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0-08-15 00:51张海燕
山西建筑 2010年12期
关键词:公开招标中标评标

张海燕 任 非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我国从 2000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虽然都纳入招标投标市场进行管理,但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要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评标机构及参加评标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都显得尤其重要。

1 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1 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首先主要表现在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按照有关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有的部门为使单个项目在投资规模上低于50万元,把造价超过规定范围的工程人为地进行分拆或肢解,化整为零,分别报批,使整个项目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或是将本应一次报批的大工程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项目主体工程,不报附属工程,将应该纳入统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使拆解后的每一项都达不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投标数额,从而不进行招标。其次是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对限额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费用较高,一些不守法的发标单位采取少报多建、分解工程等方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1.2 串标(陪标)挂靠现象严重

1)串标。串标是投标人在项目投标前进行相互串通,整体抬高报价或压低报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甚至一些投标企业相互串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排挤,使得个别招标工程仅仅有三家单位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相互串通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2)陪标。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3)挂靠。有些投标人本身没有工程建设资质,为了承揽工程,与某些有资质的单位串通一气,采取租用、借用企业资质,给企业或项目经理交一定的管理费,挂靠某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有时甚至通过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不论名义上是哪一家中标,实质上都是他本人中标,其实质是掩盖了投标单位无资质的问题,其结果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

1.3 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不规范,影响了公平竞争

1)评标办法设置不科学。评审专家打分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进行分级限制,专家打分过高或过低都没有要求书面备注说明理由。在评标过程中个别被买通了的评审专家打高分或打低分都会影响到投标单位的中标概率。2)招标代理活动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个别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为取得工程项目代理权,往往听命于业主要求,简化程序,降低标准,审查不严格,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3)评标过程不规范。《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虽然各地都建有评审专家库,但专家库建设还不够完善,整个建筑业高级人才本身就比较缺乏,要达到《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偏少,因为专家人员数量很少,使得投标单位在经济上有能力、有机会通过各种手段买通全部或较大部分专家,甚至一些善于“钻空子”的投标单位总能有机会在投标前即获知评审专家名单,从而在评标前就实现了行贿行为;此外有的评标专家缺乏评委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评定过程中量化不够,“人情分”时有发生。

2 应对策略

1)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守法意识。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招投标操作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增强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特别是要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的专门培训,同时用制度来规范行为,以确保在源头上防治腐败。

2)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不统一、不规范、不公正,招标投标管理立法滞后,是影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也是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温床”。而招投标的属性是竞争,它的核心是公平正义。《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在程序上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阻断了不少违规交易行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呈现滞后现象。因此必须加快完善《招投标法》的配套法规,以保障该法的顺利施行。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规,逐步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此外,应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量价分离”,投标单位自主报价,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这种方法充分体现了招标竞争的公正、公平性,提高了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只有那些管理水平高、成本低的企业才有机会中标,不仅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且简化了很多程序,节省了大量人工和时间,大大节约了市场运作成本。

3)加大监督力度,重视过程控制。要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规范运行中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活动必须公开进行,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招投标全过程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所有工程实行终身负责制,做到有案可查。同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任何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要坚持随机抽取,并与专家实行单线联系。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屏蔽通讯工具,切断通信联系,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对专家评标工作的考核档案,对那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业绩考核不理想的专家予以除名,今后不再聘用。

4)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a.尽快建立健全专家评审业绩考核体系,加强与评审专家所在单位的联动管理,定期通报评审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业绩考核不好的专家,要及时清理出库,并不断补充新的评审专家。b.建立信用档案。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

3 结语

对建筑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它使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安全,较好地防止和克服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显著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在工程实践中,作为建设活动的各方不仅要在招投标中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1] 全国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 黄文杰.建设工程招标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3] 郝杰忠.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4] 李 强.工程投标策略与技巧[J].山西建筑,2008,34(15):2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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