序和时间,或者施工单位不得不停止施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这种工期延误是由业主或监理方面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有权获得工期延长。

3.合同条款规定引起的工期延长。按照合同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施工单位有权获得工期延长:

(1)延迟签发施工图纸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由此造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施工单位有权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自身特点,大多数项目存在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情况,同时,为保证开发进度,业主往往要求施工单位提前进场施工。此时,一旦出现规划方案的调整,就会造成设计图纸的严重滞后,工期的拖延容易导致施工单位费用的增加,业主和施工单位双方由此因额外工期及费用产生争端。

(2)不可预见的不利自然障碍和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承包商不能预见的情况,其可以获得索赔权利,如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在某项目管桩施工中,出现了爆桩及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情况。虽然在合同中对低桩率进行了严格控制,但是,施工单位还是以施工地质条件与勘查报告不符提出索赔。经现场核实,发现的确存在这种情况,因此,与施工单位协商后,双方合理地承担部分费用。

(3)施工时遇到古文物、化石造成的工期延误。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贵重物品或者建筑物以及地质遗迹和有考古价值的物品,就业主和施工单位而言,应被认为绝对是业主的财产。施工单位应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其雇员和其他人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且立即通知业主,并按照业主的指令处置这些物品。如果由于执行这个指令,施工单位工期被延误或者出现额外成本,施工单位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

(4)监理下令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监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理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施工单位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施工单位可自行复工。在这一点上,应仔细分析造成停工令的原因。一般来说,监理和业主下发暂停施工指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规定,由于施工单位违约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限制必须的停工,由于业主违约。只有分清责任,才能正确对待后期索赔,哪些应该由业主承担,哪些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

(5)施工单位因业主拖延付款而停工引起的工期延误。这种情况在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而且大部分争议都集中在这种情况上。按照规定,如果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业主需向施工单位支付一定利息。但是,对施工单位而言,业主拖延付款影响的是项目现金流。对于这一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施工单位无理取闹。

4.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引起的工期索赔。对于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极其不利”这种界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很模糊。但在有些合同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约定。如,在某项目中,合同中对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规定:如果当天下雨量超过50mm或者下雨时间超过4小时,施工方可以延长工期1天;当遇到3级台风时,也可以得到工期补偿。

5.由于业主的延误、阻挠和妨碍引起的工期索赔。几乎所有的业主都会支持施工单位的施工,不会故意阻挠和妨碍其施工。一般来说,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主要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办事效率低下所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征地工作拖延,使得施工单位不能按计划开工。(2)延期支付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

6.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索赔。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时候,施工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对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其有权获得补偿。

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滞后引起的工期索赔。出于降低成本,又保证某些材料品质的考虑,业主大多对主要材料和设备采取甲供的方式。但是,由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滞后,导致施工进度延期,施工单位有权提出索赔。

在进行此项索赔时,应注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总包)应提前做好材料设备供货计划。但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其无法将此供货计划正式提交业主,造成业主不了解现场材料设备供货时间要求。对于这种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8.其他原因引起的工期索赔。其他原因主要指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工期延误的影响或干扰等因素。

二、索赔中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要注意工期延期的时效性。在具体的索赔工作中,还应注意工期延期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往往在收到设计修改通知单后,更多地把精力放在申请变更费用上,而没有提出相应的工期延期申请。错过时效后,业主有权不予认可。这一点尤其是在双方走到司法程序时,对业主是最有效的保护。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是最重要的。

2.要注意索赔证据的收集。证据对索赔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双方关注的重点和索赔的最终目的。因为一旦索赔原因和依据充分后,双方关注的就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多少。原则上,对不影响关键施工路径的工期索赔,施工单位只能得到工期延长,而不能得到费用索赔。

3.对索赔报告文本要有足够认识。施工单位要对索赔报告文本有足够认识。索赔报告是非常格式化的文件,从索赔的原因、依据、证据、费用的组成,都有严格规定。

综上,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管理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解决工程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促进工程的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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