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行使探析

2010-09-21 03:22:48李勇
现代农业科技 2010年9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

李 勇

摘要阐述了留置权适用的范围,介绍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和程序,在分析留置权实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思考,以期为留置权的实现提供参考。

关键词留置权;适用范围;实现程序;存在问题;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9-0033-02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1]。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旨在于赋予债权人留置先期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的权利,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有效地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小额短期债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于纠纷的快捷解决。留置权的适用在现实生活中深入而广泛,但其适用的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在实现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值得思考和研究之处。

1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1.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其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已经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二是该财产应为债务人的动产。但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交付的占有的财产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时,也应成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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