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汉简看汉代尊老养老制度

2010-08-16 02:28张如栩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9期
关键词:律令汉简诏书

张如栩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1959年9月至11月,在甘肃省武威市新华乡缠山村磨嘴子高地发掘了三十一座汉墓,其中的十八号墓出土了木简十枚,这十枚木简一般被学界普遍称为“王杖十简”,内容主要是西汉宣、成二帝统治时期发布的关于对高年老人赐王杖的两份诏书及对侮辱受杖老人的犯罪者的判决案例等等。

1981年9月,甘肃省武威县文物管理委员收集到了在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册》木简,一共二十六枚。该批木简出土的具体情况不明,经调查与“王杖十简”同出一墓地。这批汉简记载了有关尊敬老者、抚恤鳏寡孤独残疾者、高年赐杖以及处决殴辱受杖老人的犯罪者等五份诏书。

1983年12月,在湖北省江陵县(今荆州市荆州区)城外西南一点五公里处的江陵砖瓦厂内,因取土而发现一批汉墓,其中的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的一批竹简中有大量记载了西汉初期的律令,即被学者称为的《二年律令》,内容繁多,其中更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对老年人的各种优待措施。

从以上出土汉简可以窥见汉代的一些尊老养老制度及对老年人的优待措施。尊老养老一直是中国人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的体现。如在《礼记·月令》中就记载有仲秋之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的记载,反映了先秦时期就已经有尊老养老的规定和风尚。到了汉代,由于黄老思想及儒学思想的影响,再加上为维护稳定的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对此更是高度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对当时和后来的社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也给我们现在的社会以借鉴意义。

汉代尊老养老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赐高年王杖

王杖制度是两汉尊老养老制度的显著特点。王杖,杖首饰鸠,象征老人饮食如鸠不噎,所以又称鸠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中记载:“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二年律令》一般被认为是发布于西汉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的诏令,此律令明确规定了符合一定年龄、爵位的老年人享有受杖的待遇。而出土《二年律令》的M 247墓墓主人的棺中就发现了一根鸠杖。1959年甘肃武威出土的“王杖十简”及1981年出土的《王杖诏书令册》等汉简明确规定了王杖持有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统治阶层的处罚措施等。南朝刘宋时范晔所著的《后汉书·礼仪志》中也记载道:“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由此可见,从西汉到东汉,其赐高年王杖的制度一直被执行和传承。从以上出土汉简和文献记载可以归纳出王杖主人所享有的特权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可自由出入官府;2.可行驰于天子驰道之旁;3.做买卖可免收租税;4.享受的待遇与比六百石官吏相同;5.进入官庭之中不用小步疾走;6.犯有耐罪以上的罪,在被起诉之前,不可征召、侵害和侮辱他,否则以大逆不道罪论处。7.无论是官吏还是平民,有敢谩骂、殴打和侮辱王杖主人的,一律按大逆不道罪论处。

近年在全国各地出土的汉代画像石中也发现多幅高年长者持鸠杖图,如滕县古庙老人持鸠杖汉画像石;山东泰山及嘉祥“董永力田”汉画像石,董永父持鸠杖坐在手推车上;四川汉画像石中的持鸠杖图等等,都可见到王杖的影响。由此可见汉代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爱护。

二、赐予老年人一定数量的布帛、粟米、酒肉等物品

在汉代,统治者政权向高年赐发酒肉粟米等生活用品其实从汉高祖刘邦时就已经开始,不过其规模和发放对象范围比较窄,主要面向“三老”,《汉书·高帝纪》记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在汉高祖刘邦时给老年人发放酒肉生活用品仅仅局限于“三老”,范围还没有扩大到普通老百姓身上。

