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2010-08-15 00:48闫志菊
山西水利 2010年5期
关键词: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建设项目

闫志菊

(晋城市水利局,山西 晋城 048000)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各类非防洪建设项目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河道面临严峻的运行安全问题。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1 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削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料申报、审查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一些不规范现象。

2 存在问题

2.1 建设项目的资料申报问题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由于防洪评价报告编写等一些资料收集要在可研阶段完成,而可研阶段的建设方案往往比较粗浅,客观上造成部分建设单位从开始申报时提供的资料就过于简单,一些大型的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查、上报、审批到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营,往往历经的时间较长,所需申报资料较多、繁杂,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很难满足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而且存在建设单位应付审查的现象。

2.2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但长期以来,未批擅建、越权审批、先建设后补手续或边报手续边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对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是否附有河道主管部门签发的《项目审查同意书》,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

2.3 建设项目缺乏有效监管

由于目前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缺乏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水行政单位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4 行政干预

一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往往直接找上级或地方领导协调,如此一来,就出现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问题。特别是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本该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有时却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项目边报手续边建设,或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现象。政府的行政干预往往使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3 建议

3.1 规范审批程序、依法严格审批

河道主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或网上公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及申报时提交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查建设项目防洪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影响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水质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违法的,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同时河道主管机关要主动和计划主管部门沟通,确保项目立项审批时附有河道主管部门签发的《项目审查同意书》。

3.2 加强施工监管与巡查工作

河道内建设项目应建立监管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一是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到人,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实时监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大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巡查力度,严格按照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巡查责任制。

3.3 组织力量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施工完成后,河道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的项目工程予以验收通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责令整改,消除隐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违规违章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同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3.4 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

河道内建设项目监管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监管工作要做到“有理、有据、有度”,真正发挥监管效力,必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加强水法规知识培训,逐步提高基层河道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

猜你喜欢
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建设项目
ACEP
基于环保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环评的分析
《安徽园林》通过省主管部门年审
我国环境立法的演变
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
对太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
林业工作站职能作用探讨
做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法律行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