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及防范

2010-11-01 07:10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田燕斌
河南科技 2010年5期
关键词:私营企业商业权力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田燕斌

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及防范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田燕斌

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种不良社会现象,对社会发展有很大的负面作用。自商业贿赂现象出现后,各地都采取各种措施予以禁止,河南省也对商业贿赂的治理高度重视。中纪委六次全会后,河南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此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从社会教育、强化监督、制度完善、典型案件查办等方面全面深入开展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也积累了一些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本文通过对商业贿赂危害、成因的分析,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希望有助于推动河南省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一、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原因

1.我国市场体系的不成熟不完善,滋生了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温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从刚刚建立走向逐步成熟完善。但是,新兴经济的不成熟不完善,使我国在诸如土地、资源、特许经营等很多领域依然存在着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资源等情况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可以说,商业贿赂也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质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2.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管不力,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泛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及扩大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对个体私营企业来说:一方面,国家对其在经济监督、引导方面的管理比较薄弱,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账目管理不严。这些,为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相比较国有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往往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发展压力,因此,为了生存和竞争需要,大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往往不惜踩“红线”,通过商业贿赂等各种手段获得交易机会或扩大利益空间。如,在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或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为获得供应,个体私营企业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在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的条件下,为推销商品,个体私营企业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

3.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在客观上助推了商业贿赂现象的蔓延。在我国,商业规则形态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而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化,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和巩固。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4.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计划经济时代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这主要表现为:政府手中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仍然需要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拥有者行贿以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所以,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在许多人眼里,商业贿赂还是见怪不怪的行为。

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建议

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地措施,坚决加以治理。笔者认为,要切实抓好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规范完善公权。商业行贿的源头,是公共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不透明。如,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政府仍然紧抓不放等。这些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而一些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进一步导致市场规律失衡,商业贿赂盛行。所以,限制公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融资体制等的改革,健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制度;要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使,规范施政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行为,防止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最终消除商业贿赂行为生存的土壤。

2.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的治理最根本是要靠法制,商业贿赂的治理必须依法而行、依法而治,依法治理要贯彻商业贿赂治理的全过程。具体来说,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其实,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我国并不缺乏法律支持。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被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也有明文规定,犯受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容易导致企业把对个人的违法“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他们都是执法执纪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从而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力度的不够。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厘清,否则,有法难行,更谈不上依法而治。

二是国家要加紧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和对执法主体的明确与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有待国家出台一部新法规。否则,治理商业贿赂就会成为一场风暴,风暴过后就又归于平静。笔者认为,可考虑出台《反商业贿赂法》或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门司法解释。

3.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现象,还要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要规范有垄断地位的企业。要使所有市场主体,无论国有民营、无论是大是小、无论背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

4.加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方面,要努力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挥全民反商业贿赂的作用,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犯罪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违法收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要坚决予以严惩,对商业贿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当前,尤其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抓好本行业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要注意从查办案件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把廉政要求贯彻到管理和制度建设中去,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建立健全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综上,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全局。一方面,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治理工作,不断总结治理经验;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理论研究工作,并加大吸收先进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地区在治理商业贿赂、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方面有益经验的力度,进一步推进河南省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开展。

猜你喜欢
私营企业商业权力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商业前沿
商业前沿
商业前沿
商业遥感已到瓜熟蒂落时?
法学院哪家最强
私营企业漏缴工会经费现象应引起重视
权力的网络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