到了汉文帝时期这一制度的发放对象已经扩大到了普通老百姓身上,《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元年诏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说明在汉文帝下诏以前就已经存在向老年人发放粟米等制度,只是制度尚不够具体,而且各级官吏又在执行上执行不到位,甚至以次充好,把放了多年的陈年粟米也发放给老年人,使老年人的生活并没有真正得到保障,故汉文帝才以“令”的形式规定尊老养老的具体措施。《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元年诏又云:“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承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汉文帝所颁之诏令,比汉高祖时有着很大的补充和扩展。汉文帝时所颁诏令纯粹是为了尊老和养老,年龄八十以上的高年者均是赐帛、酒肉等生活品的对象,其根本目的是“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称养老之意”,对象已经扩大了很多,而不再仅仅是汉高祖时期的只限于三老。在具体内容上汉文帝不仅规定了具体的赏赐粟帛的数目,而且还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程序和施用范围即施用于除“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的所有老年人。汉文帝之后的各个继任者对此更是愈加反复多次强调,加大对老年人优抚的力度。如《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建元元年夏四月乙巳诏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缺焉。肤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颜师古在注释“受鬻法”说:“给米粟以为糜鬻。”由此可见这“受鬻法”应该就是汉文帝时所颁之诏令。汉武帝又明令年九十以上高年者“复子若孙”,颜师古注释为“有子即复子,无子即复孙也”,也就是免除其子孙的赋役,使之更加具有经济能力孝养老年人。《汉书·武帝纪》又载元狩元年夏四月诏曰:“皇帝使谒者,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悌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有冤失职,使者以闻,县、乡即赐,毋赘聚”。由此可见汉武帝时对高年人的优待措施和力度更是加大,同时以诏令的形式来提醒各级地方官吏来维护高年长者的切身权益。

汉代养老制度和政策始终一致,并且每隔一段时间皇帝就要下诏,广喻臣民,提醒各级官吏来保护高年长者的权益,在《汉书》、《后汉书》诸帝纪中,类似记载甚多,对老年长者的赐物等生活用品的次数十分频繁,仅据《汉书》、《后汉书》的记载,西汉有30次,东汉有25次。这在中国古代是相当突出的。汉宣帝在位期间,曾先后12次下诏赐予老人生活用品。东汉光武帝刘秀建武二十九年、三十年、三十一年,每一年都下令赐予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若干斛。向老人赐予生活物品,不仅见于文献记载,而且还有许多出土文物为证。例如在四川省彭县出土的《养老》画像砖,还有在四川省成都市郊土桥东汉砖石墓中也有《养老》图。

三、对高年者量刑从宽

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记载有对儿童和高年老人及智力低下者,给予刑法上减免的主张。汉王朝也继承了先秦时期这一敬老尊老的传统,并把这种传统进一步以诏令的形式传承下来。比如《汉书·惠帝纪》载:“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可见在汉朝初年就已经开始有在刑罚上老年人减轻的优待措施。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载:“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同样在《汉书·宣帝纪》中记载的元康四年春正月诏书也云:“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皆勿坐。”颜师古注:“诬告人及杀伤人皆如旧法,其余则不论”,也即是说除了犯有“诬告杀伤人”这样的重罪,对于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都不给予处罚。出土的甘肃武威“王杖十简”及“王杖诏书令册”中也有这样的记载,由此可见,西汉最高统治者对高年老人采取的是一直都是宽刑薄刑的方针,可见当时其社会对尊老养老的重视和提倡。

东汉王朝继承西汉的优秀传统,对高年老人也一直采取的是宽刑薄刑的方针。《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光武帝刘秀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诏书曰:“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由此可见在东汉政权建立之初就已经颁布诏书重申对高年长者法律上宽待的这一政策。东汉时尊老养老之风非常盛行,东汉明帝、章帝提出“以孝治天下”为治国方针。终东汉一代,始终把《孝经》作为当时社会必读的经典。

综上所述,汉代如此重视尊老养老的风气在我国历史上并不多见,并帮助封建最高统治者用“孝道”极大、有效地维护了其封建统治秩序,同时也是对中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进行了继承和发扬光大,同时依然有对我们现在日趋老龄化的社会有许多可以借鉴的地方。

1.班固,《 汉书》,中华书局,1962 年版.

2.司马迁,《 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

3.范晔,《 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版.

5.李宝通,《 汉代的〈 养老令〉与“ 王杖”简》,《 丝绸之路》,2001年第 07期.

6.郝建平,《汉代尊老养老之风尚及其启示》,《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7.王宏谋,《汉代尊老养老制度探微》,《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 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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